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道十二之绝啸:言论自由和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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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自由,毋宁死"
"不自由,毋宁死",自由是最重要的人权。这是美国立国先父之一的帕特里克·亨利,面对英国统治者对殖民地人民追求独立自主运动的镇压而发出的强烈呼声,它代表了热爱自由的人们的心声,在过去二百多年中得到了全世界无数人的响应。
美国宪法及其多项修正案申明公民享有多项政治权利,最引人注目的第一修正案,就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言论、新闻、和集会的自由。这四大自由中的言论和新闻自由都是表达自由,可以说表达自由又是各项自由中最重要的,是其它自由和人权的重要保证。十七世纪的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就曾著文,反对议会通过法律建立出版审查制度,为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进行了热烈的辩护。他在《论出版自由》(1644年)一文中呼吁:"给我根据良心去认识、发声和自在辩论的自由,该自由高于所有自由。"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警告说:"如果言论自由被剥夺,我们就会象沉默的羔羊被领向屠宰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则明确指出:"表达自由是母质,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表示"自由"的两个英文词liberty和freedom,意义非常相近,经常被混用,一些讨论自由的著名作家就不加区分,如十九世纪哲学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和二十世纪哲学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从词源上讲,这两个词都是指非奴役状态,但liberty另有优越、充裕、高贵等含义,指人的社会地位,偏重政治制度上的自由,表示民众与国家的关系,涵盖的范围较广。而freedom有属于自己、亲爱等含义,指人的生活环境,偏重人身自由,表示个人与社区的关系,涵盖的范围较窄。在美国人的政治生活中,提到自由,早期多用liberty,现在则常用freedom。
关于"自由"概念更重要的区别是"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和"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两种意义。用哲学家艾里希·弗洛姆(Erich Fromm)和以赛亚·伯林的话来说,就是"freedom to"(去做某事的自由)和"freedom from"(免于被迫做某事的自由)。前者是指个人参与社会集团决策过程的自由,表示个人有权力和条件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后者表示个人免受政府和社会约束的自由,表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在历史上,早期的自由概念主要是积极的,强调民众的政治权利,如选举、参政、结社等,与民主和法制紧密相连,是社会契约意义上的自由。消极自由的概念是更近代的产物,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解放运动,人们对社会体制有了更深入的思考,逐步认识到积极自由被当权者滥用的危险,民主政体有走向独裁专制的可能,因此强调对不同意见的宽容和对个人价值的尊重,认为自由的真谛是免受权威限制,个人行动尽可能少地受到政府和他人的干预或强迫。在近代,积极自由之被滥用,莫过于共产主义实践。消除三大差别,人民当家作主一类提法,似乎是要百姓最大限度地享受积极自由,实际上却是最大限度地侵犯了他们的消极自由。
自由的积极和消极两种意义在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得到了体现,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宣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人权宣言》第6条云:"法律是普遍愿望的表达,每个公民都有权力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制订。无论保护或惩罚,法律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有相同的权力根据各人的能力担任所有官职、公职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外不得有其它区别。"这一条谈的是积极自由。第4条云:"自由就是指可任意做所有不伤害他人的事情;因此每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只有那些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受同样权利的限制除外,而这些限制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显然,这是在讲消极自由。
二."我挥拳头的权力终止于别人的鼻子之前"
自由是美好的,但不是绝对的,某一个人的自由不能以另一个人或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中,包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就是约翰·密尔总结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密尔在《论自由》里指出,个人或集体干涉别人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是自卫,即阻止某个人的行动伤害他人。不能因为自己认为某些事情对某人有益就强迫他去做。他说:"只涉及自身之事,个人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本人,对于自己的身心,个人权力至高无上。"密尔作为功利主义哲学家,提倡社会自由最大化。根据伤害原则,诸如抽烟、赌博、吸毒、嫖娼等害己不害人的事情,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别人无权干涉。但有一个前提,就是他人权利不容侵害,损人利己的事情不能随心所欲,这是保证每个人都能充分享受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著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赫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有一句名言,很形象地表达了这个前提:"我挥拳头的权力终止于别人的鼻子之前"。
从理论上讲,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人人无拘无束,社会必然陷入无政府状态,受制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弱者的各项权利定将受到侵害。要维持一个相对公正、稳定的社会环境,个人自由必然要受到诸多约束。比如你有演讲的自由,但不应煽动暴乱;你有讨论不同社会制度优劣性的自由,但不能搞武装起义推翻现行制度;你有赞扬多妻制的自由,但不能真正娶两个老婆,以免犯重婚罪。不同种类的自由也会相互冲突,如增加税收办福利,富人花钱的自由得到一定的限制,而穷人在消费方面有了更多选择的自由;在市中心设立步行街,走路的自由得到了充分保证,开车的自由就被完全剥夺了。不仅政府和法律会限制自由,私立机构也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员工面临被解雇的潜在威胁,即使老板专横跋扈,也不得不忍气吞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立法侵犯公民自由,只针对联邦政府,第十四修正案才将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包括进来,但仍然管不了私营机构。
具体到表达自由,自古以来就受到当权者的诸多限制,出版审查是主要形式之一。十八世纪英国法官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其著作《英国法律评注》中,将出版自由定义为"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就是说,在自由社会里,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意见公之于众的权力,不应受到预先限制,比如在发表文章时不需要预先得到政府许可;但如果其言论有害或违法,则要为此承担责任。简言之,就是不能预先制约,却能过后惩罚。
预先制约是政府根本不允许自己不喜欢的言论出现,是极端形式的言论审查,遭到多数人的深恶痛绝,在民主社会中没有多大市场。对于过后惩罚,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键问题是,什么样的言论对社会或个人有足够的危害,以至于必须受到惩罚甚至被禁止?伤害原则在言论自由上的运用常是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因为言论的伤害作用,如果有的话,一般是间接的,难以具体判定。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如果政府可以随意对公民以言治罪,则人人自危,万马齐喑,必然造成所谓的"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如此,过后惩罚与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区别。如果老百姓怕受迫害,从而高度自律,处处提醒"莫谈国事",到了对那些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也噤若寒蝉,不敢随便议论的程度,实际上就等于当权者预先制约了人民的言论自由。为避免"寒蝉效应",有必要明确规定惩罚的标准并尽量缩小惩罚的范围。
在美国,表达自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宪法条文中对言论自由没有限制。和平时期社会环境宽松,百姓能够畅所欲言,但在战时(包括内战、冷战和反恐),压制言论自由的势力往往抬头。如1798年美法冲突期间国会通过的《反煽动叛乱法》、一战期间通过的《反间谍法》(1917年)和《1918年反叛乱法》,都以法律形式侵蚀言论自由。但民众也以宪法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将为自由之战的战火燃到了法庭之上。上面提到的赫尔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诉合众国案"(1919年)的意见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清楚而现实的威胁"(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则,其要点是,政府可以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给煽动性言论定罪,但要符合两个条件:1)此言论煽动具体明确的违法行为,而非只有抽象理论;2)此言论的发表会使违法行为迫切地出现,而非只是有可能出现或在比较遥远的将来出现。这个原则几十年来曾被多次运用,使不少涉及军事机密的新闻报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宪法保护,如在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1971年)与"合众国诉先进报案"(1979年)中,报纸发行单位都取得了胜利。
三."思想的碰撞是自由的声响"
"清楚而现实的威胁"原则看似有理,但从一开始就遭到有识之士的质疑和批评,并对政府因言治罪的做法提出挑战。赫尔姆斯自己也很快意识到了这个原则在运用中的潜在危险,在"阿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1919年)的意见书中又提出了"思想自由市场"的概念,以巩固言论自由的阵地。他指出:"达到终极理想的更好途径是思想的自由交易,对真理的最好检验是思想在市场竞争中令人接受之能力,真理是愿望得以实现的唯一可靠基础。"
"思想市场"是一个颇为新颖而有用的概念。思想与商品一样,不能靠一个领袖或几个精英来规划、定夺,而要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推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所谓"真理越辩越明",思想不能强加于人,只有经过观念的交锋,才能相互检验和弥补,认清事实和对错,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为此目的,就需要多种多样的公共论坛,作为大众交流思想的平台,不管是电视、广播,还是报纸、网络,它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瓢虫夫人(Lady Bird Johnson)说过:"思想的碰撞是自由的声响。"要维持有效的市场机制,必须广开言路,百家争鸣,保证各种思想的公平竞争,不能让一种观念垄断市场,也不能允许多数对少数的专制。如人们常说的,真理有时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言论自由不只是多数人的自由,也是少数人的自由;不只是受欢迎言论的自由,也是冒犯性言论的自由;不只是符合政治正确性言论的自由,也是政治上不正确言论的自由;最重要的,不只是我的言论自由,也是你的言论自由。对待你认为是错误的言论,正确回应不是用法律禁止、用权威制止、用谩骂阻止,而是用你认为正确的道理去说服、去反驳、去争辩。如密尔所阐述的,压制不同意见总是罪恶。假如那意见是对的,人们就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人们就失掉了从真理与错误的冲突中加深对真理认识的机会。
言论自由往往被统治者当成洪水猛兽,而实际上,它对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言论自由就象安全阀,能使人们对社会的怨气和不满及时发泄出来,这样就不会聚集起来,变成仇恨和暴力。短期内也许会出现诸多不和谐声音,甚至不安定因素,但通过众多小规模磨擦,可以消耗掉大规模对抗的能量,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逐步调节和改良,使社会制度渐趋完善,避免社会巨变给人民带来的灾难。反过来,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缺少微调的功能,民众没有泄愤的渠道,怨气长期积压,形成巨大的破坏力量,最终会象火山一样爆发出来。就像禹和鲧不同的治水方略,疏导或是围堵,其结果大不相同。中国历史上多次改朝换代,社会制度却没有多大改善,被西方学者总结为"dynastic cycle",亦即周而复始的暴力革命怪圈。显然,缺乏个人主义传统和自由精神是最基本的原因。
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对异端思想的容忍程度。其实,异端不过是正统给非正统贴的标签。昨日的异端,有些已成为今日的主流;谁能说今日的异端,不会变成明日的共识?当然,世界是多元的,不同的意见、价值和信仰也许是永远存在的。思想的碰撞不见得总能产生共鸣,多种理念难以调和,以至于冲突不可避免。即便如此,对话也是重要的,理解和忍让是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就算不能达成共识,也可以求同存异,和平共存。反之,缺乏交流会造成隔阂,隔阂产生恐惧,恐惧带来对抗,这是个人、团体、种族、地区、国家间矛盾冲突的主要起因之一。
世事千奇百怪,人生多姿多彩,生活的意义和乐趣在"异"不在"同"。没有独立思考、只有绝对服从的伊甸园,或没有个体差异、只有完全平等的乌托邦,都不是灵性的理想国,而是理性的埋葬场。"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统一行动"之类的说法和做法,窒息思想、扼杀人性,蛮横霸道,荒谬绝伦,为自由人所不齿,也终将被国民所唾弃。
四."唯有好人爱自由,余者只是爱放纵"
在当今美国,批评公职人员的言论自由能够得到保证,对政府高级官员,媒体上的讽刺和谩骂更是无日不有,一般也不会有麻烦。"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公众人物本就应该受到老百姓严格的监督和评判。根据所谓的"公正评论"原则(rule of fair comment),有关公共事务的评论,只要立场公正,即使事实有错,言论有诽谤性,也不应该追究责任。但是针对普通人,还是要谨言慎行。有关私人的言论,应力求事实准确,如果信口开河,给他人名誉造成伤害,就要做好被控诽谤的准备。
事实上,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对表达自由最重要的限制就是诽谤诉讼。诽谤分为口头(slander)和书面(libel)两种,以书面诽谤为更严重的侵权或犯罪行为。随着各种现代信息传播方式的出现,两者的界限渐趋模糊。在广播和电视上的诽谤言论多被当成是书面诽谤,网络论坛上的诽谤言论则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书面的,因为它们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尽管是数字化的)。所以,在网络上毫无根据地恶意攻击某一个人,有可能触犯法律,惹官司上身。
不过,网络论坛上的恶言恶语,够得上诽谤的很少,绝大多数是骂人。其实,辩论时双方针锋相对,言辞激烈是正常现象;思想的碰撞,有棱有角,才能撞出智慧的火花。偶尔性起,出口伤人,也可以理解和原谅;狗急了跳墙,兔急了咬人,谁没有一点臭脾气?但口无遮拦,整日骂骂咧咧,徒令别人讨厌。更多的时候是网上对骂或群骂,污言秽语满天飞,都想以语言暴力压倒对方,取得恶口战的胜利,结果却总是两败俱伤,赔了夫人又折兵。梁实秋先生写过一篇《骂人的艺术》,其中特别强调,骂人要出言典雅,不可涉及生理学范围,更不要提起对方的令堂令妹,免得对方回骂,累及自己家人。反观当今网上骂客,言语粗鄙,自以为骂技高超,所向披靡,却每每将自家祖宗八代都搭进去,实乃愚不可及。
有人说,对方先出恶口,自己回骂是正当防卫。这不过是狡辩。1、正当防卫只针对暴力威胁,即是在自己(或他人)身体财产受到直接伤害威胁的情况下才能自卫,对虚拟世界根本不适用。2、自卫行动必须是被迫的,并与受到的威胁相当,不能反击过度而使冲突升级;网上叫骂却一个比一个凶,这一条也不符合。3、有些地方法律规定自卫的人有退避的义务,甚至要求退无可退(retreat to the wall);就象俗话说的,"打不过就跑",能跑不跑,定要奋起反击,将对方置于死地,这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按同样道理,见到骂帖,你大可多点涵养,不予理会,为何定要和对方一般见识?4、也是最关键的,自卫必须是针对迫近的威胁,而不能过后报复;比如强奸犯事后逃跑,受害者追赶上去将对方打死或打伤,不算正当防卫;网上遭骂,你可能是在几分钟或几小时之后才看到,这时候再写帖回骂,只是报复、出怨气,与正当防卫没有关系。
也有人以言论自由为遁词,似乎骂人是运用公民权利的高尚行为。这是没有分清权利与义务、法律与良心的界限。要知道,"能"与"该"是两个概念,比如乱丢垃圾,即使不违法,也是缺乏良知的表现。网上骂语,就是垃圾,是对网络环境的污染。约翰?弥尔顿说过:"唯有好人爱自由,余者只是爱放纵。"习惯性骂人不是自由表达,而是随意发泄,不是天性率真,而是道德败坏。
显然地,为了公正,对惯骂者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是合理的。论坛应该有比较明确的惩罚条例,网管也应该认真担负起监督的责任。但有人举起法律武器,以诽谤、bully、性骚扰等罪名将骂人者告上法庭,就有点小题大做了。为如此琐屑的事提起诉讼,是滥用法律,浪费有关各方的时间和资源。如果起诉的目的是给对方造成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就成了报复行为,而非追求公道和正义。至于个别网客,查人真实姓名,向工作单位告状,往家里扔石块,用恐吓、威胁甚至违法手段逼迫对方噤声,就超越了道德底线,成了真正的bully。引一句老套名言:"我也许不同意你所说的,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骂人者是可恶,但他们的人权不容侵犯。维持良好的网络环境靠论坛自律,不可轻易引进外力。如果哪个人受到委屈都要政府来主持公道,很快地,公道变成霸道,受到政府的迫害时又由谁来主持公道?
鲁迅先生说:"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辩论是以理服人,不是以力相争。其实更多时候,理不能服人,风度才能服人。理性是对待恶口的终极武器,有理有节,自尊自律,不失去你的cool,骂人者相形见绌,任他喊破了喉咙,也伤不了你一根汗毛。依笔者看来,网上骂人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骂人者不必上民事法庭或刑事法庭,而应该上道德法庭和良心法庭。俗话说"人人心里有杆秤","人人"就是陪审团,公论就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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