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豫有约张汉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告-200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20:25:05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03号)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性能,维护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进行换版(深圳市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旧版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截止时间是:
(一)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旧版地方税收发票(含印明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新版地方税收发票具有以下防伪特征
(一)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发票防伪纸印刷,透光可见黑白水印图案,其中黑色水印为英文字母“GDLT”,白色水印为税徽。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仍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背涂为蓝色的干式复写纸印刷。
(二)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橘红色光。
(三)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专有防伪特征
1.发票票面采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温变防伪油墨印刷“LT”图案,常温下图案呈翠绿色,用手指夹纸摩擦或对图案加温时变成黄色,回复常温后图案变回翠绿色。
2.发票代码的第8位、第12位以及发票号码采用特殊数码喷印技术印刷,号码上虚下实。
三、旧版地方税收发票的缴销时间
(一)存有空白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封存,并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存有空白旧版其他地方税收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封存,并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部分发票的使用期限
(一)《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典当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拍卖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游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广告业发票》使用至2009年底,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未用的,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新增设的《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替换上述种类发票,并可在2009年下半年与上述种类发票同时使用。
(二)《广东省广州市营业汇总凭证》使用至2009年底,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未用的,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五、纳税人擅自使用过期失效发票或者逾期不办理旧版发票缴销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2009年6月17日 穗地税发[2009]15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0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票换版工作的重要性。发票换版是今年省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强化征管,实现“以票管税”促收入的重要手段。发票换版后,将大幅度提高不法分子造假成本,短时间内社会上出现高仿真度的新版假发票难度较大,发票领购数量会有所增加,税收收入将随之增长。因此,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发票换版工作,有效促进税收收入增长。
二、统一步调,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按照《通知》规定,新版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启用时间不能提前,各征收单位要统一步调,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在此之前,各征收单位要保证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供应,既要满足纳税人用票需要,又要避免或减少因换版造成纳税人的损失。同时,为确保换版工作平稳过渡,各单位可从2009年6月1日起向纳税人适量供应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但应告知纳税人新版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发现纳税人提前使用新版发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精心组织,确保发票换版工作顺利进行。本次发票换版时间紧,任务重,各征收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发票换版工作计划,周密部署换版准备、对外宣传、新票发售、旧票缴销等工作。同时,应制定发票换版工作应急预案,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突发事件,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报告。必要时可延长每日购售发票时间,或者实施周六、日不休息,确保换版工作平稳开展。
四、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征收单位要在纳税服务大厅张贴普通发票换版公告,通过本单位咨询台、手机短信平台、广州地税网站等渠道,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发票换版时间、内容及相关要求,避免因发票换版引发相关投诉。
五、认真调查与计划,确保发票供应。各征收单位要结合以往发票发售情况,制定合理的发票供应计划,严把发票发售关,将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严格控制在一个月用量内。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好重点税源户和用票大户的用票情况调查,科学分析、合理安排,可采用预约方式购票,按规定供应一定数量给大户使用。
六、取消我市监制的部份票种。我市监制的七种发票取消:
(一)取消《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典当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拍卖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游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广告业发票》,上述票种如在2009年底前使用完毕,原业务使用新增设的《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二)取消《广东省广州市营业汇总凭证》,该票种如在2009年底前使用完毕,原业务使用新增设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七、各征收单位在发票换版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2009年5月31日 粤地税发[2009]1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发票的管理,改进发票防伪体系,推广使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推进发票管理综合改革,省局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地方税收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已印制(领购)的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局自印的本地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其他已印制(领购)的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新版地方税收发票改用新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并套印省局新制作的发票监制章。新的发票防伪专用纸为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专用的黑白水印发票防伪纸,发票防伪专用纸的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不变。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采用我省地方税收发票专用温变油墨印刷“LT”图案,并使用特殊数码喷印技术印刷发票代码的第8位、12位和发票号码。新的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制作,仍采用税务总局规定的荧光油墨套印。
三、适度简并票种。省局对目前使用的全省统一式样地方税收发票进行了适度简并,制作了新的《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另行印发)。简并后,全省统一式样地方税收发票分为代开、电子、手写和定额四类。其中:
(一)代开类发票为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票专用,保留原发票规格、使用范围和开具方式不变。
(二)电子类发票是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时使用的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开票系统”开具)。对推行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行业,各市局在系统未上线前,可采用新的发票防伪措施和新的发票监制章按原发票式样印刷少量的发票,供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的过渡期使用。
(三)手写类发票是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推行期间过渡性质的发票。随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推行,省局将按行业逐步取消相应的手写发票。本次发票换版新增手写《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包括百位、千位和万位三种面额,为裁剪式发票;同时将《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改为裁剪式发票。
(四)定额类发票新增《广东省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包括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200元七种面额;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取消了2元、20元两种面额,并随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推行,停用500元、1000元和5000元三种面额发票。
各市局须按新的《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印制发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供应纳税人使用。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核销工作。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缴销、核销工作应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其他旧版发票缴销、核销工作应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抓紧做好印制新版发票工作的同时,还应及时对各发票印制企业使用的旧发票监制章和库存的旧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全面清查;并做好核销工作。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发票换版,切实做好发票换版的各项工作,使新版发票印制、发放,旧版发票缴销、核销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票换版,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次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掌握识别新版发票真伪的基本知识,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换版工作。
六、在发票换版期间,各市局要及时了解发票换版进展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换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价格公示表(2010年)
序号
类别代码
类别
名称
发  票 名 称
版式位数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元)
物价批准文号
1
0
其它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电脑

0.40
粤价函[2005]203号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税控专用发票
电脑版

0.19
穗价[1999]234号
2
记账汇总凭证


1.08
穗价[1999]234号
4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伍角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5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1元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6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5元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7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10元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8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50元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9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100元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10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500元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11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1000元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12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5000元

3.40
粤价函[2007]469号
13
发票领购簿


3.80
穗价[1999]234号
14
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帐


3.15
穗价[1999]234号
15
1
交通
运输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电脑

0.60
粤价函[2007]26号
16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电脑

0.60
粤价函[2007]26号
17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
电脑版

0.60
粤价函[2007]26号
18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电脑版

0.35
穗价[1999]234号
19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电脑版

0.41
穗价[1999]234号
20
2
建筑
安装
建筑业发票(自开)
电脑版

0.70
穗价[1999]234号
21
建筑业发票(代开)
电脑版

0.70
穗价[1999]234号
22
3
金融
保险
保险业专用发票
电脑版

0.60
粤价函[2008]382号
23
保险业专用发票
手写版

18.00
粤价函[2004]507号
24
4
服务业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电脑版

0.40
粤价函[2004]507号
25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手写版

10.30
粤价函[2004]507号
26
报关代理专用发票
电脑版

0.65
粤价函[2004]507号
注意:第17、18、19、20、22、23、24、25行所列发票将逐步被相对应的电子票取代,请纳税人在领购相对应的电子票前缴销上述发票,不得与电子票同时使用。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百位

5.20
穗价[1999]234号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百位

3.60
穗价[1999]234号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千位

5.20
穗价[1999]234号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千位

3.60
穗价[1999]234号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万位

5.20
穗价[1999]234号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万位

3.60
穗价[1999]234号
注意:《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为手写版的裁剪式发票,自2010年1月1日起取代原《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典当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拍卖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游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广告业发票》。
27
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千位

6.00
穗价[1999]234号
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千位

4.50
穗价[1999]234号
28
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万位

6.00
穗价[1999]234号
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万位

4.50
穗价[1999]234号
29
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
千位

6.70
穗价[1999]234号
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
千位

4.18
穗价[1999]234号
30
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
万位

6.70
穗价[1999]234号
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
万位

4.18
穗价[1999]234号
31
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仟位

4.90
穗价[1999]234号
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仟位

4.07
穗价[1999]234号
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万位

4.90
穗价[1999]234号
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万位

4.07
穗价[1999]234号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1元

9.00
穗价[1999]234号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2元

9.00
穗价[1999]234号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5元

9.00
穗价[1999]234号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10元

9.00
穗价[1999]234号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50元

9.00
穗价[1999]234号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100元

9.00
穗价[1999]234号
33
5
销售
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统一(代开)
电脑版

0.65
粤价函[2004]507号
34
6
电子类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打孔式)
电子

0.11
粤地税函[2009]104号
35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平推式)
电子

0.21
粤地税函[2009]104号
36
《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
电子

0.21
粤地税函[2009]104号
37
《保险业专用发票(电子)》
电子

0.21
粤地税函[2009]104号
38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电子)》
电子

0.21
粤地税函[2009]104号
39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子)》
电子

0.21
粤地税函[2009]104号
40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
电子

0.21
粤地税函[2009]104号
41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
电子

0.42
粤地税函[2009]104号
42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电子)》
电子

0.42
粤地税函[2009]104号
43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电子)》
电子

0.42
粤地税函[2009]104号
44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
电子

0.42
粤地税函[2009]104号
冠名发票
地税主管机关批印
工本费计算公式:(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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