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代夫吉利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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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