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高脚鸟: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3:21:23
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修订稿)》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县(区、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73号)精神,完善许可制度,推进效能建设,省林业厅依据有关法规和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对《省林业厅深化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林办〔2007〕98号)公布的《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进行了修订。现将《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修订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修订稿)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2、征占用林地审核(征用或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 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4、省、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5、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 6、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7、临时增加年森林采伐限额或者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审批 8、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9、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收购、出售审批 10、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 11、外国人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科学考察、科研或者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12、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13、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15、改变森林生态、湿地生态、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或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审核 16、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审批 17、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批 18、固定狩猎场审批 19、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审批 20、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2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 22、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许可的审核 23、从国外引进或从外省引进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审核 2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25、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宜猎种类及年度限额猎捕量审批 26、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初审 27、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审批 28、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29、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30、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定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31、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 3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33、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消、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34、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35、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和分散种植审批 36、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人造板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内容
一、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2、《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已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的林权证,并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关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随材料逐级上报的请示文件; 3、林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4、林权证明; 5、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2、省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现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二、征占用林地审核(征用或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2、《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5、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地使用定额。 申报条件: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征用或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 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和使用林地申请表; 2、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准文件; 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④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⑤建设公墓占用征用林地,要有省级民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4、林权证明; 5、用地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达成的关于林地补偿、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 6、用地单位法人证明; 7、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面积在2公顷以下提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现场查验报告; 9、恢复森林植被的承诺; 10、特殊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2、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送厅资源处审查,由资源处提出处理意见或送有关单位会办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办理意见送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3、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部分授权。
三、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申报条件: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 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随材料上报的请示文件; 4、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同前); 5、林权证明; 6、用地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达成的关于林地补偿、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协议; 7、用地单位法人证明; 8、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防护林、特用林2公顷以下,其它林地10公顷以下); 9、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以及现场查验表或查验报告; 10、恢复森林植被的承诺; 11、特殊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2、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送厅资源处审查,由资源处提出处理意见或送有关单位会办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办理意见送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3、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部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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