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翔 林忆莲:陕西落实两个17、28、168号解救复员军官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6:47:22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                 文件

    西                                   

 

陕人社发〔2009〕20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复员干部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和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5号)下发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切实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的身份认定

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范围是1993—2000年度,从部队以军官身份复员,已在当地民政部门报到,并在当地办理了落户手续的人员(取消军官身份改按义务兵复员者除外)。认定时务必要审查复员干部档案材料、复员证件、户籍证明、身份证等。部分复员干部户口省内迁移的,由现户口所在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认定,省外迁入的,由省民政部门审查并批转各市、县(区)给予认定。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军队复员干部身份认定后,将人员名单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养老保险接续

(一)军队复员干部身份认定后,持当地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到其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具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代理资格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和参保手续。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接收灵活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档案和证明材料,并按月向其业务所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缴费申报。

(三)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按照陕人社〔2009〕5号文件规定计算财政和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进行身份标识(灵活就业复员干部),待军队复员干部缴清个人应缴纳部分后,记录个人账户。

三、医疗保险接续

(一)军队复员干部身份确认后,持当地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军队复员干部相关材料复核后,按照陕人社发〔2009〕5号文件规定,计算财政和个人应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军队复员干部缴清个人应缴的费用后,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其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给予报销。

四、财政补助资金拨付

军队复员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筹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应于当月审核完成并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特种结算户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陕人社发〔2009〕5号文件精神和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共同抓好落实。要密切配合,搞好各个环节的衔接,解决军队复员干部养老、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四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            文件                                         

西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市劳发〔2009〕135号

                                                                                       

 

 

关于解决部分军队复员干部

社会保险接续和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和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身份确认工作。部分军队复员干部是指:1993年至1999年期间从部队以军官身份复员已在民政部门报到并办理了落户手续的人员(取消军官身份按义务兵复员的除外)。军队复员干部身份确认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军队复员干部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并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具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

二、做好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军队复员干部灵活就业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含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人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并继续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直到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1993年1月1日2007年6月30日期间灵活就业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参照当期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补缴(含利息)。补缴基数:199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子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当期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其余部分按当期单位缴费比例补缴,由省财政承担。

对于1993年1月1日以来,以个人身份参保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队复员干部,按以上办法进行计算,除去个人应缴纳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个人缴纳的其余资金(除去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于冲抵以后年度个人缴费。

军队复员干部应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介机构(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有业务联系,并可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由区、县职介机构到军队复员干部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军龄和参保登记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职介机构代收代缴。省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职介机构汇总,并经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区、县财政部门初审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给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将该项资金拨付至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军队复员干部以个人身份已在职介机构托管档案且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职介机构到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军龄和参保登记手续,并按省上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介机构代收代缴。省级财政承担部分由职介机构汇总,并经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复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军队复员干部到达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职介机构携带其人事档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做好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军队复员干部灵活就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介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业务联系,并可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由职介机构按照《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劳发〔2007〕164号)的规定,到军队复员干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省财政补贴7%,个人缴纳2%)。个人缴费部分由职介机构代收代缴。省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将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参保的灵活就业军队复员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的灵活就业军队复员干部从2007年7月1日起补记个人账户,并对其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给予报销。

四、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对符合我市廉租房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金核减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办法妥善解决。对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按我市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为解决生活困难军队复员干部家庭采暖保障问题,保障标准参照陕人发〔2007〕73号文件《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即取暖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给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至区、县职介机构,区、县职介机构负责发放。

五、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未从业、无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给予生活困难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由军队复员干部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各级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住房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要严防弄虚作假、扩大范围等问题的发生,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