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乐送优惠代码2016:物权法与1986年民法通则相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1:58:26
蔡定剑
——蔡定剑访谈录
中评网:自2001年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王翔委员提交的《物权法》提案以来,历经5年、7次提交审议的一部《物权法》终于在今年通过,那么是否意味着中国政体变革有新的挑战?
蔡定剑:首先,人大立法在媒体的报道中,好像立法可以追溯到谁提了一个议案,才引起了立法的动因,但从人大立法的程序来讲,《物权法》制定的动因不是因为某个委员的提议,这只是现象,当然学者是这么提的。每年我国有一千个议案,每个方面都有人提,不可能是因为某人提了就制定,才开始立法的过程,实质上这不是中国立法的逻辑。
其次,我不认为它的通过可称为中国历史性的政治事件,与政治改革没有什么关系。因为物权法属于民法,本来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从原始社会以来,民法就已经存在。如果是从恩格斯的观点来讲,人类社会的法律,产生于交易行为,财富积聚,到贫富分化,然后产生阶级和国家,马克思的观点也是民法的产生早于国家。民法是人类社会最早、最根本的法,物权法不过是民法的一部分。在原始社会就有,任何社会都要保护物权,只是保护有不同的形式而已。无论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社会。当然从我们国家的角度来讲,中国现在制定物权法是一个进步;但是从人类社会的角度来讲是它来得太晚了,太幼稚了,太原始了。
自1949年至今,五十年多来,竟然没有专门保护物权的法,尽管不能说没有保护物权。而国民时期“六法全书”里面就有民法典,也有保护物权的法规。
所以说从法制史的角度讲,从近50年来讲当然是一种进步,但这不是一个历史性进步意义的东西,我认为在这一点,人们不要提得太高了。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这些基本的法律就没有秩序,物权都不能保护就会乱套,是革命的产物,像过去那样私人财产可以侵占,那是一个不正常的社会。所以物权法是公民社会最基本的法,是人类生存、持续发展和繁衍的最基本的法。试想,如果没有物权,人们怎么去创造财富,取得进步呢?而在这次物权法的讨论过程中,民法、物权本身就不是一个政治性的法,竟然与政治扯上了,还有人用过去文化大革命,阶级斗争的观念,左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可以想见“文化大革命”左的思维根深蒂固的程度和影响是多么的深刻。改革开放都三十年了,阶级斗争观念和左的思维方式依旧有很强的代表性。
中评网:《物权法》通过审议,是否意味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向法制社会迈出了真正的第一步?
蔡定剑:《物权法》通过审议,再怎么说,都与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干系。但是之所以把它跟政治联系起来,我刚才分析的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左的思维方式的一种反映。而另一方面,是这次物权法的讨论,是在去年北大的巩献田教授的一封信而引起的一个政治性问题之前就有的一种思想,一种势力,是物权法的大讨论背景下的产物。当然这也是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有些人在反思改革,有一些批判的声音,认为人民的贫富差距在加大,所以改革的方向错了。这种反思和批判,在巩献田教授那里把它跟阶级斗争观念、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和违宪扯上了。物权法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由于一些人左的思维方式把它与政治扯到一起,诸如“富人的豪宅,穷人的打狗棒”的比喻,仍旧在阶级性这样一个语境之中,这些思维都还停留在当年只能读马列的时代、阶级斗争化的模式里。不过这与我们宪法的制定理论有关,因为宪法规定了社会经济制度,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公有和私有。82宪法和54宪法都是与过去有着传承关系的,总纲规定有着很强的政治性。所以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写进宪法里面去了,他们认为这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这和当时制宪的理论有关。政治与法学理论有关系,因此这些问题现在成了讨论宪法的政治性的一个根据。以此为传统法律观念参照的,就是左的阶级斗争理念留在宪法里的痕迹,而这些原本就不应该留在宪法之中的。
其次是理解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关系错误。其中尽管有联系,但是,比如在宪法中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提法,经济制度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经济主体,与民法、物权是两回事。而民法、物权是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成分,并不影响这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占主导作用、分量的大小和作用的大小,这与平等保护是没有矛盾的。所以是错误地理解经济制度跟财产权的关系。经济制度与财产权的保护是没有关系的,即财产权的保护没有阶级性。
像86年民法通则都没有出现这个问题,它规定了财产保护的原则,规定保护的主体是经济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没有说到国家、集体、公有和私有。86年就能做到这个程度——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概念。而现今却又规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提法,这点就不能说是进步了。否则86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你怎么能不说它是违宪的呢?这一前一后有矛盾,没有衔接。之所以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因为他们和国家都是以法人身份参加经济活动的。本来物权规定保护的就是自然人、法人,这就够了。现在反而扯到政治上去了,所以我认为这种混乱也是错误的思维方式在参与决策的成员中,没有被纠正和清理造成的。
中评网:您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否会淡化这种政治性的思维方式?
蔡定剑:物权法的争论,实质上还要归结到这两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上,和由此所引起的讨论和反思。《物权法》制定以后,既然这是一场政治性的讨论,就不可能永远进行下去,因为随着人们对问题的认识日益清晰,人们对贫富差距问题的关注日益深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得到缓解,理应会淡化政治意识形态的思考方式。但很遗憾,刚通过的《物权法》规定的经济主体,不应该以“国家、集体和个人”这种规定方法,并且就这样烙进了物权法中,这就给将来无权发的实施留下了问题,那么86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正确就被淡化了,而强化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这种区分,并且已经写进去了,对民众来讲,这种遗憾在今天还未意识到。
中评网:《物权法》的施行中,您认为最大的受益者是那一类人群?
蔡定剑:物权法的制定,应该是所有人都受惠。这不是一个谁受益谁受害的问题。如果是别的法令可能会有一种利益的分野,我认为物权法是最没有利益分野的。还是要回到有些学者质疑的物权法保护的“富人的豪宅,穷人的打狗棒”哪个有意义的问题上来,同样都有意义。社会上流行这样的话:穷人的茅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表明穷人的茅舍再破,那也是他生活、休息的场所,同样是神圣的地方,别人不可以侵犯,国王也不可以侵犯,富人的宫殿和穷人的茅舍是同样的。再有,如果没有对穷人财产的保护,他怎样创造财富和发展?他怎样改变穷困?他永远变不了富人。所以物权法理应是保护所有人利益的,受惠的是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
社会本身的分配不公,是另外的问题,不是物权法的问题。物权法是只有财产保护权,社会分配不公,不是由民法、物权法来解决的。你不能以物权法来“杀富济贫”吧。社会政策可以改变社会不公,改变和调整财产关系。不管是谁的财产、财产的多少或获得财产机会的多少,不是物权法所保护的,它也没有这个功能。物权法制是保护物的取得、转移、支配和使用。穷人更需要保护,因为那些财产是他得以生存的,富人的财产多得很,不会危及生存,但是穷人就会,你说对那些人群更重要?物权法是静态的,不规定你我之间财产你的多我的少,物权法不规定这个。物权法不能与社会政策调整财产分配谁多谁少的角度相互混淆。
中评网:其实一直以来,物权的保护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像当下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您认为《物权法》制定实施以后,在此会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吗?
蔡定剑:如若不能,只能说《物权法》保护不力,不彻底。物权法要严格保护。比如说拆迁,你没有一个行政和司法的程序,不可以剥夺别人的财产的,又如政府的征收、征用。这是物权法所要面对的重要事情,也是它的重要性所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尤为重要,这涉及到《物权法》应该有更严格的程序规定做保障,比如:没有司法程序不可剥夺公民的财产。像拆迁,只可在有了法院的执行令后才可以强制拆除。而这在国外是非常严格的,出了问题必须由法院来判决,没有法院的执行令是绝对不可以拆的。现在政府是利益主体,就更不能只是一个行政命令就强制去拆别人的房子。因此说现在的《物权法》在不应该规定的却做了规定,应该规定的却没有规定。所以说它很不完善,也有很多是不满意、不赞同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