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帝99次宠婚免费阅读:怎样处理境外租赁收入被代扣的所得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3:57:40
问: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设备租赁业务(非融资租赁),2007年起取得境外租赁收入,并被代扣代缴10%预提所得税,这部分预提所得税在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因此,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按规定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境外租赁所得抵免限额应按上述规定计算。

  例如,企业境内取得收入100元,成本费用税金为50元,境内营业利润为50元;假设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取得境外租赁所得90元,在境外缴纳所得税10元,境外租赁收入应缴纳营业税5元(该金额已包括在境内成本费用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50+100)×25%]×100÷(50+100)=25(元)。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10(元),企业已取得境外的完税证明。

  因此,企业应纳所得税=150×25%-10=27.5(元)。

  又如,企业境内营业利润-150元,假设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取得境外租赁所得90元,在境外缴纳所得税10元,境外租赁收入应缴纳营业税5元(该金额已包括在境内成本费用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抵免限额=0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10(元),企业已取得境外的完税证明。

  因此,企业应纳所得税=0.

  境外已交所得税10元,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