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曼巴c瞄准镜安装视频:刘立群:辩证法的局限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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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局限与误区

——破除对辩证法的迷信

刘立群

“辩证法”这个词在我国曾经使用频率极高,堪称满天飞,除了哲学界常讲的“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等之外,还有诸如“军事辩证法”、“医学辩证法”、“体育辩证法”、“管理辩证法”、“经商辩证法”甚至“爱情辩证法”等等各色各样的“辩证法”。其中所讨论的内容虽然并非毫无道理、一无可取,但是总的说来道理都相当勉强、简单、似是而非,甚至多少幼稚可笑。现在常听到有人说“辩证法就是变戏法”,因为运用“辩证法”似乎怎么说都行、怎么说都有理、“常有理”,但又没有多大实际用处。这个说法很调侃,但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事实。目前人们讲“辩证法”虽然比以前少了许多,但是还经常能遇到,尤其在马哲教科书中。

笔者认为,辩证法学说虽然在中国和西方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是一方面它有很大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有一系列根本的误区,需要我们彻底解放思想,追根究底,对此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笔者所主张的哲学创新也包括重新研究和认识辩证法问题,并从根本上指出辩证法的严重失误。毛泽东主席曾说他的最高明之处是“懂得辩证法”(大意),认为懂得“辩证法”就是抓住了根本、能一通百通,似乎可以做到大手笔、高屋建瓴,因此基本上不去认真研究和思考真正的哲学和社会科学问题,而有关辩证法的那些论述实际上也都相当空洞、机械、简单化,其实很不科学(例如“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等论断),并在实践中陷入极大的误区和混乱。

我国在20世纪60年代一度开展“学哲学、用哲学”活动,其主要内容就是大学大用、“活学活用”一分为二的辩证法。在“文革”期间,人们也纷纷大谈号称科学精髓的“辩证法”,却把诺大的中国弄得民不聊生、只讲空话套话、互相逗心眼耍手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真正的共同标准和依据,随心所欲、任意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辩证法确实离诡辩相差并不远,甚至大体相同,尽管有人想否认或区分开这一点。在一定意义上,“辩证法”或“辩证的表述”其实是在玩弄语言游戏或反义词游戏。笔者认为,辩证法其实只是比较简单、初级的道理和方法,而不是严格的科学方法和科学理论(笔者认为哲学应是广义科学的一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是理论科学,详见笔者《超越西方思想》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及前苏联学术界对“辩证法”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和研究,但是各种观点始终分歧很大,至今也没有得出什么明确的结论。哲学是最深刻的科学,但是深刻并不等于玄虚神秘,更不等于观点混乱、主观随意。“辩证法”问题之所以讨论不清楚,主要是因为它本身就有严重缺陷。

有人认为“辩证法是哲学的核心”(见《潘梓年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年)。笔者认为,对于黑格尔哲学及马哲来说,辩证法的确是其核心。但是由于辩证法本身有严重的局限和缺陷,也由于黑格尔哲学及马哲本身都有严重的缺陷和错误,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哲学,所以,对于作为理论科学的哲学来说,辩证法并不应是、也不可能是其核心。即以二分法为主要特点的辩证法不可能改造成为真正科学的方法。

迄今学术界一般认为,辩证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古代的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这三个阶段。在古希腊,“辩证法”最初主要作为一种谈话或辩论时揭露和克服对方议论中的矛盾以取得胜利的艺术。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代思想家就已经发现并讨论:1,世界上有许多两两对立的东西,感到十分奇特、有趣并且很神秘,便有学者把这些情况集中起来加以讨论,例如上下、左右、前后、天地、昼夜、寒暑、牝牡、生死、祸福、父母、君臣等等(见《易经》、《老子》以及古希腊的哲学著作);2,万事万物都是不断运动、不断发展变化的,包括看到一些两两对立的东西相互变化和转化。基于这种情况,他们便把二分法当作最重要的方法,认为世界万事万物都是两两对立的,并把这种方法称为“辩证法”(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辩证法”一节,第222-231页)。

例如,从亚里士多德开始采用自上而下彻底的生物二分分类法,根据是否会运动而把生物分成动物和植物两大类,动物则根据是否有血分成有血动物(脊椎动物)和无血动物(无脊椎动物)两类,有血动物又分成温血和冷血,温血动物根据是有毛发还是羽毛再分成两类(哺乳类和鸟类),等等,这样一步步地二分下去,直到一个特定的物种。这种方法直到18世纪后期才发生转变:现代生物分类法创始人、瑞典科学家林奈(1707-1778)在开始时也是用自上而下的分类法,但是他突破了二分法的界限,不再采用二分法,而是发明了一个等级结构的分类体系,在界之下划分纲,纲划分成目,目划分成属,最后是种。这样一个等级体系要比二分法缜密得多,也简明得多。在其后期,他认识到自下而上的分类法要更为恰当,因此把种作为分类的基本单位,分类从对物种进行尽可能准确的描述开始,把相似的种归为同一属,把相似的属归为同一目,再把相似的目归为同一纲,等等,这就更不是依照二分法了。

黑格尔恢复并大大发展了古代辩证法学说,把辩证法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核心及根本方法去涵盖一切、说明一切,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建成完全不自相矛盾的哲学即广义科学体系,但同时也把辩证法更加神秘化了。他提出并论证了“辩证理性”,认为这包括了“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并批评其他哲学家不懂得这点。他的辩证法学说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只有在有限里的无限、在相对里的绝对,才是真的无限、真的绝对,并且认为这些就是具体的、真实的东西,是现实;他认为哲学不是“抽象概念”的体系,而是“具体概念”的体系。这些观点和表述虽然看起来深奥莫测、大有玄机,但实际上却是在玩弄概念游戏,想说是什么就是什么,想说包含什么就包含什么,随心所欲,没有任何依据和公认为正确的验证标准,实际上他也不想去进行验证。他用自己“系统”阐述的庞大哲学体系本身为自己的一系列观点进行论证,似乎十分严谨、合乎逻辑推理,但实际上漏洞百出,经不住哪怕稍微仔细的推敲和辩难。实际上,他的这个思路是完全错误的。

马哲的辩证法学说无疑比黑格尔的辩证法学说有进步,其神秘性要少一些,正确因素要多一些,但是依然有根本性的缺陷及失误。马哲“辩证法”混淆了一系列本不应混淆的东西。认为“辩证法是支配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最一般的规律”,并且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认为前者是指客观世界是“辨证运动”的,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映”,“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即支配自然界和支配人类社会的“辩证法规律”。

马哲辩证法学说认为有三个“规律”和五对“范畴”,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及“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性和现实性”,并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核心。笔者认为,首先,由于规律只是人类进行科学研究的认识客体,而定律是人类科学研究的认识结果,两者不应混为一谈(认为“定律是对规律的正确反映”也不正确),而在西方语言中,“规律”和“定律”都使用同一个词([英]“law”、[德]“Gesetz”),即规律和定律不分,因而造成很大混乱,这三个所谓“规律”其实并不是指认识客体,而是指认识结果,所以应当改称为“定律”,即应当先正名为“对立统一定律”、“质量互变定律”和“否定之否定定律”;其次,定律是指有普遍适用性的认识结果,而这三个所谓“定律”的适用性其实都是有限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够不上称为“定律”,例如“质量互变定律”并不能够普遍适用,也不能普遍的定量化,即不能普遍地回答“达到多大的数量才能引起质的变化”,因为不同事物的情况各不相同,不存在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因此这个表述作为定律没有什么意义,也可以说是错误的、不成立的“定律”。

至于五对“范畴”,其适用性也都是有限的,只有相对的意义,即诸如“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区分基本上都是相对的,很难说“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区分是绝对的,或“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区分是绝对的,等等。仅仅把这五对范畴罗列出来并没有什么有力的根据,而且没有、也不可能真正讲清楚、讲彻底这些“矛盾关系”之间的复杂关系,即这种罗列貌似全面、深刻,实际上相当混乱、并不系统,因此也并不真正正确和科学,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总而言之,辩证法学说并不是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并不是正确的、科学的哲学理论的组成部分,更谈不上是正确的、科学的哲学理论的核心,而且无论怎样改造或发展也不可能使之成为科学理论。

主要基于这个原因,当今西方学术界的主流早已基本上不使用“辩证法”这个词,也不把它当作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方法和研究方法(参见叶秀山、王树人总主编《西方哲学史》第六卷[凤凰出版社2005年]张慎主编“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的确立”一节)。尽管如此,西方在许多地方仍然不自觉地受二分法的束缚,甚至视之为理所当然,尤其是追求思想简单化的人,例如迄今西方、尤其是美国十分流行的“非黑即白式”的“民主-专制”二分法、“正义-邪恶”二分法等等,并因此犯下许多错误。

“辩证法”一词目前虽仍在我国较为广泛地使用,但是哲学研究界承认在辩证法研究方面遇到很大困难,承认辩证法已被人们戏称为“变戏法”、失去了以往那种权威性,有的学者因此立志要拯救辩证法、恢复其权威性,例如贺来《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一书便决心“杜绝辩证法蜕变为‘变戏法’”,认为“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途径是深入哲学史”(“自序”第6、7页)。笔者则不同意该书的观点以及其他“拯救辩证法”的努力,认为深入研究及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及其他一系列哲学问题的出路决不在于“深入哲学史”,而在于哲学创新,因为以往的哲学史并没有、也不可能给我们提供正确的答案,无论我们如何再详尽细致地研究它们。

“辩证法”的关键特征是二分法。自古以来许多思想家偏爱二分法,认为它既简洁又对称,而且有某种神秘感,显得玄奥、深邃,把它作为最基本的原则。但实际上这和古代实证科学不发达、有神秘主义倾向有关,同时也和人们没有认识到反义词的特点直接有关,因为反义词都是一对一对的,似乎很整齐,也有某种哲理性。但是这些都不能说明二分法本身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是普遍原理。对有些事情二分是有道理的、正确的,对有些事物则二分没有道理、不正确。因此不应一概而论。此外,这也和对立联想有关,想到“好”就可以联想到“坏”,想到“正确”可以联想到“错误”,有“老”就可以想到“少”,有“取”就可以想到“舍”,等等。

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都认为“辩证法是最一般的规律”。这其实是一大误区,人们想找到最终的、唯一的一种“规律”,由此出发去解释一切和解决一切问题。这个想法固然十分“美好”,但是在实际上行不通。这种唯一的“最一般的规律”完全是出于虚构,而且是错误的虚构。首先,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都并不是依照所谓“辩证法规律”运行,当然也不是依照任何规律运行,因为规律只是人类的认识客体,它没有任何力量、不决定任何事情(详见笔者“人类不受任何规律支配”一文及《超越西方思想》一书“认识论”一章第四节);其次,作为认识客体的规律可以分类,各种规律之间的关系也都十分复杂,自然界在运行并不断发展变化,人类社会也在运行并不断发展变化,这些运行和发展变化都有一定规律可寻、可以去研究,但人类是主动的、可以进行认识即创造出科学知识并按照正确的知识来实践和做出各种产品和事物。

由于“反映论”认为人类的认识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因此人们便引申为“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其实,“反映论”本身便失于简单、片面,而“辩证法”学说也失于简单、片面,因此这种观点不科学、没有什么意义。(详见笔者《超越西方思想》“认识论”一章第三节)

辩证法学说(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及“主观辩证法”即“思维辩证法”)不是科学,即不是正确的哲学理论,无论怎样改造、修正或发展也不可能成为科学,因此没有出路,不值得花气力去研究,也不可能得出任何有意义的研究结果,不可能真正得到“复兴”,徒然浪费人们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辩证法”对于人类的社会发展以及科学学术研究也没有真正普遍的指导意义。无论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学说还是马哲的辩证法学说,虽然貌似深刻、严密、系统,其具体内容也并非一无可取,但是从根本上说都是站不住脚的,只是人类思想史上一个阶段性的认识结果即只具有哲学史意义。

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描述世界一般规律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而是“主客体关系的辩证法”,它只限制在人类社会历史领域,其核心问题是历史向前发展过程中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是“整体性”的辩证法,并因此认为恩格斯把辩证法扩展到对自然界的认识是一种错误。当然,卢卡奇这里提出的论点说到底依然不正确,仍没有看出辩证法学说的根本错误所在。

所谓“辩证思维”、“辩证地看问题”等通常解释为“从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观点出发看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事物和问题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从“对立统一的观点出发看事物和问题”便不一定都正确,而是往往陷于片面和局限,并且往往割裂各种事物之间复杂的相互联系。有些两两对立是有道理的,有些则没有什么道理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因此不应当一概采用两分法。哲学是研究一切事物最根本的道理,而把二分法当作最根本的道理显然是错误的。对于古今中外包括辩证法思想在内的哲学思想遗产,第一不应评价过高,第二应当从新的理论视角出发去重新进行研究,发掘出其真正有意义之处,同时指出其局限和错误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哲学原理教科书还是哲学史教科书都应当重新编写。

对自然界的研究即自然科学研究需要完全根据实际情况、实际观测结果,而不能有先入之见,社会科学研究则要复杂一些,因为人都是有思想的,而思想本身也是由人创造的。当然,研究自然科学的哲学基础问题、社会科学的哲学基础问题、数学的哲学基础问题等都是有意义的,是有意义的研究领域和命题,现在通常也称为“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哲学”、“数学哲学”等,也就是笔者所说的哲学研究外围领域,并且只有先把哲学核心领域的问题都正确地解决之后,才能正确地解决外围领域的问题。但是这些不应和“自然辩证法”及“历史辩证法”的错误和混乱混为一谈。这些不单是名称之争,因为科学研究必须要求术语及表达准确。

的确,自然界中有不少事物与对称、与二分法有关,但是也有许多事物和对称、和二分法没有关系,即不应当简单地从“一分为二”角度出发去看待一切自然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就更是如此。无论对称还是二分法都并不是普遍的现象。一件事物、一个问题往往涉及到许多方面,各种事物和问题之间的关联也是错综复杂,如果只从两分法出发、只去考虑和把握其两个方面,便必然陷入片面性或偏激,因而必然产生失误。例如,与“历史辩证法”密切相联的“阶级论”把人类社会一律简单分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或“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认为“阶级斗争必然是你死我活”,便造成极左时期一系列十分荒唐的严重错误。在“一分为二”、“对立统一”思想指导下,人们往往习惯于把所有事情都视为两两对立,以为当然如此,例如“不是姓社就是姓资”、“不是姓公就是姓私”等,只是在其中兜圈子,才有“四人帮”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这类现在看来十分幼稚可笑的观点,仿佛“社会主义只姓公,资本主义只姓私”。

常说“物极必反”。但是达到什么程度算是达到了“极”?在许多时候,事情还没有达到极端就开始反,有时已经太过分、过了极端却仍没有反。这些都说明这种说法的弹性很大,很模糊,也可以说很不严谨。粗糙、简略、模糊是有关辩证法论述的突出特点。常听人说“自然界是辩证发展的”或“人类社会是辩证发展的”,等等。由于“辩证法规律”是错误的虚构,这类说法当然也就站不住脚、没有什么意义。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都是十分复杂的,仅用辩证法即二分法不可能完整准确地加以认识。

此外,事实上并不存在一通百通的东西或原理。笔者认为:即便懂得和掌握完全正确的理论科学即哲学,也远不等于懂得和掌握无穷无尽的各门实证科学(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更不等于知道同样无穷无尽的实际知识(包括实际生活知识等等)。这些知识都是有用的、不能相互替代的。一个人的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学会所有知识。不过,掌握真正正确的哲学理论的确可以做到思想深刻、考虑全面、眼光长远,并避免许多本不该有的错误。

同样道理,无论“一分为几”都是有局限性、没有普遍适用性的,即无论笼统地把“一分为几”当作普遍原则都不妥当。例如庞朴先生所提出的“一分为三”论也是有局限的,不可能成为普遍有效的原则。在科学研究所进行的各种分类中,正确的做法应是:实事求是,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层次和尽可能全面的事实,应当分为几部分就分为几部分。李浙生《物理科学与辩证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一书认为事物不是一分为二,而是一分为多,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不是普遍适用的,等等。

对于和“辩证法”相对的所谓“形而上学”,迄今普遍认为这种“形而上学”是完全错误的。但由于“辩证法”学说成问题,这种完全否定“形而上学”的观点便也成问题。认为“形而上学”就是主张“世界是一成不变”的这种观点应当说是出于某种无知或误解。每个人都会看到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是在不断变化的,没有人愚蠢到认为世界是完全不变的。自柏拉图以来的一批思想家寻找不断变动的世界背后的“不变的东西”,这恰恰有其深刻的道理。不论怎样,这些都需要重新进行认真研究。

笔者的结论是:辩证法即“一分为二”或二分法虽然有一定实际的意义和用处,但是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方法,更不是什么严格的、高级的科学方法,辩证法学说因此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没有什么科学意义的学说,无论怎样发展、改造也不可能成为科学的理论。虽然它已经发展和存在了两千多年,现在则到了完全解放思想、破除对于辩证法和辩证法学说的盲目迷信、彻底清算它并把它清除出科学殿堂的时候了,同时创造出完全正确的哲学理论即方法论去取代它,以大大推动科学的昌明和人类的进步。

(2008年1月4日)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欧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