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典电影三级:上海“染色馒头”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3:48:41
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9年罚金65万
林中明     正义网上海9月26日电(记者 林中明)由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起诉的上海“染色馒头”案,今天下午由宝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盛禄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0年9月起,被告人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违法添加食品染色剂“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连锁超市。截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金额累计达62万余元。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盛禄公司在生产玉米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叶维禄虽承认自己购买“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馒头中,以改变产品的色泽增加销量从中牟利,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认为该行为已是行业内普遍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日报2011-09-27 )

 

上海食安办主任:出现问题馒头 对不起人民

  俞丽虹 仇逸     新华网上海4月14日电(记者俞丽虹、仇逸)14日,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染色”馒头向市民致歉,并表示在查处过程中“坚决不护短”。 

  在当天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问题馒头查处情况专题汇报会上,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王龙兴表示,馒头是老百姓最基本、最普遍的食品之一,出现“染色”馒头并流入多家超市销售,“我们对不起上海人民,相关部门有责任举一反三、严格查处,坚决不护短。” 

  据悉,上海工商部门已决定吊销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对流通领域的蒸煮类糕点食品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对临近保质期和过期食品的处理情况。 

  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日来也对100多家蒸煮类糕点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目前已抽样送检馒头、原料及其他糕点72个批次。其中,完成检验的13个批次成品的添加剂项目均合格。 

  截至14日,上海食品经营企业累计接受退赔“染色”馒头6005个。(新华网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