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员工的岗位职责:千万不要以为这是“野蛮拆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3 16:51:46

千万不要以为这是“野蛮拆迁”!
盛大林

10多名男子深夜闯入3家店铺,棍棒交加后,将店主拖出去强迫其跪在马路上,屋外,等候已久的大铲车猛冲上去,几分钟就将商铺变成一堆废墟,近20万元财物被埋。这是11月8日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的事儿。昨天,安阳警方已开始调查此案。一位店主称,被拆除的房屋,是安钢集团分给他的福利房。此前,一家房地产公司正在他的房屋北侧搞开发,该公司曾和他沟通过拆迁一事,但双方并没达成协议。他怀疑是房地产公司在搞鬼。(据11月10日《东方今报》)

是谁如此“野蛮”?当事的店主怀疑是房地产公司干的“好事儿”,绝大多数读者肯定也会认为这又是一起比较严重的“野蛮拆迁”。对这种判断,我断不敢苟同。我认为,这根本就不是“拆迁”,当然也就谈不上“野蛮拆迁”。

首先,开发商不具有拆迁的主体资格。拆迁都是为了转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先由政府国土部门先从原使用者的手中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然后才能出让给开发商。因此,政府部门才是拆迁的主体,开发商绝不能绕过政府私自搞拆迁。虽然在实践中开发商可以参与拆迁,但只能充当政府拆迁办的协助者。根据当事店主的说法,只是开发商跟他们谈过,而政府并没有出过面,这意味着“拆迁”根本就无从谈起。

再者,毁房辱人的那群人也没有表明身份。不管是政府拆迁办,还是开发商,如果是来拆迁,至少应该表明身份。近年发生过无数次的拆迁纠纷,无论行为如何野蛮、冲突如何激烈,拆迁人都是要自报家门的,至少要让对方清楚的知道他们的身份。从来没有听说过,“蒙面人”搞强制拆迁。然而,那些身份不明的人不仅不说自己是干什么的,甚至在警方立案调查后也没有站出来承担责任,这说明他们自己也不承认自己是搞拆迁的。

不是“拆迁”,那是什么呢?应该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那群野蛮人不是拆迁人,而是不折不扣的匪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毁坏20多万元的财物,应该算是“数额巨大”;深更半夜闯入民宅而且强迫别人下跪,更是“特别严重”的情节。其实,单凭强迫别人下跪这一条,就涉嫌侮辱罪了。

如果定性为“拆迁”,那就只能按照拆迁方面的规定追究责任,即使再“野蛮”,也构不成犯罪。赔偿损失、另行安置,就可以了事,这可能也正是开发商所设想的“最坏的结果”。因此,千万不要认为这是“野蛮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