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女兵全集迅雷下载:千里追“流氓”是一错再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2:56:14

导语:28年前,广东男子陈某豪喜欢上女子王某,王某家人不喜,以他强行拥抱王某报警,按当时刑法规定,陈涉嫌流氓罪。事发后,陈某豪外逃,被公安机关列为在逃疑犯。今年10月3日,民警经过千里追捕,成功动员其回家乡自首,并办理取保候审。而当年的“受害者”王某已成其妻,并育有两儿一女。很难想象,万宁警方为何对潜逃了28年的陈某豪“念念不忘”?[详细] [网友评论] 分享到 0

流氓罪,一个消失了14年的罪名,因为一则社会新闻重新被公众关注和讨论。28年前涉嫌该罪的陈某豪倘若没有潜逃,又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28年前 流氓罪是荒唐的“口袋罪”

“流氓”一词,在民间出现了多久,无法考证,但作为罪名的出现则是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该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一个简要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案发的1983年,流氓罪遇上“严打”,终于成为一个让人谈虎色变的罪名。因为在那一年的严打运动中,该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被扩大化。相比另外两个口袋罪名——玩忽职守罪和投机倒把罪,流氓罪适用范围最广,使用起来最自由。猥亵妇女算耍流氓,与人口角斗殴算耍流氓,在街上随地大小便也算流氓,几个男的女的走在一起就算流氓团伙。 [详细]

28年前 遭遇严打的流氓罪是严酷的重罪

于是,流氓罪在当时网罗了在现在看来并没有违法犯罪特征的行为,使很多无辜者受到了不应有的严惩。而其中最让人理解的就是与“生活作风”有关系的流氓罪案件。

那一年,一位男青年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仅仅因为这个,男青年被判处死刑,女青年被判了有期徒刑。在西安,一名叫马燕秦的中年妇女因组织地下舞会,被污蔑为“乱搞两性关系”,判处死刑。

其中,受此次“严打”风暴影响被认定为流氓罪的,论知名度和影响力莫过于歌手迟志强了。他仅仅因为与女舞伴跳了“贴面舞”,在轿车里女伴“坐在了他的大腿上”,即因涉嫌流氓罪中的“聚众淫乱”被判刑4年,大好前程就此结束。在看守所里,迟志强遇见两个“难友”,一个偷看女厕所,流氓罪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个,强行搂抱了一个女青年,属流氓罪中的猥亵罪,判了4年。结合本案中的陈某豪,他同样因为强行拥抱王某而涉嫌流氓罪,情形几乎跟迟的后一个难友一模一样,假如他不外逃,恐怕几年的牢狱之灾是少不了的。 [详细]

28年后 “流氓”与“受害”女子早已结为夫妻

从警方披露的当年案情可知,与“受害人”王某同在一个农场工作的陈某豪对这位姑娘心生爱慕之情,并常邀其逛街、吃饭,只是王某的父母不喜欢陈,所以在一次陈强行拥抱王某后向警方报案,遂以流氓罪立案。从今天来看,陈某当年的举动完全只是情侣间的一种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完全不必上纲上线到“调戏妇女”,更遑论入罪论处。

更为重要的是,后来王某还是与陈结婚生子,当年所谓的罪状就更显得荒诞不经。难道有妻子会认为丈夫28年前的一个拥抱是耍流氓?或者说即便迫于当时的法律威力和社会风气认为之前丈夫举动“过激”,但今天还需要追究么?[详细]

28年后 “流氓”归案让人嗟叹

可以说,还原当年的案情真相并不复杂,关键是该如何解读法理,万宁警方似乎仍拘泥于严打时期“流氓罪”掌握标准,不肯就地澄清陈宗豪无辜的事实。同时,还以陈某豪一案在当时已立案为由,28年后不远千里,“风雨兼行”赴广东抓捕陈。也难怪不少网友在评论中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万宁警方是在没事找事,浪费国家资源。[详细]

“流氓罪”的设立参照了苏联及东欧的相关条文,反映出共产主义国家所特有的“精神洁癖”,因为西方国家并没有这一罪名。图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在1983年严打中,因“流氓罪”被判刑的最著名人物要数迟志强了,他因“聚众淫乱”罪被判刑4年,不过据他自己说,只是与女舞伴跳了“贴面舞”,女伴坐在他的大腿上。图为迟志强(右一)当年与陈冲(左二)等合影。

一起几乎没有社会危害的案件,在97年罪名被取消,事情也过去28年后,案发地警方仍旧“念念不忘”。陈某豪当年的“流氓罪”还应受到追究吗?万宁警方而今的做法又有哪些不妥之处?

在当年是否构成犯罪就是问题

如果抛去1983年“严打”的政治背景不说,从法律本身出发,结合当前陈王两位已婚的事实,当时陈王二位之间极有可能存在情侣关系,一个父母报案的“强行拥抱”的动作即便涉嫌流氓罪中的猥亵罪,也完全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79刑法的第十条即作出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见,按照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如果没有政治因素干扰的话,陈某的行为在当年是否构成流氓罪实在是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详细]

现行刑法环境下分析也不构成犯罪

1997年,在改革开放18年之后,刑法终于进行了修改。97年刑法(也称新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取消了流氓罪这个罪名。对一些原属于流氓罪,有必要仍然规定为犯罪的犯罪,分解成了以下的罪名:即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确立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第237条)。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内容还体现了法定刑的更加适中和具体化,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97刑法第十三条同样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今天如果再追究陈某豪流氓罪的责任,同样是站不住脚的。[详细]

不主动销案反千里追逃 对无辜者构成二次伤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如前所述,既然绳之陈某豪一案,其在28年前所犯流氓罪已在“新刑法”中废除,而且当年所谓的受害人已成为他的妻子,依据现行刑法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于情于理,陈某豪都该被就地澄清嫌疑,公安机关应无条件及时地恢复其名誉,而非在妻儿面前凭一桩无论以新旧刑法看来都不构成且极具羞辱性的“流氓罪”将其带走。

如今早已过了跳舞、谈恋爱都会入罪的时代,1997年刑法修订删除流氓罪一条宣告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陈某豪当年“发乎于情”的举动被贴上“耍流氓”的羞辱标签,映射了那个时代彪悍权力的野蛮。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万宁警方仍然追捕早已与所谓受害人成家生子且已年过五旬的陈某豪,使得本已迟来的正义和法律尊严再次遭受重创,成了法治之耻。[详细]

1983年“严打”开始后,人大常委出台了司法解释,将“流氓罪”的适用刑罚提高至死刑。一时间,“流氓罪”成为不少“流氓”的梦魇。图为1980年代公判流氓犯现场,民众围观。

1983年,陈某豪因为一个搂抱动作被认定为涉嫌流氓罪,跟很多类似案件一起构成了那个年代的荒诞剧。可如今昔日的“流氓”再次浮出水面,万宁警方劝其自首,继而将其取保候审,那部淡出公众视野已久的荒诞剧续集悄然上演了。

指标作祟?陈某豪或是今日“清网行动”牺牲品

在相关报道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信息:“今年开展清网行动以后,万宁公安在梳理以往未结案中,将陈某豪一案列为网上追逃案,陈某豪被网上追逃”;“一男(陈某豪)因犯流氓罪潜逃,万宁警方赴广东劝其自首,系我省‘清网行动’中落网的潜逃时间最长嫌犯”,同时用了“做通思想工作”这样的表述,《海南特区报》的报道更是将之作为“清网行动”展开以来的阶段性成果进行盘点。

以往的经验和报道告诉我们,全国范围内的公安系统下达抓逃指标并非个案,甚至出现了“个别公安机关应付考核指标自导自演网上追逃”的丑闻。而起始于今年5月26日的“清网行动”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上在逃人员,但因关涉政绩,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为了完成指标,不免会想方设法穷尽己能找指标。厦门晚报甚至报道说,“清网行动”指标未完成,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派出所所长(或各大队大队长)最高可被责令引咎辞职。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万宁警方为了追求“清网行动”的政绩,抬出逃了28年的嫌犯陈某豪也就不值得奇怪了。 [详细]

能力不足?警方法律业务水平不高不敢主动销案

也许将一个个案完全归咎于抓逃指标和政绩冲动有失偏颇。万宁警方对陈某豪案的处理实际上还暴露出执法机关对于法律理解应用能力不足,办案能力低下,害怕承担责任的问题。

如前所述,无论新旧刑法均有“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而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可知,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之一便是“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同时,据该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过侦查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之一便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见公安机关倘若能真正领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陈案也不至拖到今天而仍未予解决,也就是说,他们完全可以自己做出判断,主动销案。

因此,万宁警方的千里追踪,可谓是“一错再错”。还陈某豪以清白,主动撤销案件才是最应该的。仍以抓到“在逃嫌疑人”归案,再向检察院进行协调,寻求一个责任共担的方式销案,只会使法律蒙受的羞辱愈发深重。

说到底,案件中万宁警方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只求自身稳当过关,而不考虑案件社会负面影响的处理方式,从他们身上看不到公权机关的清明和责任,只看到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详细]

严打延续?打击思维挥之不去人权保护从何谈起?

中国刑法第一条即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刑法制定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保护人民。可内地执法过程中,却往往将惩罚和打击作为唯一目的,这种倾向在公安机关中更是明显。

这里有必要讲讲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严打思维”,这是一种“从严”、“从重”、“从快”解决问题和充分发挥重刑震摄作用预防问题的思维方式。此方式之下,打击刑事犯罪不完全是法律问题,而常常被拔高到政治高度。在运动之中,追查犯罪要“讲政治”,以“宁可枉千人,不可一人漏网”的力度最大可能挖掘犯罪分子和罪行。在此次千里追捕陈某豪,以及其背后的“清网行动”中,我们仍随处可见这种打击思维和逻辑在发挥作用。[详细]

公安部5月26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至明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将开展为期一年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以“全国追逃、全警追逃”的力度缉捕在逃的各类犯罪嫌疑人。各地公安机会纷纷出招,争取圆满完成任务指标。

“流氓罪”已从刑法中删除,严打也已成为历史,但打击思维依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