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迪菲亚长靴哪儿出:木工死在装修房 房主赔了十多万 为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6:37:10
来源:2011年10月14日 重庆晨报     

  

  昨日,沙坪坝区天星桥附近,一个小区外,几位游击装修工正在等业务

  廖某夫妇装修新房时,找的都是“游击队”。没想到,来装修的木工进场装修时,一堆木工板压在他喉咙上,死了。木工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你雇用我们家人给你打工,工作时死了,你就该赔钱!”

  “我哪里雇他了嘛,明明跟他讲好包工不包料,是他承包了我新房装修的木工活。我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我就不是雇主噻,肯定不该赔钱!”廖某认为,这事儿不该他负责。

  他们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房主到底该不该赔钱?最终,法院判决:廖某夫妇赔偿木工的家人十多万元钱。不过,廖某夫妇的赔偿,不是因为他们雇用了木工,而是不该把装修工程交给这位没有资质的“游击装修工”。

  装新房

  木工死在他房里

  廖某和朱某是一对80后年轻夫妇。结婚后,两人在江北北滨路附近买了一套新房。去年11月,他们找到朋友余某,请他帮忙装修新房。

  余某也是做装修的,在装修圈里认识不少人。他先后找了石匠、电工、泥水工去装修廖某夫妇的房子。

  当月底,该木工进场干活了,余某联系了“游击装修工”张某,介绍他去做木工活儿。张某是个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凭着自己的木工手艺,一直当“游击装修工”,接房屋装修的木工活做。

  去年12月4日,张某独自一人在廖某的新房做木工装修。两天后,廖某和同事到新房查看时发现,张某靠在墙壁上,一大堆木工板压在他喉咙上。廖某报警后,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张某已死亡。

  事后,廖某赔偿了两万元丧葬费给张某家人。

  房主

  我没雇他,我不赔偿

  之后,张某家人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张某与廖某夫妇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应由雇主廖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张家人要求:廖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9万多元。

  廖某夫妇却说,事情不是这样。“我们跟张某不是雇佣关系。我们装修这套房屋,是交给余某承包的。我们约定包工不包料,余某承包工人人工费,我们自己买材料。装修工人都是余某安排进场装修。”廖某夫妇强调,张某是余某雇用的,他们不是张某的雇主,不应该赔偿。

  余某急了:“我没有承包廖某的房屋装修,也没有雇用张某。”他说,他与廖某是朋友,廖某找他帮忙,他就帮忙介绍了装修工人给廖某,工人工资都是廖某自己付的。“我只是帮忙。”

  法院查明,余某说的是实话。而且,他介绍了张某给廖某后,就到浙江打工了。随后,是廖某自己联系的张某,并带他去新房装修。

  法院

  不该请游击工,赔十多万

  江北法院审理此案时,向张某亲人说明,根据查明的情况,他们主张的雇员受害存在法律关系不当。随后,张某的亲戚要求,不再要求按雇员受害主张赔偿,按承揽中定作人选任有过失主张赔偿。

  随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经余某推荐给廖某,做房屋木工装修。廖某与张某联系,双方看完房屋后,廖某把房屋钥匙和业主卡给了张某,张某自行到该房屋进行木工装修。因此,张某是承揽廖某房屋木工装修,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张某在完成其承揽的木工装修过程中,被一大堆木工板压在喉咙上死亡,其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但法院同时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廖某夫妇将其房屋木工装修交付无资质的张某,根据事实,江北区法院认定,张某亲人可获得死亡赔偿金338545元,其中廖某夫妇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表示,廖某夫妇说将房屋发包给余某,余某是房屋装修的承包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余某只是推荐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廖某夫妇赔偿张某亲人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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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风险?

  法官:找正规公司

  装修工人和房主该如何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必元介绍,近段时间,他们接到多个类似的案子。房主找游击队装修,工人在装修时严重受伤或死亡。

  如何规避风险?张必元建议:装修工人最好脱离“个人游击”状态,加盟正规装修公司,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那样的话,即使在工作发生意外也有保障。

  而房主呢,也别贪图一时便宜,最好把装修工程交给正规装修公司,并签订相关装修合同。这样的话,即使发生本案中这样的情况,房主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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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区别

  请游击队装房,出事要担责

  法院为什么认为,张某亲人主张的雇佣关系不当,张某与廖某夫妇之间应是承揽关系呢?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该如何区分?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必元对此作了解释。

  张必元表示,承揽和雇佣区别主要有三点: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

  当这三点认定有争议时,还可综合分析一些因素。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从这些区别可以看出,本案中房主把房屋装修交给“游击装修工人”,双方的关系是典型的承揽关系。

  确定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后,当事双方在这两种关系中,应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呢?

  张必元表示,如果是雇佣关系,则雇主承担严格责任,即只要受雇人在工作中出事,雇主要负全部责任。除非雇主能证明,雇员受到伤害是因为自己有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则定作人只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即定作人有过错,就承担部分责任。定作人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那么就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

  本案中,定作人即发包木工装修工程的廖某夫妇选人有过错,他们在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选择了没有资质的木工张某,所以要承担30%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廖某夫妇把房屋装修工程交给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承包,即使装修工人工作时出意外,他们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责任编辑:屈舒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