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调研报告:《律师生存的动物法则》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21:32:44
卖艺还是卖身——评《律师生存的动物法则》

                                                         ·王九川·北京·

一篇名为《律师生存的动物法则》的博文吸住我的眼球,接连通读数遍。我佩服作者的聪明和坦率,这里的大实话,当为今日许多律师“成功”的心得。   

先学习“动物法则一”:

“大律师不是你本事大,而是你获得比其他律师更多的资源罢了,小律师不是你没本事,而是你没有能力获得资源,这就和动物一样,获得资源多的动物,生存能力就强,找不到资源的动物必将淘汰。这里不存在公平与不公平。”

这里的“资源”就是案源,“本事”指专业知识和技能,该法则有两层含义:其一,大律师之“大”,不在专业能力之强,而在于案源之多,他拥有众多的客户和朋友,能引来高额创收;其二,资源是优胜劣汰的决定因素,专业技能高而进账少者不该抱怨环境不公,要接受这个现实。

那么怎样积累资源?该法则有对策,作者比喻律师找客户有如周瑜找黄盖,一是“你能不能找到黄盖”,二要“明白自己也是动物,不但会找黄盖,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把周围的人培养成黄盖”我的学习体会:第一,树立我为动物、客户为猎物的意识,增强捕食的主观能动性;第二,按照猎物的标准衡量周围的每个人,合格的客户即是愿被我打的黄盖,立刻拿下;对不合格者用心培养,哪怕他是熟人朋友,我周瑜也要设法让他对我信服,变成黄盖般忠实的客户,所谓让猎物在不自觉间落入圈套。

因此,为贯彻这一法则,必须牢记把工作重心放在资源积累上,莫热衷于技能之提高;同时不要思虑执业环境的公正性问题,那是徒劳;最重要的,是在平日的生活和工作中,贯穿捕猎意识,要常存功利之心,必要时可以“杀熟”。

所以我们看到,那些认真钻研、加班加点的小律师们,尽管业务精湛,因违背这一原则,致使资源匮乏、创收不高,仍摆脱不掉一个“小”字,而有些指挥他们(甚至欺诈他们)的持有律师红本者,可能没写过(甚至不会写)几份法律文书,但仍赚得满钵金银,被法律界内外赞为“大律师”,引得许多瘦弱的后生膜拜,奉为“大佬”。当然,也有货真价实的大律师,但不少人在成名后醉心于资源整合,或在无奈中疲于人脉维护,把身心卖给社交场,连写书也要雇人了,只有极少数还在做老黄牛。

资源多了,自然会有利益冲突,如何平衡利益,为我所用?文章指点迷津,请看“动物法则二”:

“律师道上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

这话似乎没有错,也适用于其他的行道,但作者却有自己独到的阐释:“一方面你看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针锋相对,又一方面你又看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同桌吃饭。一方面数个小律师事务所合并为规模化的综合大所,又一方面大所里的小律师挑头单干成立自己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这就和一群动物一样,获取食物时团结一致,分配食物时你争我抢,甚至同类相食的情况也时时常见。”前者是律师履行职责的行为与黑箱操作行为,后者是律师事务所竞争发展的常态,按照解释的逻辑,这些行为没有合法与非法、道德与不道德之分,握手言笑很正常,反目相向也不足为奇,也许黑钱、洗钱更是寻常游戏,全为律师等动物们搏取各自利益的必要手段。

这样做的理由呢?文中写到:“在这个以法律调整的社会里,不断的情况变化,也会使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不同的利益调整变化而变化。要办好一件案子,必须很好地把握这些人利益的变动。”从上下文看,这里的利益是指个人利益,其要点在于摸准各方的利益驱动所在,如果律师认死理,忽视从个人利益角度调整对策,不会有肉吃(或没有好肉吃)。作者一面说这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同时又倡导个人利益至上原则,似是悖论,如果律师、司法者和当事人,都在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事,那就不会存在“以法律调整的社会”了。

对实现这种利益调整法则的最高境界,作者这样描述:“最高段位的律师既利用敌人也利用朋友,既可以把敌人变为朋友,也可以把朋友变为敌人,还可以把朋友变为敌人的敌人,所以。一个高段位的律师会在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之间游刀有余,随心所欲。”律师的境界到此休矣!变化的是朋友和敌人,不变的是至高无上的个人利益。要达到这种自由境界,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随时出卖法律原则和执业道德,尤其要把“诚信”二字卖掉!看到这样的处事原则,那些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定会心惊肉跳,有想做交易者也要躲开,但遇到“厚黑”高手,在“游刃有余”的操作中,他们难免不会被“高段位”者所利用。

这样的周旋于捕食动物、猎物之间,当然会很辛苦,所以“动物法则三”给出另一个要决:

“集中精力,只做有用的事,你发现没有,动物除了吃,就是睡和玩,不干别的。”“那是动物的高明。”

什么是“有用的事”?文中说:“那些成功的大律师,除了办案什么也不做,而那些秀才律师往往就输在这里,他们的需求太多,既要办案,还要写书,有时还要在大学里讲课,闲暇的时候,还要出去旅游,有时甚至对音乐,绘画,也感兴趣。这样的律师能成功吗?”作者毫不掩饰对有职业主义和人文追求的律师的鄙视,给他们送上一顶“秀才律师”的高帽。在作者看来,不能快速变现成金钱、短期内换得名声的劳动,都是无意义的付出,对人类文化成果的享受与心智修炼纯属空耗精神、自寻烦恼,哪里有铜板相击的声音悦耳?“秀才”的追求与动物的需求背道而驰,所以在去人性化上走得越远,就越能接近“大律师”的“成功”。

文章指出:“当你选择了律师的时候,必须把不能导致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思想全部清除干净。集中精力办案,挣律师费。”可见,实践该法则的前提在于否定人的独立思考和自由价值,在于放弃社会责任,从而掏空心灵,彻底让位给惟利是图的价值观,这样才能屏弃杂念、养精蓄锐,做一只合格的噬钱猛兽。

但作者并没有主张让律师彻底退化为动物,而是建议当钱袋已满、退出律师江湖时,再重新进化为人,这时才“可以尽情的写书,旅游,听音乐,闲暇时到大学里讲一讲课或者为下一代年轻律师谈一谈你的成功经历”看来不是不可以做秀才,只是做律师与做秀才二者不可兼得,有时间、精力上的困扰,更有价值观上的冲突。该法则意在强调,律师必须把自己当作商人,把自己有限的身心完全交给伟大的暴富事业,这是当代律师成功的不二法门。只是这样的成功者能为下一代年轻律师讲什么?是作为一个九段“大律师”掘金的“成功经历”,还是一个“动物律师”实践“动物法则”的心得?

没有哪位律师不愿致富,没有律师不想成名,这篇短文提及的两种名利之道,很有代表性,一种是把几乎全部的时间和精力献给法律贩卖事业,为此把自己降为动物,可以不择手段猎取名利,不惜出卖法律原则、执业道德和基本人格,这实为“卖身”之举;另一种是以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素养及人格魅力来换得口粮和口碑,尽力守住法律和道德底限,力求做一个真正的法律人,这属于“卖艺”为生。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彻底的卖艺为生者实在难找。初入律师行道的人,可能会在两种方式之间摇摆,大多数的理想在于卖艺,但无奈的现实与某些“成功”的先辈常常把他们往卖身的路上推。鄙人是比较现实的“秀才律师”,曾因为吃不到肉(或好肉)去卖身,但经常是猫扮老虎,收获不大,因为我过于虚伪,不肯承认律师是动物,所以必输无疑。

但总是有同道愿意向动物学习,甚至还有人公开宣讲律师生存的动物法则,不能不令人叹服。但通过认真领会三大动物法则,拼凑其设立的标准,我们看到的并不是一个成功的律师形象,而是一个对不公平环境漠视、对诚信原则蔑视、对职业与人文追求鄙视的法律商人,他崇尚资源占有至上、个人利益至上和功利实用至上,并且以卖身为荣,以卖艺为耻;而这样的人,似乎正在被社会广泛接受,这不仅仅是律师的悲哀。

一个想要速效成功的律师,如果认同卖身之道,你尽可以去实践这三条野兽生存法则,把自己变为一个成功的动物律师。现在不是盛行“狼性”之说吗?在当今的中国,一定会行之有效。

一个真心要做律师的人、一个准备经受时间和公众考验的律师,须有卖艺受苦的准备,就象那些可怜的“秀才律师”一样,为自己心中的大律师目标而辛劳奔波去吧。

而一个在卖艺和卖身间徘徊的法律人,要想摆脱平庸,你只能选择以上一种方式,你的标准越高,付出越持久,就越能接近卖艺或卖身的最高境界。如果不能承受秀才们漫长累积的煎熬,那么只要虚心接受三大动物法则,你就可能以超常的速度成为一名“成功的”、“高段位”的“大律师”。

猫有猫道,鼠有鼠道,互相串道也难免,但要有一个底限:卖就卖了,私下吹吹也罢,切不可以公开炫耀,更不该去传授什么“高明”的诀窍,这种幌子让我们蒙羞。这样讲虚伪吗?不,正是因为守住这最后的一点羞愧,才可能为律师留下一点好名声,才会让大家多看见一丝法治的亮光。

最后,诚劝业外人士,不要因为我的私愤而降低对律师的评价,因为我讲的道理,适用于当今的多数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