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集团:2011预习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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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2010-7-2 16:11: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一、税目与税率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新增)
土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对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应视为一般性的技术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二、纳税人
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为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申报与缴纳
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纳税。
五、税收优惠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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