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耳机如何:王琳:天津彭宇案遭“媒体审判”是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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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天津彭宇案遭“媒体审判”是伪问题
2011年09月07日08:16新闻晨报王琳我要评论(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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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法律学者
近日,发生在天津的王秀芝诉许云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备受舆论关注。因被告许云鹤自称好心扶老人却被判赔偿,网友将此案称为“彭宇案第二”。一时间,舆论汹汹,群情激愤。多数公众倾向于同情许,而原告王老太太及其家人却经受了许多社会责难。
这一现象引发了一些法律人士的质疑。 《中国经济周刊》9月6日就援引北京律师王潜的观点称,“媒体审判”主导了舆论。
不仅王秀芝诉许云鹤案被贴上了“媒体审判”的标签,事实上,每有影响性诉讼,都有少数法律人高高祭起审判独立的大旗,宣判媒体干扰司法的罪责。还有法律人以专业性为由,批判普通民众动辄侵入审判的专门领地。他们常以医生和法官为类比,“难道没学过医也可以看病? ”
没学过医自然不能坐堂问诊,但不等于普通民众不能对医生的治疗提出质疑。同理,没学过法律的普通民众,也不享有对案件的审查裁判之权,但并不等于民众无权对法官的判罚提出批评。中国的法律职业化虽然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从政工干部转行从事审判的法官也还有一些,不去关心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倒来强调监督者的专业门槛,实为可笑。
持“媒体审判”论者,也远远低估了法官抗舆论干扰的能力。昔日南京彭宇案一审之后,全国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彭宇,但在该案二审中,彭宇未得一点便宜,甚至也远未得到公正。法官以和稀泥式的调解结案,舆论的无力感显现无疑。彭宇案的结局对世道人心的负面影响,很快就显现出来。当时的媒体也重点关注了几起老人摔倒无人帮扶的冷漠场景,有的老人还因此耽误了抢救,最终在过往路人不信任的目光中哀怨离世。
期望司法扬善,可能并不现实。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司法的作用其实只是通过适用法律来惩罚并抑制恶。法官不能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但法律可以做到“任何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法官也理应做到。
在我看来,王秀芝诉许云鹤案并不复杂。一审判决书网上已经公开,原告王秀芝所诉请的理由,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而言,王老太太诉称,“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接触原告腿部,原告被撞弹起后,趴在该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法官也认定,不能确定被告车辆与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有接触。换言之,王老太的诉请事由不能证实,那么根据“疑点利于被告”,当驳回起诉。
蹊跷的是,法官居然超越了原告的诉请理由,玩起了推理。判决书假定王老太太的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并最终判决“被告许云鹤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此案的荒唐在于,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王老太并未诉许云鹤的车吓倒了她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原告诉请的是被车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换句话说,法官关于“吓倒”的假定,原告不认可,被告也不认可。就这样一个原被告都不认可的推论居然成了判决的事实根据。荒唐如斯,普通人怎么就批评不得?
王秀芝诉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存在所判非所诉的硬伤。这种强迫改变原告诉讼事由 (从撞倒改为吓倒)的判罚,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媒体审判”是个贬义词,不妨借用一下“法律审判”来推动司法公正的达成——像 “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还要不要遵循?
(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