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的手持身份证图片:关于加强宗教工作促进和谐玉环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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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宗教工作促进和谐玉环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2007-10-30  
   宗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体系。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教徒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有积极的作用。宗教通过对信徒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徒情绪、调节信徒心理也有积极的作用。宗教尤其对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等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的某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宗教之间、教派之间、民族之间、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宗教无小事,宗教问题如果处之不慎,将会影响社会和谐,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一、我县宗教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县是全省24个宗教工作重点县(市)之一,也是全省19个天主教工作重点县(市)之一。目前,我县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两会”(“两会”指县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和县基督教协会)等四大宗教团体,已经登记批准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157处,镇乡保留点61处,宗教教职人员405人,信教群众达4万余人(不包括佛、道教善男信女)。
   近年来,我县宗教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积极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关心信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开展合法的宗教活动,为引导宗教界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全县宗教界也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充分发挥宗教维护稳定、道德感化、参与公益事业等作用,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大业,为促进我县的城乡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一)遵循法规,发挥维护稳定作用。近年来,我县四大宗教团体和有关宗教场所在县民宗局的积极引导和帮助下,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宗教场所规范化建设。认真参加宗教法律法规宣讲等活动,积极参与“平安场所”创建活动,全县大多数宗教场所均成为“平安场所”,22个宗教场所被评为先进集体,50位宗教界人士被评为“五好信徒”;配合县民宗局积极开展宗教场所财务代理制推行工作,全县共有88个佛、道教场所已实行了财务代理制,县基督教“两会”也正在全县依法登记的所有基督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委托代理制,进一步促进场所财务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有效减少了场所的财务纠纷。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制止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抵制境外宗教的非法渗透,有效维护了宗教界的稳定。
 
   (二)响应号召,推进移风易俗。2006年,全县宗教界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引导教职人员遵守《玉环县宗教教职人员公民丧事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并向全县信教群众发出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倡议,引导信教群众破除丧事旧俗。县佛教协会、县道教协会、县基督教“两会”、县天主教爱国会联合向全县信教群众发出10000份题为《倡厚养薄葬、树社会新风,文明节俭办丧事》倡议书,引导全县信教群众破除旧习俗、旧观念,以自己实际行动推动全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发扬传统,投身社会公益事业。2003年以来,我县四大宗教团体在民宗部门组织下,大力弘扬我县宗教界扶贫帮困、关爱羸弱的良好传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先后组织开展了“树中华新形象,为印度洋海啸灾区献爱心”、“爱心献社会,携手奔小康”、“情系嘉黎献爱心”等捐款活动,以及资助困难学生、参与希望小学建设等公益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捐款捐物达400多万元以上。县佛教协会、县道教协会、县基督教“两会”多次被县慈善总会评为慈善捐款活动先进集体。
   (四)弘扬教义,发挥道德感化作用。近年来,我县宗教界通过教职人员的讲经布道,充分利用宗教道德的积极因素,大力弘扬宗教弃恶扬善、爱人如己的教规教义,充分发挥了舒缓精神危机、宽慰人心、缓和情绪、化解矛盾的作用,并间接地起到了对社会大众的心理调节作用。同时,众多信教公民在实践公民道德规范方面也为社会作出了良好示范,进一步推动了和谐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二、我县宗教领域存在的消极因素及其成因
    近年来,我县宗教界虽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既有宗教界自身的主观因素,也有许多社会其他方面的客观原因。主要有:
   1、建设规划滞后,导致乱建寺庙之风难止。我县的部分宗教场所在工程建设上,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不批乱建的现象,特别是佛教、道教场所尤为为突出,除部分宗教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外,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县的宗教用地未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宗教场所申请迁建或新建时,在用地上没有政策依据,土地无法落实。如我县城关基督教堂已拆除三年,建设用地选址仍无法确定,只能租赁厂房进行宗教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我县未经批准建造的小庵小庙虽经几次专项整治,仍有死灰复燃的苗头,有的原地修复,有的异地重建,有的重塑佛像。
   2、政策难以落实,导致宗教财产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县宗教场所的土地证、房产证办理难问题十分突出,全县157处宗教活动场所中,已办理房产证21处,仅占13.3%;已办理土地证32处,仅占20.3%,干江、鸡山等地的宗教场所办证率为零,严重影响了宗教财产的保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相关部门未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法规政策,认为宗教房地产比较敏感特殊,存在着不敢办、不会办、不想办的现象。二是部分场所资金不足,无法缴纳办理“两证”的相关费用,有关部门也没有优惠政策。三是由于历史因素,造成部分历史悠久的寺观庙堂与所在村居(社区)或相关单位的土地纠纷。如始建于清代道光年间的楚门观音堂(距今160多年历史)与楚门中学存在土地纠纷,截止目前尚未解决。又如城关众福庵的危房改造也由于纠纷而无法修建。四是一些宗教负责人办理“两证”意识不强,或是个别宗教场所擅自翻建、扩建等,导致 “两证”难以办理。
   3、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非法宗教活动时有发生。我县宗教教职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老龄化严重(75%以上的场所负责人超过60岁),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不报批宗教活动;有的擅自邀请外来不明身份或不具备教职条件者来主持宗教活动;有的受市场经济影响,出现世俗化、功利化倾向,个别宗教人员甚至利用信徒的虔诚进行敛财;有的没有按照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参加活动,而是热衷于在一些非法寺庙中举行所谓的法会、开光仪式,到信教公民的家庭住宅中举办各种法事等,其中还搀杂着封建迷信活动,危害了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4、世俗偏见严重,导致宗教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社会上部分人包括部分党政干部对宗教法规政策以及对宗教习俗、宗教文化、宗教内涵缺乏了解,习惯于把宗教与封建迷信等同起来,因此,影响了宗教文化的充分挖掘和充分尊重,影响了宗教道德教化功能等积极因素的有效发挥;同时,由于不能正确区分宗教文化与封建迷信,部分人在思想意识上不尊重宗教信仰和宗教文化,导致侵犯宗教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部分村、居协会或村老人协会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介入当地寺观教堂或宗教固定场所的管理,与宗教场所负责人纠纷不断,致使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了安全与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宗教界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强宗教工作促进和谐玉环建设的对策建议
   宗教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宗教的和谐,包括宗教自身的和谐、各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因此,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整合和开发宗教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宗教中蕴含的积极因素,为“全岛城市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重要意义。宗教工作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宗教问题处理得好,能促进社会和谐;处理得不好,则会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宗教可以通过教职人员的讲经布道,弘扬宗教教规教义、宗教道德的积极因素,加强信教公民对现行秩序的认同,减少社会震动,为发展稳定秩序提供支持;可以调动广大信教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可以通过对宗教资源的搜集、整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县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可以通过精神感召,教育人们弃恶扬善,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投身抗灾济赈、扶贫救困、希望工程等活动,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应全面理解宗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认识到信教公民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把宗教工作真正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县、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研究和解决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着力克服宗教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积极因素,从而使宗教为和谐玉环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
   2、构建工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全县宗教工作领导和协调小组的作用,建立民宗、公安、国土、建设、司法、财政、旅游、文化、宣传等部门定期联系制度,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职责,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不断强化协调、监督功能。民宗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全面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要把宗教用地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合法权益的维护;文化部门要深入挖掘我县宗教文化的内涵和底蕴,加强对宗教历史文物的保护;旅游部门要抓好我县宗教界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形成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开拓新的旅游市场;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的正确引导,宣传积极因素,揭露和批判消极因素;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宗教部门的工作经费。
   3、落实宗教政策,维护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一要抓好宗教场所的规划布局。国土、建设规划、宗教等部门要在现有宗教场所布局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我县各宗教发展趋势,专项制定我县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我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二要根据规划抓好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迁建安置。要进一步加快城关基督教堂的迁建工作进程;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好楚门观音堂与楚门中学的土地纠纷;要做好城关众福庵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危房改造工作。三要抓好宗教场所权属证书的办理工作。国土、城建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在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两证”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配套设施费也给予适当的减免或优惠。四要处理好村居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有关宗教政策的宣传,增强村(居)和老人协会的法律意识,避免有关单位违反宗教法规强行介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的合法权益。
   4、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宣传、文化、宗教等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宗教政策条例、宗教知识的宣传,尤其是要在社区、村(居)中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水平,使大家真正了解宗教,搞清宗教与迷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决反对愚昧迷信活动,去除世俗偏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对广大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要依法加以保护;对种种貌似宗教而实为巫术和伪科学的迷信活动要彻底予以揭露;对于那些把愚昧迷信与宗教文化混为一谈,打着宗教旗号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活动,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切实形成支持合法宗教活动,坚决批判和抵制封建迷信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5、加强宗教管理,规范宗教事务。要全面贯彻落实宗教法规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有效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宗教工作例会或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宗教工作新情况、新动态;要建设镇乡(办事处)和部门应对宗教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密切关注宗教问题,立足防范,定期排查,争取工作主动权,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遏止社会不和谐现象。要依据“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旨,根据信仰不同宗教公民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信教公民遵纪守法,按照教规教义开展宗教活动;要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宗教管理制度,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宗教活动秩序;要依法打击处理各种非法、违法的宗教活动;要抓好小庙小庵整治的长效管理工作,加大清理整顿力度,防止乱建滥建小庵小庙回潮。
   6、重视教育引导,服务社会发展。宗教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大力支持宗教团体加强思想、作风、制度等自身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指导宗教团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宗教场所财务、财产、人员等内部管理。针对当前我县一些宗教场所教职人员青黄不接的现象,帮助宗教团体加强班子建设和教职人员的培养,通过办培训班、读书班、研讨班、送骨干成员去深造等形式,培养一批年轻爱国、爱教,具有丰富宗教学识的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使其成为一支维护宗教领域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广泛开展赈灾救济、捐资助学、助残敬老、保护环境等公益活动,树立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要充分认识宗教界重点人士在信教公民中和社会上的重要影响,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呼声,支持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重视发挥宗教界重点人士的积极作用,引导重点人士倡导和弘扬宗教道德方面的积极因素,引导广大信教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动自觉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县政协港澳台侨民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