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筋下料长度图解:我的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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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几点想法

2006-06-25 19:39

工作中,常常思考探讨一些遇到的问题,有了自己的不成熟的想法,有的尚无良策:

1、有的同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给予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给予了人民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表达自己不满意的权利。但实际工作中,减少再减少越级上访又是我们每年必须完成的工作目标。这不相矛盾吗?是的,从表象上看是矛盾的,而且这一问题困惑了我许久,总以为我们工作中减少越级上访的这一指导思想不太对路。后来,经过学习法理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后得知,我们倡导减少越级访与保障公民信访权利并不矛盾。理由是,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联系、互相依存的关系。我们不能片面地强调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理解为:上访人在行使信访权利的同时,同时要承担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信访条例中规定的义务和要求(如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反映等等),你必须在做到。不能只强调上访是你的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依法信访。鉴于二者是相互依存、共生的关系,所以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上访人,只能同样丧失自己的权利。因此,上访人要想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必须严格、忠诚地履行义务。由此看来,以后我们还要态度明确地通过宣传、劝阻的方式坚持减少群众越级访,对非正常上访行为,要坚决给予批评。

 

  2、对群众要求过高,拒不息访者尚无良策。我接触的上访人中,有相当数量反映问题属实,但要求过高,无法办理。如一信访人是企业干部,工作一辈子,临退休年令时因档案丢失无法办退,为此上访。我以为上访有理,应给其按工人待遇退休。但他不同意,坚决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这实属过高要求。尽管我多次表明态度,即不支持他的诉求,做大量的解释工作,仍无效果。他准备越级上访,我却无计可施,既不能不让其越级访(我没有这个权利),又不想眼看着他进京。对此类人员的工作,请问各位工作中是如何处理的?都有何高见?(还有,已走完三级终结机制的上访人仍进京上访也属这类情况。)

 

  3、记得新条例出台后,我曾很高兴,因为原来我们信访部门是个筐,什么事情都管,任务重。这回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部门只受理5方面的问题,且应走司法渠道的,信访部门不受理。我想这样工作就规范了,也好做了。可是,现在看来,唯一的一个可喜的变化就是上级不交办纯涉法信访案件了,(但对问题中包括涉法问题的仍然交办。)其它的并没有改变,工作任务仍然繁重。如非正常上访问题(包括涉法问题)我们既要解决他们的问题,还要非正常上访行为有个说法;新成立的作为指导指挥协调全市信访工作的市级联席会议,其办公室又设在我们信访部门;还有走完信访三级结机制后,按条例规定不在受理,但发生越级访后,我们还要负责其稳定方面的工作。这本身是否归我们管。现在看来归我们管似乎还有些理由,让别的部门管连理由都很少。可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协助领导处理来信来访的辅助性部门来讲,要管理所有部门和社会信访人的稳定工作难度是非常大的。看来工作仍然任务很重。笔者以为,要想完成好这些重要的任务,必须在创新思路,尝试新方法上下些功夫,仍沿用传统的工作方法恐难收到好效果。笔者初级想法是,日常除完成接访、阅信、督办案件工作外,我们每个人都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统筹管理基层信访工作,提出什么样的理念才能体现标本兼治的要求,如何发挥好各责任部门的信访责任,如何动员社会力量(中介组织)参与做信访工作上来,也就是在研究问题上倾注多一些的精力。如在借助中介组织的力量方面,我们有许多文章可做。如公证证、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能在我们处理信访问题时贡献力量,如何借用他们的力量,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大信访格局,我们应予以研究。这也是新条例提出的信访工作新方法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