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服:[转载]盛洪:维护私有产权是“维稳”的基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4:44:25
原文地址:盛洪:维护私有产权是“维稳”的基础作者:言者无罪

盛洪 著名经济学家

原题《维护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政府可以不低价征地,而是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财产税筹集公共资源,产权制度能更好推进城市化

●开发商与农民讨价还价形成的土地价格,才反映土地稀缺性,从而指导政府和企业更有效利用土地

土地纠纷是当下的热点问题,而政府的许多“维稳”措施也因此而起。土地之争的核心症结是什么,社会稳定的基石靠什么?

经济学家盛洪从产权制度的分析入手,阐释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提出维护产权制度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进而提出了一个社会长治久安的解决之道。

产权就是老百姓的生存权

“维稳”和“维权”是当下中国相当重要的关键词。只是前者新鲜,而后者则是古已有之。君不见,孟子有言,“夫仁政,必自经界始。”此中“经界”,即是界定产权,“维权”则是题中应有之义。

更重要的是,孟子紧接着就论述了“维权”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他说:“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意思是说,产权界定稍有不清,那些滥用公权力的人就会乘隙而入,社会焉能不乱。

他接着又说,“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而如果产权得到了很好的界定和保护,就可以安心坐着打桥牌了。

很显然,在儒家主流传统看来,维护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这其实是古今中外社会普遍接受的大智慧。

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产权就是生存权。这在洛克的理论中阐述得非常清楚。他所主张的产权,是一种由人的生存权派生的权利,即是由人的天然消费能力和生产能力限定范围的产权。这种产权的规模通常都很小,因而被后人讥为小农式的产权。然而,无论后世的产权理论多么“先进”,洛克式的产权仍是任何社会中最普遍的产权形式。即大多数人的产权都只是用来维持生计的。

而那些较大规模的产权,也是洛克式产权合乎逻辑的结果。

在小农式产权所有者当中,有些人更为努力,或更为聪明,或更为幸运,他们的资产在市场交易的循环中就会不断积累扩大。因此,保护这些规模较大的产权,也就是在保护洛克式产权的原则。

因为侵犯了这种规模较大的产权,就否定了所有产权赖以成立的基础,即“劳动是将人类共有的自然资源变为特定私人所有的财产的最重要的原因”。一旦对这种产权进行侵夺,就不仅侵夺了劳动的成果及其积累,而且颠覆了普遍承认的公正原则。因为无论对较大规模产权有多少诟病,与对产权的侵夺行为相比,还是要公正得多。

破坏产权导致社会不稳定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只要产权体系可靠,人们可以期待他们的产权能够得到保护,就意味着他们衣食无忧,生存得到保障。他们还可以放心地向自己的资产如土地中增加投资,以提高生产力;他们可以将用自己的资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拿到市场中去销售,他们还可以直接出售自己的资产,还可以用劳动的积累去购买资产。他们希望有一个安定的社会和有秩序的市场,他们希望稳定。

然而,一旦这种洛克式的产权遭到剥夺,对于产权所有者来说不啻是祸从天降,受到威胁的就直接是他们的生存。在这里,“生存”不仅指“吃饱肚子”,还指“居住空间”,因而表现为小规模地权和房权的产权,就直观的是家庭的生存外壳。

一旦生存都难以维继,他们就会爆发出巨大的反抗能量。因为没有什么可以成为他们继续忍受下去的理由了。

反观今天的不稳定根源,主要来自于对这种洛克式产权的破坏。这表现为地方政府为了扩张城市,强制性地侵夺农村土地的行为。

这种行为之所以普遍,是因为我国的立法程序存在缺陷,使得有关土地的法律框架存在问题,即只反映了行政部门的意愿,而没有征得广大农村居民的同意。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利用这一点,一些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又规定,将农村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就要由政府征地。而按《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只有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六到十倍。这种标准只达到了按未来收益贴现法计算的农业用途价值的24%到40%。地方政府按照这样的“法条”行事,就是对农村居民产权的剥夺。

更重要的是,在这样一种征地与被征地的关系中,地方政府与农村居民之间不存在平等关系。一方具有绝对强势,而另一方处于绝对弱势。而且越是规模小的产权,越无力对抗地方政府。

农村居民对地方政府的“补偿”不满意,也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改变。对于他们甚至司法的大门都是关闭的。因为有关征地的纠纷是不被法院受理的。

于是,农村居民就只有两种方式来对待自己产权受到的侵害。一种就是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诉,这被称为上访或信访;另一种就是用自己的躯体对抗。这两种行为都被相关行政部门视为“不稳定”。所谓“维稳”就是针对这两种行为而言的。

虽然信访是我国的一种反映地方政府问题的制度,但威吓民众不去上访,阻止上访,用暴力殴打上访者,将上访者截回居住地,是存在的潜规则。

前些日子湖北省爆出“打错人”的丑闻,充分揭示了有些行政部门的“维稳”就是暴力压制上访的人。那些打人的人都是领到以“维稳费用”为名义的工资的人。

因为既无司法途径,上访成本又太高,更为普遍的反抗形式就是躯体对抗。

这也分成两种。一种是所谓群体性冲突;一种是个人反抗,包括以自残的形式的反抗。据学者于建嵘的估计,现在每年八九万起群体性冲突事件中,有60%以上是因征地而起的。

其中很主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动用公共暴力资源强制性地拆迁居民房屋,或将原土地产权所有者从自己的土地上驱赶出去。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暴力对抗,以致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

一旦出现恶性事件,就可能扩展为更为严重的社会冲突。个人自焚的事件虽然很少,但一旦出现,就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如四川成都为抗议强拆而自焚的唐福珍。

当然,还有更多的侵权行为挟行政部门的暴力而得逞,弱者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但将愤恨压在心中。这种表面上看不出的“不稳定”也客观存在。

理性看待“维稳”问题

然而,有些行政部门却无视“侵权是造成不稳定的主要原因”,而将因此引起的社会冲突视为不稳定,更将想把冲突的解决纳入司法轨道的“维权”行为视为破坏稳定的行为。这是极端错误的看法。

首先,对小农式的产权的普遍侵犯破坏了大多数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导致对社会平衡的根本破坏。

第二,某些地方政府和强势商业性利益集团的结合侵夺小规模产权,是对社会公正秩序的破坏,也动摇了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任。

第三,普遍出现的侵夺产权的行为,滥用公共暴力资源的情形,导致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压制上访和压制司法维权活动,以及侵权后的官员贪腐行为,只能不断蚕食公权力的威望。

第四,通过强制手段掩盖的大量问题,形成的表面“和谐”的局面,又会使有些行政部门更为肆无忌惮地开展侵权活动,造成新的一轮、规模更大的社会损害。

实际上,真正的“维稳”和“维权”是具有超越性的全国性的公共物品。虽然具体的产权涉及到个人,但产权制度体系却是带有根本意义的公共物品。

而“稳定”是超越地方性的。一个地方侵夺了农民的土地,失地农民可能会流落到其他地方。所以,在“维稳”和“维权”问题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着天然的不同倾向。

地方政府更看重因侵夺农村居民产权而获得的“土地财政”,因此不惜破坏作为社会稳定基础的产权制度体系,更愿意制造“维权”有害于稳定的舆论,更希望将侵夺产权造成的冲突归咎于被侵害者的反抗。

而中央政府和执政党更应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待这一问题,更清楚地看到地方政府侵权的成本实际上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

混淆甚至颠倒“维权”和所谓“维稳”轻重顺序的原因,还在于社会缺少清醒的法治意识,这导致人们经常将较低层次的公共目标与宪法原则混为一谈,以为可以因技术性的理由而违反宪法。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就是认为可以为推进城市化而破坏产权制度,破坏社会公正原则。

而实际上,在一个成熟的产权制度下可以更健康地推进城市化,政府可以不通过低价征收土地,而是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财产税来筹集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共资源;开发商与农村土地所有者之间讨价还价形成的土地价格,才反映真实的土地稀缺性,从而指导政府和企业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土地。

所以,对政府来说,在制度结构的层次上理解稳定的深层原因,在宪法层次上理解制度结构,有清醒的政治意识和穿透谎言的眼光,是非常重要的。

据《论语》记载,在鲁国主政的季康子对盗贼太多感到忧虑,就向孔子问治理之策。孔子回答说,“只要你们自己不贪财,就是花钱奖励,也不会有人盗窃。”(“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这个两千多年前的政治智慧用在对当下“维稳”的判断上足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