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度海绵含什么毒素:《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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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来源:时间:2011-09-27作者: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提交昨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学生自杀、自伤、擅自滞留学校等情形,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
  按省政府提交的法规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初审,草案及其建议修改稿对学校担责和不担责的情形分别作出了明确。以下5种情形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地震、雷击、暴风雨、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5种情形,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拒不改正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或者学校知道并及时救助,但仍无效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建议修改稿还规定,6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工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失当,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情形的。
本篇文章来源于 福建省教育厅阳光中考信息平台 原文链接:http://zhongkao.fjedu.gov.cn/html/zuixinxiaoxi/shengjiaoyuting/20110927/280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