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之魂3什么可以弹反: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9:12:10
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   作者:  肖树龙

   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

     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肖树龙 编辑

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

 

 

工程总

承 包

 

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发包

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2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施工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

分包劳务

作业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承包人资

质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专业分包

工程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承包人须自行完成承包任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禁止承包

工程转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视同转

包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附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属于违

法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 揽 工 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单位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 自2004年4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分包

 

的禁止性

 

规  定

一、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72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29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及禁

 

止性规定

一、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72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24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26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9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发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条第5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工程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5 第4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

 

程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9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专业分包

 

 

工程项目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六十种项目: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     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9、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     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    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     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2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22、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2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2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2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2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2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2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2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3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3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3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37、航道工程专业承    38、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4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    46、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    47、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9、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50、核工程专业承包    51、炉窑工程专业承包    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4、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55、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     5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60、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

 

 

 

劳务作

业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施行  第5条(第3款)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9条(第二款)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劳务作业分包项目

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以下十三种类别属劳务作业范围: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     3、抹灰作业     4、石制作业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搭设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     11、水暖电安装作业    12、钣金工程作业     13、架线工程作业

 

违法分

包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4条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分包工程

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6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违法

 

及其表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年11月8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3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非法转包

 

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4号  第4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发包方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1991112191)第798号 1013条 第10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自备本条第二、三款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代理。 第11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章第10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12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章第10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三)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一)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五)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13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承包方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112191)第798号 1416条 第14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可开展承包业务。 第15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持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和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任务,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6条 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超级、超范围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