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小肉征服:担保业风险交流与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44:13

一、担保业历史背景

历史背景:

世界上最早的担保公司出现在1840年的瑞士,后在美国成熟发展,已经有160年的历史。
中国第一家担保公司是1993年11月成立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投保公司)。
1995年担保法颁布,此后陆续出台一些意见、办法指导规范担保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速度:“迅猛”,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截止2005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20万家,就占企业总数的99%,国民生产总值占58%,税收占48%,解决就业人员占77%,这组统计数字昭示着中小企业不可替代的地位。而银行贷款余额仅占14%,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这种严重失衡的状况迫切需要改变。国家虽然已经采取诸如建立中校企业发展基金等措施来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因为支持面非常窄,仅支持特定行业的个别企业,受益的中小企业数量少得很,没有体现公共行政所追求的公平竞争,因信用担保具有辅助企业进行融资的功能,并能凭借自身的信用功能承担数倍于自身资产的担保责任,具有放大和经济杠杆功能,所以发改委和财政部改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方式,调整为完善担保等中介机构组成的服务体系,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环境,信用担保的市场需求增长,市场领域扩大,担保业商机无限,担保公司的兴起正是看中了这一历史性的机遇。但很多担保机构对风险认识不够。迫切需要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

担保业的现状是:

1、数量大,规模小:担保机构数量大增,但总体来看规模小、实力弱,发挥信用放大功能有限。综观发展状态:有的茁壮成长,有的步履维艰,有的销声匿迹,原因归根结底是风险的管理与控制问题;
    2、保费低,赢利难:商业性担保机构现在的担保费率很低,大部分担保机构实现赢利难度很大;(例:主业副业的兼顾互补)
国外相比较不低(因为国外有完善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时,不是机构自身承担全部风险),但实际上这种担保业务收益与风险极不对称,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政策性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一旦代偿就可能置担保机构于死地;
    3、历史短,风险大:担保业在我国发展只有十几年的里程,担保的分散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形成,担保积极够承受着过度的风险;
    4、法律法规不健全:担保业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广泛适用、规范的法律法规,担保机构良莠不齐、行为失范,有引发担保危机的潜在风险;
    5、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担保机构决策制度、管理手段、技术手段和工具还远没有健全,虽然意识到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却不知道如何建立更为切合机构自身实际的风险控制系统

二、担保业主要风险

担保是高风险的行业,防范管理化解风险的机制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甚至比拓展经营能力更为重要。在当前的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上,担保业不仅面临着一个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问题,更面临着一个建立并及时调整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的问题。如果对担保业风险欠缺足够的认识便盲目组建担保机构,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后果可想而知了。担保机构的领航人应当更加理性的认识担保风险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建立并拓展适合自身发展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专业技巧。

担保业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
即来源于债务人的风险,属于动态的风险,是担保业务中最直接最主要的风险,是被担保人使用被担保的借入资金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弹性相对较大,由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决定。
履约意愿(信用记录、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及可行性、近期投资计划)和履约能力(还款计划的可行性、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筹资能力等)过程控制难度大,不可能面面俱到。

2、法律政策性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对法治化的要求越强。

⑴1995年担保法颁布,颁布背景是保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期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十年间,还制定了有关工程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对外担保、上市公司担保、证券公司担保等等相关的规定。
    2006年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商业银行发布《中小企业授信指引》
    虽然相对独立的担保领域逐渐形成,但是并没有专门针对担保机构的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残缺,相对于担保业的发展,法律法规显然滞后了。
    比如:担保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保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利益,对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与一般企业之间的相互的担保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几乎没有区别,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了。
    由于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原有的关于抵押登记等规定急需要修正并加以补充。银行把贷款的风险全部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审贷工作变“水”,有的甚至由担保机构担保前的调查、审查代替。债权人与担保人利益共享、风险却不能共担。不利于担保机构的长期的持续的的稳定发展。久而久之,对银行的业务开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⑵社会法治观念仍有待提高,表现在不仅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有待提高,有的担保机构自身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甚至有的公检法部门法律意识也不足,问题不少。如:对担保合同有合法有效管辖约定的诉讼案件不予立案,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立案,利用法律的空挡,拖延审理。执行不力(执行立案与诉讼立案)

3、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

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决策程序不健全,有漏洞。
    ⑵工作人员专业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薄弱,甚至营私舞弊,引发道德风险。
    ⑶没有完整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风险意识虽然不断加强,但切合自身实际特点的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担保机构对变化的行业政策信息不够敏感,业务决策灵活度太低,不能机动灵活的对付风险。(例:出现风险时,没有切实的化解办法,代偿后,没有高效的追偿途径)

4、经营外部环境风险:

⑴竞争性行业中经常遇到的风险(行业特点、竞争地位、竞争能力,产品的竞争能力、市场的占有率、替代产品等)
    ⑵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
    ⑶不可抗力(特点:发生概率低)

三、担保机构风险的控制管理

目前大部分担保机构如果只单纯依靠自身经营累计根本不具有抵抗风险的能力,谈不上健康持续的发展。风险高,收益低,我国对担保行业的制度政策供给严重不足,不但没有发达国家对信用担保行业普遍实行的资本金追加制度、金融机构分担担保损失、税收优惠、再担保和担保损失补偿制度等完善成熟的担保制度体系,就连现有的政策也很难完全落实到位,一些优惠政策的门槛太高,条件太严,担保机构可望却不可及。担保机构作为政府的调节工具,带有公共功能的特色,但仅仅靠微薄的担保费收入是很难生存发展的。要避免一笔项目的担保损失赔得“倾家荡产”,在扩大业务规模和开发对路的新产品的同时,最为关键的是加强风险管理,控制风险。否则,就是盲目的。

1、担保业务的整个流程中必需的功能部门

⑴整个业务流程(风险贯穿始终)
项目受理——现场调查——资料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决策——反担保的设置——收取保费——签订合同
在保项目的监管——担保责任的解除——代偿解除担保责任时的追偿——全部回收代偿款——损失核销补偿)

⑵必需具备的功能部门:
    调查内容细致到位关注“软性”内容(事前防范例书面之外)
    审查按设计好的项目全面审查
    决策风险利益共存适度冒险行业特点(专业的法务财务人员辅佐)
    履行监管及预警处理方案(在保监管例)
    代偿后的追偿(损失补救例高效追偿途径非诉执行遇尴尬

2、分散风险

⑴依托国家政策(经济信息、时事新闻、行业动向等)寻求具体的相对完善相对确定的业务领域开发适合自己的担保产品。(预知项目潜在风险投于禁止或限制领域例忌入生疏领域)
    ⑵利用财务手段在制度上控制风险
    设定各种条件下的最大担保(例同类企业单个企业单笔业务)
    设定不能提供担保的企业(例有逾期贷款未还申请材料造假有重大未果诉讼)
    尽力不对贷款全额提供担保(例三者利益风险分担50%)
    借款人用于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整个项目成本的20%—50%
    ⑶建立激励与约束的人才管理制度(例实施人才战略,重视招揽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
    ⑷适度加大被担保人的违约成本(例同等条件下,借款人承担的风险越大,违约成本越高,担保项目的成功率越高)
    ⑸反担保措施(参考银行做法合法有效)

无奈实况,逐步过程:

自身能力不足(资金有限)
    外部因素制约(银行强势发展趋势风险共担)

3、法律风险明显突出的业务环节

⑴资料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决策(事前防范)
    ⑵反担保的设置签订合同(保证文本合法有效)
    ⑶在保项目的监管(保后跟踪过程监管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方案要保证效力)
    ⑷代偿的追偿(例低成本高效率专业律师的专业优势非诉讼诉讼)

需要详细设计担保方案,考察全部操作过程是否可控,确定各环节的控制方法,设定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并设立风险预警制度。担保机构各部门之间合理的业务分工和严谨的业务决策程序,也是控制担保项目操作风险的必要措施。

四、综合律所与专业律师的优势:

1、保障相关合同协议告知书函件等的合法有效(要求:法律关系清晰反担保措施设置没有法律障碍。与担保项目相关的主合同、担保、抵押、质押、反担保等,包括其中关键的内容如诉讼管辖、抵押登记、公证等条款内容的约定合法,避免约定无效、不生效带来的风险)
    2、熟悉法律政策,能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对担保业务品种和发展方向做调整;熟悉相关实体法及司法上程序法的内容(相关合同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担保机构的权益)
    3、疑难问题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处理方案的组合技巧)
    4、代偿解除时的追偿(例低成本高效率强大有力的追偿途径专业律师的专业优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