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氧丝纤维布:应如何对待群众提供的证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21:13:39

应如何对待群众提供的证据?

标签: 证据学  信访  问题  上访  证据  2006-10-28 09:29 

 

工作中常能遇到信访人拿来诸如复印件等一些东西,交给我,以证明他的诉求是合理合法,应予解决的。如以下案例:1、某一人反映20年前这一房子是村主任姓隋口头通知给她的,后被别人抢去并已办理了产权证,现上访要求解决。该人上访时,把现已70多岁的当时姓隋的村主任书写的书面证明拿给我;2、某人要求将参加工作时间由51年改至47年,并提供给我当年几个知情人的书面证言;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综合分析,我总结出退改离问题、工龄计算问题、长几级工资问题、物权归谁(如例1 )、企业性质问题、是固定工还是临时工问题,这类情况,常发生信访人给我们提供证据问题。有的我不予采纳,有的我应予采纳,如何把握好,如何对待这些所谓的证据?这就促使我要研究证据问题。我以为,司法渠道是通过举证来判案,那对于我们调查案件并依政策法规判断其对错的信访部门来说,研究证据问题也是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不知别的同事是否意识到这一问题,就我来讲,以正确的观点来对待群众提供的证据问题还很迫切。经过咨询司法部门同事,学习证据学知识等,我粗浅地懂了一些问题:

 

1、  证据学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

2、  证据有个时限问题,还有很多问题。

3、  信访部门对待证据与司法部门还不一样,如例1,按照民事物权方面规定,物权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即这房子登记是谁的,也就是产权是谁的就视为该人合法所有。这就说明,上访人给我提供的姓隋书面证言不予采纳。例2,关于改工龄问题,中组通有个会议经要即中组通字[1986]8号“凡是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确认连续工令,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部结论、原始手续、原始凭证作为主要依据。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之规定,按此规定我们认定信访人提供的这一证据也不予采纳。我体会,信访部门办案首先要依据国家政策,没有政策的才适用法律,二者都有的,首先要适用政策。而司法部门不同,它是以适用法律为主,以政策为辅,与信访部门正好相反。

这一问题我还有一些方面模棱两可,请懂证据学的网友多多指点,这样会节省我一些去查找的时间。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