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打底外面颜色外套:地勘单位矿权经营相关问题的探讨 - 鲁煤地质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0:53:59

地勘单位矿权经营相关问题的探讨

默认分类 2010-06-16 20:52:00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

随着改革和发展的进一步深入,近几年来,资源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石油、煤炭、黑色和有色金属等价格全面大幅上扬,地质勘探社会市场和地质成果的矿权经营市场日益繁荣。地勘单位作为探矿权的生产者,是矿权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地勘单位在矿权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却成为地勘单位经营中的难点,下面对矿权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矿权取得和流转有待规范

  矿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2.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3.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但现有办法中的规定不够全面和具体,在实际运作中,各地人为设置障碍,扩大“招、拍、挂”和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标准,甚至对空白登记区进行“招、拍、挂”等等,防碍了地勘事业的发展,挫伤了投资探矿的积极性。从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地质找矿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在探矿权取得时,对申请人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减少进入障碍,因此国家应对需“招、拍、挂”的项目应作更多更明确的限定,减少探矿权取得中的障碍。

二、   矿权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矿权取得、使用和转让中,在某些地方,来自各方面的种种干扰、无序竞争、人为进行矿权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或为了地方或部门及个人利益,人为设置障碍,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或在企业中收取干股分成;或纵容,甚至包庇利益相关人员无证开采、乱采乱挖;或相关人员人为设置在当地从事探矿、采矿的先决条件等等,严重妨碍了矿权市场的正常经营,挫伤了矿权投资的积极性。

三、   矿权无形资产产权的界定

1.地质勘探单位在国家改革发展中,大部分实行了属地化管理,在属地化初期,国家核定基数。经过几年发展,不同地勘单位形成形色各异的发展格局,有的地勘单位以人员经费为先,发展为次;有的单位从基数中切出一大部分,进行自营地质勘查投入,或从事多种经营投资;有的单位自筹资金进行自营地质勘查投入,或从事多种经营投资。从现行地质成果形成的资金来源分类,可能存在包含在基数中的国家财政拨款、地勘单位负债资金形成、地勘单位自有资金形成等形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又无法准确区分具体的哪一笔投资是哪种资金来源所形成。因此,在确定现有地勘单位地质成果收入及其收益的归属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区别对待。对地勘单位属地化以前国家财政资金所形成的地质成果,转让收益,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在实现转让收益时,可适当考虑地勘工作单位利益,其余转增国家资本金或部分上缴国家财政;对属地化以后各地勘单位从基数中拿出资金、以及贷款等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地勘投资,应界定地勘单位自有资金投资收益,增加单位发展能力。

  2.国家公益性投资,如财政补贴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国家大调查项目等项目形成的地质成果,从投资者享有成果的角度理解,国家应拥有矿权,但从国家公益性投资的目的及社会效应角度理解,国家应放弃对该成果的矿权,以鼓励社会商业地质资金的进一步投入,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

四、矿权经营收入管理

1.现行的规定

按照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入帐时,应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投资时借记“长期投资”,贷“地质成果”。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按照规定转增国家基金,借“地质成果”,贷“国家基金”,收到转让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地质成果”。

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时,如转让收入大于实际成本的,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地质成果”,按实际成本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实际转让成本的净收入,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如果实现的转让收入小于或等于实际成本的,按实际收到的收入,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国家基金”。财建(2004)262号文件对探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也作了程序性规定,关于价款的处置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含义相近。

2.存在的问题

(1)地勘单位转让的地质成果,可能是几十年地勘人不断努力的结果,因时间过长、加之物价上涨等因素,实际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因此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2)按照实际成本从收入中扣除,未考虑地勘投资的风险性。地勘投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大量资金投入得到的是在该地区不必再进行投资的结论,其投入成为沉没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应在地质成果转让中,采取实际成本乘3-10倍系数的方式作为地质成果费用扣除。

(3)流转税及所得税问题

对国家财政投资部分,应在取得地质成果转让时,给予免征流转税优惠;对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考虑地质投资的风险性及行业特殊性,采取项目直接成本乘一定系数的方式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地勘单位矿权经营的发展思路

地勘单位目前存在矿权经营矛盾的原因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体制和市场经济不协调的问题。历史问题在于建国以来地勘单位所形成地质成果的界定和划分,及收益归属有待进一步明确;现状问题是地勘单位事业单位的身份认定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地勘矿权经营市场化的需求和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进行运作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协调。我认为,地勘单位目前可采取的发展思路为:

1.事企分离,独立运作。在矿权经营中,应和原有事业单位进行体制分离,在不破坏原事业单位现状的情况下,实行新事新体制,建立符合现代市场机制的市场运作体系,在投资、融资、人财物等管理方面,按照市场机制运作,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避免原有地勘单位体制和惯性思维对市场运行体系的冲击。同时也是新形成的地质成果产权清晰,归属明确。

2.对现有地质成果,尤其是在属地化以后从国家核定人头费基数中划出部分进行的地勘投入,逐步进行产权界定,在国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转让给市场化的公司,逐步使历史问题得到解决。

3.以政策促进机制改革。地勘单位矿权经营改革,产权和机制改革是基础。在投资时明确投资主体,或引入合作方投资,或地勘单位职工参股入股等形式,逐步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在设立或改制的公司中,引入现代企业竞争机制和管理模式,以政策促进地勘单位的机制改革。

4.科学规范的管理是改革顺利实施的保障。规范、科学的制度和运作只是建立了良好的运作平台,最终效果的好坏,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和运作的情况,因此,企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是改革顺利实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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