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孟起 nga:【相位棱镜】拷问公共利益!强拆真的违法吗?你是否注意过04年宪法修正案的细微变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23:36:05
 征收 ≠ “征用” 一字之差进步还是倒退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宪是国家的绝对大事,对宪法的修改无疑释放出国家在改革开放中一种强烈的政策信号,比起修正前的宪法毫无疑问是一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巨大进步。基于历史因素,我国长期实行的征用制度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政府在征用时不需要取得被征用方的同意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是一种绝对化的政府行政权力的强行适用。正因为征用对公民和法人财产具有极大的“威胁性”,因此宪法限定国家只能在“紧急状态”才能实施征用,并且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归还征用物或者归还征用财产的同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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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17:36

  征收”有何进步 良好初衷是否背道而驰
  征收与征用之间存在着极大区别,征收虽然也具有强行性特征,但仍然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国家实施征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和付出经济对价,但前提不再要求“紧急状态”,而是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说法律的初衷是进步的追求目的是好的,但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混淆社会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区别,导致征收制度被滥用于商业开发;有的没有给予合理补偿,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影响群众情绪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让征收成为催生腐败和犯罪的毒苗,征收变成了孳生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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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17:36

  政府利益 ≠ 公共利益 裁量尺度难判断
  “公共利益”四个字,挂在嘴边说来容易,放到手中却不一样重,拆迁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我们知道“权力”的初衷原本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但在权力的各种副产品中,却不见得都在产生维护公共利益的正义效果,有的甚至在背道而驰。不少地方政府存在着混淆“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问题,认为“政府利益”就是为地方谋发展,促进地方发展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全然忽略了“以人力本”的执政精神,甚至有的地方滥用“公共利益”为借口,官商勾结巧立名目、挂羊头卖狗肉的置换拆迁行为,另人民群众的财产家园受到无名之伤,实在令人义愤!
  原本应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与征用,到底有多少是货真价实又有多少是充满了水分?“公共利益”说来容易判断起来又是何其困难,老百姓说了算?开发商说了算?政府说了算?真正的裁量者应该是我们的法律应该是我们的法院,我们期盼对公共利益的判断能够做真正到以法律为依据,我们希望我们的宪法今后能更加明确的定义“公共利益”四个大字,不要再让为了“公共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事情接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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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17:36


[ 本帖最后由 大相 于 2011-9-29 21:02 编辑 ]原文URL: http://blog.cntv.cn/11569670-2882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