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玩人电影资源: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至2011年6月27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5:22:45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5月16日答疑

1、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额收入,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皮棉,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纳税范围包括: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茼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皮棉属于上述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税。



3、某企业9月份发生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10月份该笔业务发生红字冲回,并且10月份再没有任何销项税额。假如当月企业申请注销,请问该笔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企业10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当月申报增值税后,在当期申报表中反映的是留抵税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注销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4、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要求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还是80万元?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因此,上述公司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的销售额是50万元还是80万元,应根据销售货物、维修业务二者所占的比重进行判定。



5、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例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积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请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购物送积分”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此项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6、“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7、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单位,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广告业”解释,对其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5月23日答疑

1、公司到德国参展,支付给外国单位的参展费用,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我公司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请问,抵扣联上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公司认证该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3、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答:有关运输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上述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另外提醒读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文件已经废止。      



4、某军需工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规定,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若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若产品中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销售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不属于农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增值税。



6、现在铁路运输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对于铁路运输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7、我单位购买一辆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回厂家,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退还,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5月30日答疑

1、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2010年2月、3月、6月份出口的货物,因对方没有付款,企业就没有收汇核销。请问,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答:出口收汇核销是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出口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的凭证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3、我公司是一家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条款,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  



4、我公司是运输企业,有几部朋友的车挂靠在我公司跑业务,请问这部分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应由谁来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即在代开发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7、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公司取得该笔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6月13日答疑

1、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开具发票时有何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某人开了一个公共电话亭,请问电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规定,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是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交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来确定。

  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对上述三种方式经营公用电话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3、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4、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5、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中关于“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应如何理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规定,根据本条及协定议定书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具体是指:1.新加坡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在中国豁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2.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新加坡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除免征所得税外,其应税劳务在新加坡可以以零税率适用货物与劳务税,且服务接受方就该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新加坡可予全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6月20日答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2、境内的电视台从境外引进节目,按照播出次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照协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每次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前款规定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1.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2.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3.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3、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以新建的房屋作为对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土地的补偿金,该如何缴纳契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因此,对拆迁户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价值相当于补偿金部分的新建房屋,免征契税。



5、企业不慎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了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A企业委托另一家B企业代销产品,由于B企业业务人员的疏忽,导致代销清单在邮寄途中丢失。请问,这批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所以A企业如果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天,如果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我公司是外资生产企业,把商品出售给保税区内企业,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者加工后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上述公司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而应同其他内销货物一样,照章缴纳增值税。



8、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属非法人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该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6月27日答疑

1、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股权转让中,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如何核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3、某董事同时在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该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取得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级地域的,应分别计算。因此,如果A、B公司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合并计税,否则可以分别计税。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照据实方式申报纳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八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