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服务器普查:了解直销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4:12:02


了解直销8

直销四大法规全部到位

 


务部正式公布三项直销配套法规,四大法规12月1日同步实施  
  昨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公布了《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三大直销配套法规。至此,直销四大法规全部浮出水面,并将于12月1日同步实施。  
  设立直销企业需2000万元保证金 
  新出台的《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直销需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对动用保证金的情况,商务部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定,《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在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等情况下,直销企业才可以在经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后动用保证金。
  直销企业员工每月收入需报备  
  同日出台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则规定,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及时向商务部、工商总局及相关部门披露以下信息:直销机构相关情况;直销企业、直销员每月直销经营收入和纳税情况;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直销员计酬办法等情况。  
  有关专家指出,此举备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直销企业经营现状,以便及时整改直销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指出,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
  

直销法规看点


▲企业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2000万元人民币  
  ▲直销员奖金比例上限:30%  
  ▲违规企业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  
  ▲直销员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  
  ▲任何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的条件及管理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这些规定事实上明确了招募直销员的“禁飞区”。
  一、两个禁区、两类条件的差别。
  上述这些条件是并列的,任何一项条件都不能违背。所有直销企业都不得进入这个禁区,这事实上体现了法规的公平性。那么,这个禁区之外的领域,比如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且年满18周岁的所有人员,是否就意味着都有资格成为直销员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政府设立这些禁区的目的,旨在约束直销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降低直销人员队伍因为发展过快而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冲击。这种由政府制定的条件,只是招募直销员各类条件中的一种类型。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类型的条件,它是由企业自主设定的。在政府设定的禁区之外的领域内,企业主动设置了一些禁区和障碍。企业设置这些条件和障碍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自身业务增长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因此,企业会设法淘汰那些不符合要求的直销人员。
  了解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的条件,一方面要把握国家制订的相应政策和法规,另一方面要深入了解这些企业招募直销员的特点。一般来讲,由政府部门颁布的禁止性条件,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通常是硬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对于所有的直销企业都适用。直销企业如果想在市场上立足,只有尽快地适应它们,除此没有更好的办法。而那些由直销企业自身制定的条件,通常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软的条件,企业不一定对外公布。
  这些软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正直诚实的品德;二是敬业精神;三是专业技能。其中,正直诚实的品德,主要是指诚实守信,这一点在直销员选拔中尤为关键。敬业精神是指员工对于本职工作的态度,即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专业技能,主要是指员工具备的与直销相关的专业素质。另外,有些企业由于所在行业比较特殊,可能要求直销员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并设法了解求职者过去的工作成就。最后一点就是适应能力。直销员这项工作比较特殊,它既需要掌握良好的人际沟通技巧,又需要具备从容应对困难和挑战和能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领域,就被视为企业招募的禁区。
  在招募直销员队伍时,直销企业必须避开以上两个禁区,并根据两类条件经济有效地进行人员的甄眩
  二、对于直销员的有效管理。
  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直销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什么样的直销员才能适应企业的要求?这是在人员甄选阶段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一旦人员的甄选工作结束,企业就需要针对新组建的直销队伍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直销知识的培训、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培训和直销技能的培训。一般来讲,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所有的直销企业几乎是相同的,因而在管理工作中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直销企业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而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比较独特,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可以因企业而有所差异。具体到第三个方面的内容,直销技能会受行业情况的影响。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直销企业在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方面,应当做到既符合政策法规的精神,又能够适应行业发展和企业自身的特点,同时还能够与直销员的个人兴趣相结合。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培训形式、培训人员名单应当公开透明。这些方面的工作比较具体,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因而在管理上需要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直销员的销售行为管理。
  销售行为既是培训工作成效的体现,也是对于人员甄选结果的检验。一名直销员在开展直销业务时,是否坚持了标准的直销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不仅能够体现出其本人的道德水平,同时也能够折射出所在企业的文化理念。直销企业必须正确引导其直销员的销售行为,必要时还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和过程监督。有时甚至需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如,直销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出示直销员证、推销合同样本,详细地介绍退货制度,并尊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不能够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地强化,为此,直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消费者的反应。
  


非法传销成投诉热点
 


记者今天从省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近期有关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咨询和投诉成了12315受理的热点,而且非法传销又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10月17日,来自湖北的陈某从老家打来举报电话,称国庆节后他被朋友以做生意为名骗到山东淄博某商厦附近的出租屋里参加培训,销售一种保健品,一套产品3000元。听了几次课后,他发现自己可能陷入了传销陷阱。据陈某了解,参加这种所谓培训的有数百人,他们大多是被亲戚朋友的发财谎话骗来的。陈某总结的一般入会过程可分为“六部曲”,即车站接人、拒绝反抗、勉强听课、坚定不移、缴纳会费、骗人拉人。陈某说,他早就想跑,无奈走哪儿都有人跟着,最后只好缴了2000元钱,说回家拿剩余的钱才得以脱身。12315工作人员判定,陈某确实差点进入传销陷阱。
  省12315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传销已成过街老鼠,组织者便给传销改头换面,但只要存在下列特点,就可认定为传销或变相传销:一是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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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和直销的五大区别
  省12315工作人员还介绍说,《禁止传销条例》将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直销管理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直销和传销存在五大区别:一是有没有高额入门费
  。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
  二是有无依托优质产品。非法传销公司依托的产品往往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三是产品是否流通。非法传销企业的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宣传品。而直销企业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交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
  四是有无退货保障制度。直销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
  五是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推销人员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期待法律界定


如何区分多层次的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专家提出了“冷静期”与“退货制度”这两个参考指标———  
  前不久,一块“中国直销实验研究基地”的牌子正式挂在了四川简阳正田实业有限公司的门上,这是在公然操作早已声名狼藉的传销么?直销和传销究竟有什么联系?一时间,直销和传销的讨论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不少读者也来信询问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
  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2004年底前,我国必须对无固定地点的销售模式,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并制定相应法规,而直销正属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范畴。  
  3月12日,商务部直销立法考察团从美国回到北京。业界普遍相信,直销法很快将浮出水面。  
  传销只是直销的一个种类  
  熟悉IT行业的人士总是对“戴尔神话”津津乐道,在这样一个高科技行业里,缺乏核心技术和研发积累的戴尔公司,却创造了全球电脑销量第一的惊人业绩,2003年的营业额更超过了400亿美元,而戴尔的秘诀就是直销。  
  按照国际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是人对人的销售产品或服务,不通过固定零售店铺进行。戴尔模式只是其中一类,我们平时接触到的电视购物、电话订购、邮购、自动售货机等都属于直销。  
  直销最早在1940年左右出现于美国,1990年,雅芳进入中国,也把直销带到中国,随后一批国际直销公司进入,到1996年我国共批准了41家直销公司。  
  但是,直销的方式不仅仅是上面提到的这些单层次直销,它还有很重要的一类就是多层次直销,即通常所说的传销。直销进入中国后不久,由于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传销方式被不法分子利用来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1998年4月,在著名的“爽安康摇摆机”事件后,国务院终于打出重拳,颁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两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利、雅芳、玫琳凯等十家外资企业重新获得批准,改成“店铺+雇佣推销员”形式继续在华业务。  
  如何辨别非法传销  
  尽管1998年起就有了明确的禁令,关于非法传销诈骗的报道却一直不绝于报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怎样区分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传销呢?有关专家指出,“冷静期”和“退货制度”是两个重要指标。
  所谓“冷静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商或顾客可以终止所签的销售合同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并且所购产品也可以全额退还;而“退货制度”指销售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未受损害的、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退回给公司。许多非法传销公司表面上具备这两个条件,但往往设置苛刻条件,使其形同虚设。  
  业内分析认为,多层次直销是将优质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公司的退货保障政策可以保护推销员免受经济上的损失;而非法传销是基本依赖于拉人头,通过收取各种所谓的入会费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专家还提醒直销公司的业务员们,如果需要交纳高额的入会费或认购相当金额的货品,如果收入主要来自介绍他人入会抽取的佣金而非销售货品的利润和业绩奖金,如果公司总灌输短期赚大钱的理念,如果公司不接受退货或退货期限极短,那么这家公司就很可能是一家非法的传销公司。  
  直销立法最大的难题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谈及直销立法时表示,很多国家对直销的管理都非常严格,我们要制定出一个既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又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规定。  
  2月9日,商务部外资司官员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透露,我国有望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2月11日,部长助理黄海举行新闻发布会,确认直销立法进程加快,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3月12日,商务部直销立法考察团回京,与世界直销协会联盟部分成员商讨了我国直销立法事宜。  
  业内普遍认为,尽可能地防范非法传销死灰复燃是直销立法的核心问题。从内部管理角度看,直销企业一般业务员众多,有的多达10万人,一般企业管理层很难察觉个别业务人员的非法传销行为;从监管角度讲,随时可能消失的无店面销售,也给有关部门的监管带来相当的难度。直销立法如果不能在这两方面有所对策的话,要真正做到对直销业的规范恐怕困难重重。  
  正如部长助理黄海所说:法规还没有出台,具体哪家企业符合还不好比较,但继续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原则,在新法规中将得到新的体现。


医药保健品:传统广告式营销的十宗...
 



4月的厦门药交会已经结束,尽管15万医药保健品企业和经销商齐聚厦门,已几乎让这个美丽的海滨城市的交通和住宿陷入混乱,但关于“医药保健品究竟应该往哪个方向走”的争论,却越来越成为行业瞩目的焦点话题。
  正如3月份我们关于“非广告营销模式”探讨的首篇文章,“2005,广告已死,最赚钱的市场应该怎么做?”中所说的,医药保健品正在努力摆脱广告依赖症。尽管广告还是主要的手段,但广告已经肯定不是万能的。要创新,就要舍旧,在走向更新的选择前,我们要反思曾经赖以发家的医药保健品广告式营销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1、大众式传播风光不再
  这是一个媒体精细化时代,受众也在不断精细化。为什么网络广告、电梯广告、地铁广告、直投广告这些年来倍受青睐?医药保健品普遍指望以一台(中央台)、一报(主流晚报、都市报)来覆盖全国或当地区域市场,实际销售效果可想而知。
   “我知道我的广告费有巨大浪费,但遗憾的是我不知道浪费在哪里”,这是遗憾的经销商们普遍遇到的问题。其实,长期使用一成不变的大众化传播方式,成为了无效广告的浪费黑洞。我们认为:“目前,经销商急需的是个性化、有效化广告渠道的开辟,并且急需能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的新型广告资源,以监控广告的有效率。”
  而目前,能够满足这一需求的传播方式绝对不会是大众传媒,比较有效的非大众式传播方式应该包括网络传播、口碑传播和数据数据庫传播,可以根据追踪、记录用户的偏好及行为,提供广告客户一对一的营销传播方案。
  失败案例不胜枚举,原太太药业在积累了经营太太口服液的成功经验后,曾经推出养颜花粉、痛经口服液、汉林清脂等产品,对每一个品牌都投入了大量的资源,都采用了大众化营销模式,但在承受大量亏损却对未来的前景无法把握的情况下不得不淡出市常青春态大豆异黄铜通过传统的大众媒体运作,很快遇到阻力,最终以失败告终。后采用直销模式运作,成为2003年少有的模式转型成功品牌。  
  2、大版面广告可读性差
  很多有实力的经销商往往喜欢在报纸上投大篇幅的整版广告,在电视台垃圾时段投长达十几分钟的广告专题片,然而,这一切即将成为本年度最无聊的浪费。试想,在咨讯爆炸的今天,每个读者或者收视者每天阅读、收视广告的时间不会超过10分钟,就算你的广告抢夺了他的一半有效广告时间,也无非5分钟左右,但是在这样的无心阅读及收视状态下,对广告的可读性要求非常高,否则很难引发兴趣点。而现在的长篇广告无非就是那么几招,证人证言、前后对比、专家推荐、机理阐述,将一切离奇的事都推演得合情合理。
  这是违背了现代营销观念中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思想,有很多企业以为只要企业对产品的广告投放量大、占领的市场份额大、企业资产雄厚,自己品牌的“价值”就高,这是一种盲目的乐观。在现代消费领域,消费者嗷嗷待哺的高潮已过,过去的企业大呼“消费者请注意”机会引来大批消费者关注已慢慢被“请注意消费者”的观念所取代。在现代市场中,消费者认同才是第一重要的,他不会因为你的广告版面大就选择你,如果你无法让消费者感知产品对他的价值,即使你是整本的广告也无法让他动心。  
  3、高密度覆盖成本高昂
  传统广告式营销都需要一次性大手笔投入,多报、多台交叉覆盖,在广告成本巨升剧升的今天,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
  据调查,连续5年来,全国主要媒体广告价格持续攀升,增长幅度每年都不低于20%。目前,象中央电视台一套栏目,电视剧贴片5秒广告为47000元/次,20秒广告为120000元/次。而《北京晚报》周四半通栏黑白广告已高达21500元/次,整版彩色227800元/次。全国卫视广告联盟已多次联手提价。面对不断攀升的广告费用,缺钱少资本的中小企业要想通过高密度的轰炸式广告覆盖拉动销售固然是不现实的。因此,通过低成本的非广告运作成为了中小企业生存的根本。  
  4、高频次播出让人厌烦
  过度传播的恶果让众多商家尝尽了苦头。为了说服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商家坚信“简单的话反复说就成了真理”,开始不厌其烦地对消费者进行填鸭。不错,传统的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广播广告,以精美的画面、设计、听觉可以部分完成这一工作,但说服的方式过于单调和生硬,在传统的广告形式中,一个平面反复用,一条电视片包打天下的局面,在资讯爆炸的今天,在消费者迅速喜新厌旧的现在,还能有多少说服力,实在值得怀疑。更关键的是,这种简单、武断的填鸭式灌输,根本称不上是做思想工作,充其量只是造个声势,因为它违背了做思想工作的大原则:循循善诱、亲切、平等,姑且不论谎言重复一千遍是否就能变成真理,如果我们一开始就让消费者感觉不是谎言,而是真诚和平等,岂不更好?
  广告只能提高品牌知名度,但是不一定能够带来品牌美誉度,简而言之,“高知名度+低美誉度=臭名昭著”,品牌不是单靠打广告来塑造的,这也是一些企业为什么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原因,现在靠广告轰炸“一招鲜,红遍天”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就好像哈药集团天天在电视上做广告,但是由于一开始就没有树立很好的品牌形象,因此其广告带来的是仅仅短期销售的增长,不是品牌价值的提升,消费者一听到“哈药”或者“三精葡萄糖酸钙”,除了感到厌烦,没有别的正面感受,这样的品牌不会持久,也不会形成真正有影响力的品牌,操作不慎,还会适得其反。  
  5、广告难过信任关
  信任关是医药保健品广告的核心关,所有广告都有义务解决信任问题。但目前的保健品广告却出现与解决信任问题背道相驰的作用。原因有二:其一,价格与价值背离。由于广告的巨额投放,医药保健品价格普遍偏高。其二是承诺过度,由于早期保健品的鱼龙混杂,保健品广告的胡吹乱喊,现在的消费者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保健品的。在一波又一波保健品品牌的沉浮之中,消费者在一步步走向成熟,开始学会鉴别,开始不盲目相信广告,开始知道很多不实的保健品广告给他们带来了伤害。几乎90%的广告不能滞留消费者的目光,更无法达到传播信息让消费者试用的效果。
  所以,医药保健品要想靠广告来解决消费者的信任关,越发显得不切实际。  
  6、干扰式广告互动性差
  以灌输为主,单方面输出信息,受众接受程度低,互动性差。消费者在整个过程中都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无法反馈感受更无法参与其中。保健品行业的会议营销、体验营销,活动营销的兴起以及迅速瓜分营销板块就是对这种无互动性广告的最好否定。欧美雅的火爆销售就归功于终端的体验式营销。让消费者实实在在的感受效果,然后才能让消费者自愿掏出钱包购买产品。  
  7、依赖广告不顾其他隐患大
  由于广告的急功近利,往往忽略渠道、终端、团队、价格、促销等手段综合运用,为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市场营销是一项系统工程,内由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广告、公关等构成小系统,外由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等构成大循环系统,广告只是企业营销系统中的一环,虽必不可少,又远远不够。一个企业(产品)的成功,一定是以上诸环节、诸要素协同一致发挥最佳效能的结果。把广告视为“救命草”和“万灵药”,既救不了自己,也瞒不了消费者;把所有的宝都压在广告上,更是现代营销的“广盲”。
  研究表明,消费者购买行为中有60%是非计划性非理性的行为,所以终端的铺货陈列,终端销售人员的宣传推广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只有加强终端渠道建设才能实现广告的落地,拉动销售。  
  8、同质化广告效果差
  当大家都在铺天盖地打广告的时候忽然发现,创意、镜头、场景都日趋雷同,广告盗版现象日益严重,如清华清茶当年的一句广告语似乎成了所有清肺茶广告的标准版。消费者对广告宣传的识别能力并没有商家想象的那么强,最后,消费者看了广告就麻木,所有产品都一样,而一些没有打广告的厂家却在终端悄悄的赚钱。
  跟随着红桃K在补血市场的兴起,中国市场曾出现了一大批补血保健品;尾随着哈药三精的广告狂轰,补锌又成为了另一个市场热点。一场非典过后,所有的厂家都大力推广维生素类产品。脑白金送礼出了名,什么鹿龟酒、枸杞酒、西洋参、口服液、各类保健品乃至感冒药、消炎药都纷纷效仿送礼。广告表现的雷同、广告传播的一哄而上,淹没了产品的个性,常常让消费者无从选择甚至厌烦。 
  9、广告违规多,企业压力大
  首先,广告管制越来越严,市场也越发讲究规范。比如,很多报纸都规定了保健品的软文广告都有固定的版面,集中发布,对于广告用语的规范查处也很严厉,尤其涉嫌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很多企业的广告因此而被叫停,还有许多企业因为广告上管制太严而败走麦城,比如最近包括绿谷在内多家保健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因为宣传不当被处罚,有的被禁登广告一年。
  2005年1月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04年第5期(9月至11月)违法药品广告名单,130种药品及其生产企业因发布违法广告5次以上而名列“黑榜”,其中包括广州白云山中药厂的复方丹参片、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的排毒养颜胶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益佰牌天麻头风灵胶囊等颇具知名度的厂家和药品。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有的属于未经审批刊播,有的使用过期失效文号,有的伪造冒用批准文号,有的属于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还有的属于禁止广告宣传的品种。  
  10、局部能成功,全国难复制
  医药保健品广告能否形成规模效应,往往以地政关系是否过硬为先决条件,“腐败营销”即使成功解决个别地方问题,也难形成可推广的模式在全国复制。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不严、监管力度不够,很多药企利用当地政策空挡或者经销商人脉资源创造各种政策便利,违反国家关于药品宣传管理的法规,公然在地方电台、电视及报纸等媒体,散布各种扩大治疗效果或虚构治疗效果的广告,达到了销售产品的目的。但是随着国家对医药广告监管的加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承受社会舆论压力的不断增强,想通过“擦边球”广告或买通地方政府大肆宣扬浮夸广告的方式赢取市场的办法已经越来越走到了尽头。这种非健康的广告模式,注定了运行成本高、风险高,而且就算在当地拥有能够呼风唤雨的强势经销商,违规广告得以成功面世,但是这样的“成功”模式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最终由于缺乏值得推广的营销模式而走向衰亡。


何为“金字塔”欺诈销售?



所谓传销,实质上就是国际上通称的直销,它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中国内地的。“传销”这种称呼主要流行于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由于这种营销方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营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征,在中国内地盛行不久,就被从事“金字塔”欺诈活动的不法分子所利用,一般人很难辨认区分,很容易误入歧途。1998年4月,我国明令禁止传销后,无论是从事传销经营活动还是“金字塔”变相传销诈骗活动都被列为违法行为。随着我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力度的加大,许多人提到“传销”马上便会将它与“老鼠会”、“金字塔”等诈骗活动等同起来,渐渐地广大民众和媒体也将二者都称为“传销”,传销在中国内地就变成了“金字塔”、“老鼠会”欺诈活动的代名词。  
  “直销”一词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定义,从广义上讲直销就是没有中间流通环节直接销售产品。狭义上可将其概括为:在固定零售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通过面对面的讲解和示范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商品和服务的行销。根据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就像是一台机器,或像一个工具,守法的直销公司可以操纵它来销售商品,而非法的公司或组织也可以利用它来诈骗钱财。所以各国的法律对利用多层次直销从事“金字塔”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均给予严厉打击和制裁。  
  我国目前常说的变相传销一词最早出现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规定中,变相传销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禁止传销后一些公司依然用传销模式在销售产品,但是由于法律明令禁止搞传销,为规避法律他们就为自己的营销模式重新编造了称呼,如直销、专卖、代理、市场营销、网络营销等等;二是指利用传销方式诈骗钱财的“金字塔”式欺诈行为。不法分子为蒙骗群众也给自己的行为编造了一些名称,如加盟连锁、动力营销、特许加盟、滚动促销、消费联盟等等。  
  金字塔欺诈行为至今仍被笼统地称作变相传销。国际司法中认为,金字塔欺诈销售是一种由操纵者策划的所谓集资或贸易阴谋,是不法分子通过几何倍增方式招揽人员并收取费用,从而达到敛财目的的行骗活动。由于各国名称表述不同,这类骗局也被描述成:“连锁信”、“滚雪球”、“锁链销售”、“推荐销售”、“金钱游戏”、“投资摸彩”“无限连锁链”等等。一般运作方式是:在操纵者诱导下参加者必须先付一笔入门费(购买商品、买会员卡、交纳现金等)后才能获得将来取得收益的机会,而所获收益不是靠销售产品给消费者,而是来自参加者进一步发展人员所交付的入会费。有的金字塔式欺诈中也用一些“商品”来做幌子,但这些“商品”并不具有市场价值或市场竞争力,参加者也并不是为了消费这些商品而“购买”。“金字塔”活动的参加者是根据他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得收益,因此人们就形象地将金字塔欺诈俗称为“猎人头”、“卖人头”、“拉人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