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理论科目四: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服务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10:55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服务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2011-5-19 14:58: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规定税目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险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1.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2.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4-17.新增:注意高校按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住宿费免征营业税;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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