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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 发布时间:2008-05-13 一、 政策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小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对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解释: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第八十一条解释:税法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税时,除依照第八十条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二、 执行再投资退税政策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条件:  1、 再投资的主体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由外国投资者持100%股份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再投资资金来源必须是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  3、 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 必须是以外商投资者的名义再投资,不能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投资。  5、 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再投资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计算。  6、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 以下的情况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1、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者购买其他企业股票的。  2、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  3、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这部分不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对超过应弥补的部分,方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4、 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将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入再投资部分。  5、 外国投资者将不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  6、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的。  7、 再投资经营期少于五年的。  (三) 再投资退税的确定:  1、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一般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2、 外国投资者将其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企业的,10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  (四) 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 实际经营期不足五年的,缴回全部退税款。  2、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3年内,企业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或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退税款的60%。  (五) 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确定:再投资退税是退回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要追溯用于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如果该年度属免税期,这部分再投资利润没有已缴税款,不存在再投资退税问题,若该年度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则这部分投资利润只能退还已缴50%的企业所得税的40%(或100%)。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   1、 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没有减税优惠的,应按以下的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2、 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享受减税优惠按优惠期适用税率计算。  三、 再投资退税管理:  1、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2、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在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以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的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应当撤回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