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威武顺德北滘马龙村:性是神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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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世界,圣保罗可能是第一将“性”与“神圣”划上等号的思想家,在哥林斯这个相当开放,对性采取世俗享乐态度的希腊古城,他对当地的小型基督教团体做如这样的教诲:“你不知道你的身体是基督圣体的一部分吗?我可以让此基督圣体的一部分成为妓女身体的一部分吗?绝不!你不知道那和妓女结合的人将与她成为一体吗?圣书上说过:‘两个人将变成一个肉体’”。
性是神圣的行为,与妓女交换成了不被容许的罪行,夫妻间的“敦伦”乃是一种宗教体验。圣保罗认为,独身生活更符合基督教精神,但他承认,这需要相当的自制力,并非每个人都可以做到,因此对于“热情如火”的人,他说:“结婚要比欲火中烧来得好”,同时建议“丈夫应该对妻子履行同居义务,反之亦然……”除彼此同意在某个时节分开,好让你能专心于祈祷,否则不要拒绝对方。当祈祷的时节一过,即应该团聚,一面撒旦在你缺乏自制力时乘虚而入。
而根据圣奥古斯丁的解释,在上帝所创造的男人和女人原是“心灵的生物”,能完全控制他们的肉体。在伊甸园里,如果曾经发生过性行为,那也一定是清纯而冷静的动作,没有色情、狂想及不可控制的反应掺杂其中。性交只是怀着严肃的感恩心情,利用造物主设计的“器械”去履行生殖过程中所需的步骤而已。
但当亚当和夏娃堕入罪恶的深渊,意识到新奇而自私的冲动后,他们无法控制这种冲动,失足的立即反应是亚当和夏娃开始觉知自己的裸体,而且对此感到羞愧。圣奥古斯丁认为,亚当和夏娃违抗造物主的命令反映在他们对自己生殖的关注上,他们无法控制一些新生的现象,而不得不编织树叶,来遮掩现在被称为pudenda的生殖器。
谈完了圣奥古斯丁的性“拯救”,我们再来谈谈基督教的性道德和性罪恶。
早期基督教的传教布道者、基督教神学教义的奠基者犹太人希腊哲学家斐洛,最早提出了基督教关于性的看法。他说:
“你们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私通,污秽,好色……凡属基督耶酥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一同钉在十字架上。”
“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国……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之外,惟有行淫的,是对自己的身子犯罪。”
“男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男女及寡妇说,若他们常象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渔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不可离弃妻子……当女儿身系处女之身,叫她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可见斐洛强烈反对“私通”这种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而为了防止私通,有必要允许结婚这种“恶行”。他所欣赏的是独身,童贞和处女。
圣斐洛的观点,后来被中世纪基督教会所提倡发挥。他们同样认为,处女状态要比结婚更好。而早期基督教的性道德观,也认为独身最值得赞美,结婚是次善之策。性交的合法只限于婚姻生活的范围,习惯内是有罪之物。
对于卖淫问题,基督教的性道德也有一套说法。
据古希腊历史学家布洛多德记述,古巴比伦所有的女性在结婚前都必须到米莉塔神庙去,同那鞋将钱币投中自己膝盖的男子做一夜露水夫妻,然后将钱币献给女神。这种宗教性质的卖淫习俗,在古代东方各民族中广泛流行。它遭到了犹太教的强烈抨击:“以色列的女子不可有神庙里的娼妇。”
真正开始论述卖淫问题的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他说:“卖淫无论多么下流,邪恶和不道德,也是必要的。假若人间没有卖淫妇,世界就会被色欲污染”托马斯·阿奎认为:“私通是有罪的行为,但卖淫则对社会有益,‘街上的卖淫,有如宫殿里的下水道,一旦揭开下水道,宫殿就会被污物臭气弥漫。’”人们也认为,“最好的德行需要最坏的恶行来补充”,到了十九世纪,利克更出名言:“卖淫是一道天然的屏障,能够保持家庭的神圣和妻子女儿的纯洁。”可见,基督教的性道德,是不以卖淫为恶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