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情人谷:失败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体制如何创新运行模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2:46:04
 失败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体制如何创新运行模式

      ——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
   

      
    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半年后,国家层面上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也成立了。近来,媒体一片喜悦声,重点落在“国务院设食品安全委员会,李克强任主任”。而详考报道中该委员会的运行方式,不过是原来各省市县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翻版:十几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分管副省长/市长/县长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监局(现改成卫生局),药监局长(现卫生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体制运行已经五年多,实践证明它不能担负起弥补分段监管体制缺陷的责任,可以说它是一种失败的体制。现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体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定位: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在专项单一的问题或者非经常性的重大行动上,才有较好作用。而食品安全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的、繁杂宏大的工作,这种讨论、协商,遇事议事,靠领导重视来推动的议事协调方式是非常不适用的。这种模式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议事协调模式本身的低效。李克强不可能天天来开会,也不会天天关注某事落实情况。其决策缓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是先天性毛病。
     
    二是自我革命难以找到最佳方案。各相关部门却是决策主体又是利害当事人,这种与狐谋皮以邻为壑的太极推手游戏是很难作出最客观合理的决策方案的。
     
    三是工作大而无当。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出现的问题可分为两个层次:宏观与微观。食安委不过抓些制度建设、责任考核、重大事故调查之类,宏观方面不足,微观方面更不足。估计发豆芽是农产品加工还是食品加工或是食品销售这种低层次的具体问题,在国家食安委是不屑解决的。

    现在,既然食品安全委员会这种失败的旧时体制成为了法定的常设机构,我们也不可循循相因,必须跨出原药监局主导的旧模式,在其具体运行模式有全新的思路:放弃议事协调机构定位,而要建立独立而强大的食品安全综合职能部门,从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一、机构、编制和职能要独立于卫生部(局)。食品安全法将食安委成为常设机构,如果不给予其独立的机构地位,估计仍然是建在卫生部(局),没有独立的机构、人员、编制。李克强当然不会亲自去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更不会具体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按常规推断,不过是每年开几次会会念念卫生部写好的讲话稿。实质的职能方面,只能靠具体的机构和办事人员运行。而如果不过是将卫生部加挂个牌子,其本质仍然只是卫生部,并不存在超然于各部委的副总理级的食品安全综合部门。建议这个食品安全委员会,必须不设在卫生部(局)而单设;在挂名的主任之下,另设专职的常务副主任(不可由卫生部长兼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必须有独立的人员队伍,应从各部门选调(不是抽调)的人员另行组建一个行政领导班子和日常行政队伍;办公场所也就应设在卫生部。总之,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真正成为一个常设的独立的实职部门。

    二、仿照国家发改委体制建立食安委的决策执行模式。把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为议事协调机构,完全错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委员即是各食品相关部委,自己协调自己本身是违反组织原则,要么不可能,要么就是低效扯皮。食安委应当成为协调各部委的独立第三方才对。因此,一方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食品安全各部门之外的部门如人大政协编办财政法制办以及学界选任,不可由各相关部委的负责人任成员。另一方面,要明确把横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的职能划分、资源分配调度、行业规划、重大行动、矛盾解决等职能划归食安委,在食安委行使这些职能时,采取类似发改委与其他部委的关系模式。

    三、主要以法律规范文件的形式协调工作。分段体制造成的职能重叠、职能空白、配合不力、力量分散、态度矛盾之类问题,数量众多而又散乱,需要的是法院审判式的规范解决、会议纪要式的专案解决,而不是笼而统之的指导思想或者下不为例的临时协调。我认为,国家和省一级,应当大量地采用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工作,大量的制定类似《关于现做现卖的蛋糕店的监管责任部门的通知》、《关于工商局与药监局相互承认食品质量抽验结论的意见》、《关于制作豆芽是否属于食品加工环节的答复意见》《关于大型超市中的快餐店能否由工商局监管的批复》……。各部门之间,遇事请示食安委,食安委决策后,以规范形式形成定制,避免个案协调造成的重复协调、各地不同。从这个角度看,食安委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立并强大外,市县级职能空虚,可以不必设立或单独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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