骷髅头耳机和beats:评<论基线制度在南海的适用>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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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由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高之国等人主编的、海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海洋法学会国际海洋法论文集〈国际海洋法问题研究〉(五)(127页-148页)上刊登了由南京河海大学法学院王志坚所写的文章 <论基线制度在南海的适用>一文,缺乏对领海基点与基线确定进行全面、认真和系统地研究,出现严重的理论错误。如果按照编者和作者的意见去确定领海基点,对于我国来说处理南海问题将会更加复杂;解决南海问题将会更加困难。为我国公布第二批领海基点做好理论准备,使我国海洋划界工作走向正轨,我们必须要认真研究和探讨领海基点正确确定的理论,严肃对待每个领海基点的确定和海洋划界工作。

王志坚,作为一个青年学者,没有认真全面刻苦地对领海基点确定问题作出研究和理解,没有严肃的治学态度,在本书的第130页上,他对本人于2007年发表在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上“关于领海基点和基线的确定问题”的文章片面理解和描述,并且无视和歪曲整个文章精神,即本人一直提倡的世界所有沿海国(包括我国和我国海洋周边的所有国家)领海基点确定必须标准统一。正如日本的冲之鸟礁那样,南沙群岛属于离岸较远的分散布局的小岛,没有常住人口,不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3款的规定,不可能确定基点。我国是〈公约〉的签字国,我们必须以诚信做事情,按照〈公约〉的精神去做。

    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在公布第一批77个领海基点的声明中曾指出,我国将再行宣布其余的领海基点和基线。从那时以来已经过去15年了。几年前,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发表了“关于尽快公布我国第二批领海基线的建议”的文章。文章说,我国其余部分领土迟迟不公布领海基线,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陆地领土范围的确定,并造成我国部分海洋领土范围不确定的后果。长此以往,将对我国领土主权的完整性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公布领海基线将有利于保持我国政治主张和法律主张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尽快公布第二批领海基线是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完整性的需要等。该文章后被收录到2007年由海洋出版社出版的《海洋国策研究文集》中。可是,令人遗憾和出人意料地是,由于缺乏研究,文章对领海基点和基线的确定却作出了随心所欲的解释。文章表现出的最大问题是,编者和作者不懂得领海基点和基线位置的确定不取决于政府的意志,而取决于海岸的自然地理的客观状况这个道理。文章没有阐述在平坦的海岸必须划出正常基线,没有说明对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提出要加以严格限制等。领海基点和基线与海洋划界密切相关。领海基线不仅是划界的起始线,而且与计算合法的海岸线的长度有关。大家知道,早年国际法院对英国/挪威渔业案例裁决中划出世界上第一条领海基线时曾经指出:“直线基线的划定,具有国际性的一面,涉及到其它国家的利益,不能仅仅取决于沿海国在它的国内立法中所表示的意愿,……与其它国家划界的合法性取决于国际法”。领海基线是划界的起始线。由于基线问题,许多国家划界一开始就出现分歧和争端,划界谈判难以正常进行。由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关于领海基线的条文没有严格规定出直线基线最大长度的统一标准,以致包括东亚国家在内的许多沿海国在划出直线基线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许多混乱状况,比如线段长度过长,或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的合宜范围等,而能够划出低潮线(正常基线)的许多地方却划出了直线基线等,有专家认为,这些情况直接造成了一些沿海国内水的增加与领海区域的随意扩展。并还可能会导致对《公约》全部条文的普遍蔑视,进而又会削弱由《公约》倡导所建立的国际海洋新秩序和新制度的全面有效性。因此,各沿海国的领海基点和基线的正确确定已成为当前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的一个普遍而又十分突出的问题,随着海洋划界工作的开展,整个世界范围应当统一和规范化,否则海洋划界从一开始就不会公平。近年来划界技术专家依据大量的国际实践认为,世界上每一个沿海国建立国家的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具体技术初步要求是:1.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必须运用正常基线。 2.每条直线基线的长度最大不超过24海里,河口与海湾封口线在低潮时同样不超过24海里。“紧接海岸”的距离意指12海里以内。3.直线基线走向偏离海岸一般方向范围不应大于15°。 4.等于或小于1″(秒)的基点或转折点地理坐标。 5.注明直线线段的性质,如恒向线、测地线、方位角、大圆线、小圆线和低潮线等。6.注明基点和直线基线参考的大地基准面(坐标系)。7.一般来说,海洋中无法维持人类居住的“小型地物“不能够确定为基点。大陆国家不应当划出群岛国直线基线。群岛国的水陆之比和直线基线条数要符合《公约》46条和47条的要求。8.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9.领海基点不能建立在海面上,等。

评<论基线制度在南海的适用>一文 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现行税目、税率的适用 一、南海问题的由来 试论药品监管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和法律适用(一)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