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姑献寿电视剧: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21:30:17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问题
一、办理对象
1、企业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职工。2、企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
二、办理依据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主要依据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三、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l、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休、退职的。
四、审批单位
1、男职工年满 60 岁、女干部年满 55 岁、女工人年满 50 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五、办理程序
1、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职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具有规定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初审,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单位申报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职时须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3)企业职工退休、提前退休和退职审批表;(4)呈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审批表》;(5)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6)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证明资料; (7)职工从事井下和高温作业证明资料;(8)职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证明材料。
六、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前退休的应自接到申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七、退休年龄认定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女职工,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应及时将职工的岗位变动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批准退休。
2、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即兵役登记表或招工表)的出生年月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涂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涂改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批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