鳝鱼汤的做法大全家常:质疑烟灰缸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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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烟灰缸伤人案2011-08-31  

   据媒体报道,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扔下来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致重伤。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的20户(有媒体报道为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共计17万元。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此案并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博士谈了对此案的看法。多家媒体纷纷载文,赞成和支持本案法院的判决。但笔者以为,该案涉及到一些最基本的法学理论和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为了捍卫法学的科学性和法律的尊严,有必要进一步慎重探讨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 本案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本案是某个人用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故意或者过失的伤害了人。受害人昏睡了70多天,花了14万元的医疗费后才捡回了一条命,无疑构成重伤。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媒体报道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本案事实看,这种排除是很值得怀疑的:未查清砸人的烟灰缸来自何方向、何处、何人,怎么能排除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呢?除非认定为自残。即使承认这种排除,派出所的民警称,“这两栋楼上所有24户人家都符合扔烟灰缸的条件”的说法,也只能是侦查过程中初步排查时“合理”的推断,只要进一步分析,就可以从受害人当时所处的位置、面向哪里,站、坐、立的姿势,受伤的部位,科学的确定出烟灰缸来自的具体方向,即能排除24户人家中的一部分。然后侦查机关应利用办理刑事案件所能采取的一切侦查方法,逐一排除“可能性”,从而确认有最大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本案公安机关以烟灰缸上的指纹被破坏掉了为由,决定停止调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倘受害人是被砸死了呢?虽然重伤不能等同于死亡,但致人重伤与致人死亡同属刑事案件。对于本案公安机关停止调查,受害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请求侦查,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侦查监督,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本案适用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在审理中,法院经过多方查证仍然不能查出烟灰缸是谁扔的,于是法院采取了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要求被告除了举证证明你自己没有侵权行为以外,你还要说出谁是侵权人,否则,法院就认定你是侵权人。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风马牛不相及。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是非常困难的。这时,法律规定原告只要能够证明被告侵权构成要件中的前三个要件,即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推定被告有主观过错,被告必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才能够免责。过错推定是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不是推定谁是行为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是确认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后,对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是确定了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之后,才由其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不是要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人就其是否实施该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刑法学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犯罪的义务,民法学上被告也无证明自己侵权的责任。这是现代法学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在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司法机关在查明真正的犯罪分子之前,不能对任何人定罪处罚;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也不能允许在查明侵权人之前,对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媒体文章称,“法律承认这种可能性”,这是信口雌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一书关于法的概念定义的论述是:“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不是统治阶级任性和专横的表现,法律具有使统治阶级意志获得一种客观标准的品格。我们说法律是一门科学,就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减少对法律的恣意妄为。法学、法律并非可以任人摆布。否则,法将不成为其法。如果说有这样的法律,它将是没有生命力的,终将被修改或者废除。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主持人问:为什么面对这样一个案子的时候要用公平原则?刘俊海: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各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时候,由法院行使它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民事责任的分担或者承担。这里主持人的提问不妥,因为公平原则是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不仅仅是面对这样一个案件的时候。主持人以及刘俊海博士在这里的“公平原则”应为“公平责任原则”。法学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扔烟灰缸的致害人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故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不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

     三、 本案不能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媒体文章称,“民事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类推适用法律,本案比照适用建筑物及坠落物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没有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似有类推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是法律规范中的个别例外,是不可以列为民事案件的一个特点加以彰显的。而且,即使“类推”,也必须是“最相类似的”才能“比照”、“参照”。上述媒体文章,在同一篇文章的前半部分已经明确指出,“扔出的烟灰缸显然也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搁置物,所以,严格说来,法院判决在现行法律中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为何在这里又要自打嘴巴,硬要把显然不属于一类的行为类推适用法律呢?

    四、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法律不是万能的

    有赞成本案判决的媒体称,“其实当我们在面对法律的时候,浮现在脑海里的第一个词就是公平,但世界上任何的事情都没有绝对,公平也一样。牺牲一个群体的小利益,保护一个人的大利益,这就体现出法律对每一个个体所表现出来的关怀”(据央视《今日说法》)。似乎因为世上无绝对的公平,所以就无需指责本案判决的不公平 。笔者以为,世上是难寻绝对的公平,但这并不能成为法院离开法律规定去制造不公平的理由。本案原告说,“如果说他们(住户)是99﹪的冤枉,那么自己就是100﹪的冤枉,所以应该起诉他们“,但法律并不允许为了弥补100﹪的冤枉而去制造99﹪的冤枉。制造冤枉的必然结果还有一个,就是放纵了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现代法学认为,无辜者不受惩罚的权利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居核心地位,没有违法行为者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的权利,显然也居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地位,任何司法机关无权判决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本案这样。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我家没有抽烟的人(20户或者22户中不会没有不抽烟的人家),也没有烟灰缸,更没有向大街上扔烟灰缸的行为,对于法院的这种判决,我能接受吗?如果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的偏差可能让法律来承担无情无义的恶名。固然,从道义上讲,从社会文明的发展上讲,对于本案的受害人应当给予救济,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社会给予救济,但是法律绝对不可以强制无关的人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没有规定处理办法的事情,应该寻求法律以外的解决途径。

    五、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作出解释

    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法官对案件裁决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官对案件的裁决不仅牵涉所涉案件,更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影响。我国法律不实行判例法,但像本案这样经央视和多家媒体报道的案例,也必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案产生巨大的影响。且媒体上一再出现类似案件,如高欢人身赔偿案,一个不知主人的爆竹伤了人,法院判决32户人家共同赔偿。花盆伤人案,一个不知主人的花盆的碎片砸伤了人,法院判决众住户赔偿。这样的判决必然使一些没有违法行为的人受到伤害,因此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的人又绝非仅仅是此种判决伤害的人。人们是否会想到,有那么一天,这种冤枉事会落到自己头上呢?有学者指出,“如果一国的法律制度经常性地难以保证它的公民免受自身错误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价值就很值得怀疑。”

    这是一个多么重要的问题啊!

(刘治成,写于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