项僷婧帅气:广西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19:50:4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
改革项目立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桂政办发〔1997〕150号)精神,结合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是指反映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职业教育特色鲜明,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实施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自治区级教改项目立项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每年受理申报、开展评审一次。
第四条 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机制,促进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章 教改项目立项申报条件
第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教师和个人,均可按本细则申报教改项目立项。
第六条 申报教改项目立项的项目主持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承担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直接参加项目的设计、论证、研究、实施、监控、评价、总结全过程。
第七条 每个申报立项的项目主持人1人,项目主要参与人员不得超过5人;项目主持人和项目参与人员不得同时主持、参与超过2个立项项目。2个以上(含2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明确申报的主体。
第八条 教改项目实施时限为1—3年。
第三章 教改项目立项申报程序
第九条 每年7月中旬为教改项目立项申报受理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教改项目立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广西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说明书》(见附件)。已获其它有关部门自治区级立项、表彰或已实施结束的项目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将《广西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说明书》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其它学校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教改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8月份为教改项目评审公布时间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经批准确定的立项项目,分一级立项、二级立项和三级立项。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一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立项,必须按照《广西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教育厅将进行检查并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价。立项项目实施期满须作项目实施总结,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进行项目评定、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