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达拉然的朋友: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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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人发(2007)56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抓紧做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名—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观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学三级教师,下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现聘用的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2006年7月1日后变动了岗位的人员,按6月30日前的岗位套改工资后,再按岗位变动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根据国家岗位设置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及我省的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观,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  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在国(境)  外留学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也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女职工产假及哺乳假期间,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的年限不予扣除。
    任职年限,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正式聘用在现岗位(职务)  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  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在相同等级岗位(职务)层次任职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观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  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不得自行建立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2、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3、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以及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明确岗位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按上述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如未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含技校)  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70元;学徒期、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含技校)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  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宏观管理政策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和管理调控工作,合理调节事业单位收入水平。
    (二)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建立事业单位工作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三)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方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相关政策
    (一)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  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  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观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到地方工作后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接现任职务套改工资。
    (四)  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观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在工资套改时,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
  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 (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改革后仍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  (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六)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其中。原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了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因不同事迹受过多项荣誉称号且高定过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其高定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七)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企业调入或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工资套改时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即“双肩挑”)  的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九)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或聘用规定,经考核聘用并兑观了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单位未予用和兑现工资的,不作为套改依据;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从聘用或兑观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的当年起计算。经组织批准调动或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在同一技术等级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十)未聘待岗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职务)进行套改,并由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的,按照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套改后按以下办法确定:
    1、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1级。
    2、受撤职处分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2级。
    3、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3级。
    4、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和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重新聘用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4级。
    上述人员低定后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二)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按规定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留用外,均按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十四)  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套改工资。
    九、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十、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一、组织领导与实施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省直单位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县(区)  如何实施,  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附表七至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额外增加工资。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以保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列,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鱼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欣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作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也技术岗位、营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里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级。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显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津贴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见主要是很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约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务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间情况,买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策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土等次约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难。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则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囚来。适时调整工件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则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书边远地区津贴标难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现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大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职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创定。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侧度。其体办法另行创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l日起实施。

六、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 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 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 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 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一) 岗位工资的实施
1、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 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 准。
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 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 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 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 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 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 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 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 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 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 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 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 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 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规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 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 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一至三)。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 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 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 成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 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 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 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 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 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 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 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 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 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 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 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 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 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 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 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 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l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 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 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享部、财政部 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 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 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 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 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牡会及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 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 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墓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贵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 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夺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夺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拉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 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 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 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 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 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 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 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 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 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 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 中毕业生执行l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 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 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 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 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 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 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l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白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 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 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 的规定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 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 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 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 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 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 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 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 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

    九、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 属在京事业单位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 京外的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实施。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