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锋女儿:用宪政激活宪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1:33:05
邵建
中国宪政进程,就是要让宪法从墙上走下来,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这个目标到底有多远,端 赖一个民族在权利意识上的觉醒和它所付出的努力。宪政的阻力在权力,因为没有权力希望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来自权力以外的民间力量的推动,但这种推动不是否 定权力而是试图规范权力。当权力接受宪法规范之日,也就是宪政格局告成之时。
一群学院派法学家关起门来对过去一年的法律事件盘点,结果票选出“07年度中 国十大宪法事例”。它们大致是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69名专家学者签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事件、肖志军事件等。 《中国青年报》将其称为“影响中国宪政进程的重大事件”;因为它们“涉及宪政发展中国家机关的建设、违宪审查、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等问题,具有典型 的意义,反映出宪法作为基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我是法学圈外人,虽然因为法学知识上的不足对某些事件的宪政性缺乏较充分的认知(比如拒绝 病危签字的肖志军事件),我甚至认为一些更具宪政意义的事件而被忽略(比如状告党校的黄志佳事件);但却十分认同这些法学家开始的这项工作。在一个国家的 公共生活中,我看不出还有什么工作比落实宪法和推行宪政更重要;而它的重要性对那些由“人治国”“党治国”向“法治国”转型的国度尤其如此。
宪政和宪法是现代政治学和现代法学词汇,现代以前的中世纪是无需宪政和宪法的。所谓“朕即 法”,这样的政治是主要是王权政治或皇权政治,这种政治的性质是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现代不然,对于这个世界来说,现代所以现代,乃在于它是一个权利苏 醒的时代。这种苏醒意识集中体现在1787年形成的号称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宪法”中。该宪法的普适性在于它契合了现代社会中“人的权 利不得侵犯”的普世原则。由于对人权的最大侵犯来自国家,美宪的用力处便是以权分的方式限制国家政治权力。美国人自己把这种立宪工作称为“为美好的社会设 计政治制度”。可以这样解释构成这项制度的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宪政则是政治权力在宪法框架内的运作。
如果说像美国这样的政治现代化的国家,宪法和宪政不仅价值上配套而且制度上也配套;那么, 不难发现,在一个前现代国家的现代化转型中,宪法和宪政却可以劳燕分飞,并且经常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如果不想冒天下之大不韪,权力是不会否定宪法的,否则 它自身便没有了合法性且自拒于现代。但,问题在于,权力依其本性,在政治或行政乃至立法的实际运作中,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顾宪法。更严重的 是,当权力意志和宪法意志发生冲突时,宪法却拿它无可奈何。比如上述69名学者提案反对的劳教制度,它在一个人并未犯法或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形 下就可以剥夺那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不受时间限制。这条由行政权力主导的行政法规,在中国大地厉行50年之久;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的宪法(第三十七条)却在那儿睡了50年的觉。
不妨把这种权力违宪而宪法沉默的现象称之为“宪法不作为”。不作为是因为它无以作为,在非 宪政的制度下,权比法大,甚至大于宪法。宪法是死的,而权力是活的,它足以让宪法仅仅成为挂在墙上以供观瞻的条文。如果要让这些条文活起来,就必须在宪政 上努力,让宪政激活宪法。然而,不是有了宪法就必然有宪政,而是宪政的实现却需要来自民间的努力,甚至抗争。宪政本指宪法框架内的政治运作,但权力却有违 宪的本能。当权力违宪亦即违权时,民间就需要动用自己的权利进行抗争。这种抗争是以宪法为根据的合法性抗争。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它即使是出于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是在捍卫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因此,维权即维宪,这种维宪的抗争注定带有让宪法活起来的宪政性。典型的例子便是2007年的厦门px事件。这是一次成功的权利和权力的博弈。厦门市民以上街散步的和平方式显示了自己不可侵犯的权利意志,它最终让权力收回了自己最初做出的有损厦门市民权利的决定。
中国宪政进程,就是要让宪法从墙上走下来,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这个目标到底有多远,端 赖一个民族在权利意识上的觉醒和它所付出的努力。宪政的阻力在权力,因为没有权力希望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来自权力以外的民间力量的推动,但这种推动不是否 定权力而是试图规范权力。当权力接受宪法规范之日,也就是宪政格局告成之时。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