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棕是什么植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知单 - ★税收征管实务 - 中国财税群论坛 会计|财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19:48:54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知单

.threadtags_tag {margin:0px !important;background:none !important;padding:12px 0 !important;color: #444 !important;}.threadtags_tag span {border:1px solid #0002C1; padding:10px 14px 10px 32px; background: url(http://images.5d6d.net/dz7/default/tag.gif) no-repeat 10px 50%;}.threadtags_tag a{color:#244D8F !important;}相关搜索: 增值税, 通知单, 纳税人, 主管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涵[2006]1279号、国税发[2007]18号、京国税发[2007]46号通知精神,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二、购货方申办填制文书和附送资料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一)企业发生退货或折让、折扣
    1、 报送企业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退货(折让或折扣)协议原件,(购销双方需加盖企业公章,由税务机关存档)协议中必须注明: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事项。
    折让的须注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厂家给与折让; 折让前的金额、税额、折让比例、折让后的金额、税额。
    折扣的须注明:折扣比例、折扣后的金额、税额。
    协议中必须注明“双方单位所提供的退货(折让或折扣)协议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不予办理。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需办理退货(包括折让或折扣)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和抵扣)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退货(包括折让或折扣)带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退货(折让或折扣)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通知书。
    7、以上复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8、填写《退货(折让或折扣)清单》下载附件一。
    9、企业公章、财务章。
    10、购货方取得《通知单》的当月,将已认证并记账的发票进项税,做进项税额转出,携带记账凭证、应缴税金明细帐的原件及复印件、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留存的《申请单》、《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来税务所进行核销。
    注: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并将发票抵扣联、记
    帐联交购货方。购货方取得的负数发票不用认证和记账,附在原发
    票后面即可。
    (二)发票无法认证通过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一并收回,并将其粘贴在取得的《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1、购货方取得的抵扣联、发票联不能认证通过的,必须持发票到征收所(国税三所)认证岗再认证,认证仍未通过的由国税三所认证岗加盖“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章,将未通过认证的发票复印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4、企业公章和财务章。
    5、购货方取得《通知单》的当月,携带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及复印件;企业留存的《申请单》、《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到税务所进行核销。购货方应将无法认证的发票退回销货方。
    注:销货方应收回无法认证发票,并根据《通知单》开具销项负数发
    票将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留存本企业备查。购货方不须取得负数发票。
    (三)购货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货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货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发生退货或折让
    1、报送企业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退货(折让或折扣)协议原件,(购销双方需加盖企业公章,由税务机关存档)协议中必须注明: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事项。
    折让的须注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厂家给与折让; 折让前的金额、税额、折让比例、折让后的金额、税额。
    协议中必须注明“双方单位所提供的退货(折让或折扣)协议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不予办理。
    2、购货方应提供此发票认证期内4个月的认证结果通知。
    3、购货方增值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公章。
    7、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注、购货方应将《通知单》第二联交给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
    开具销项负数发票。销售方开具的销项负数发票应与《通知单》一
    一对应,销售方应将销项负数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的复印件交购货方,购货方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携带销项负数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和留存的《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所进行核销。
    (四)开票有误
    1、 购货方拒收有误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精神: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购货方取得进项发票已认证抵扣但有误
    (1)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因发票中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方面出现错误需要更换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购销双方需开具更换发票说明(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说明中必须注明:“双方单位所提供的协议(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否则不予办理。(购销双方需加盖企业公章,由税务机关存档)然后办理退票手续。
    b、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d、购货方认证结果通知单。
    e、购货方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f、购货方税务登记证提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g、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h、购货方企业公章、财务章。
    i、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2)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因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银行信息有误需要更换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购销双方需开具更换发票说明(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说明中必须注明“双方单位所提供的协议(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否则不予办理。(购销双方需加盖企业公章,由税务机关存档)然后办理退票手续。
    b、购货方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c、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d、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购货方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f、购货方取得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g、购货方认证结果通知单。
    h、购货方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i、企业公章、财务章。
    j、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购货方取得的销货方对于同一笔业务重复开票(当月忘记作废)需要更换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购销双方需开具更换发票说明(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说明中必须注明“双方单位所提供的协议(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否则不予办理。(购销双方需加盖企业公章,由税务机关存档)然后办理退票手续。
    b、销货方已抄报税清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销货方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c、购货方取得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d、购货方认证结果通知单。
    e、购货方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f、购货方企业公章和财务章。
    g、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4)购货方取得《通知单》的当月,将已认证并记账的发票的进项税,做进项税额转出,携带记账凭证、应缴税金明细帐的原件及复印件、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留存的《申请单》、《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来税务所进行核销。
    注: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并将发票抵扣联、记
    帐联交购货方。购货方取得的负数发票不用认证和记账,附在原发
    票后面即可。
    三、销货方申办填制文书和附送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说明中必须注明“双方单位所提供的协议(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否则不予办理。(购销双方需加盖企业公章,由税务机关存档)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发票属于当月开具,销售方应在开票系统中及时作废;发票跨月无法作废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说明中必须注明“我单位所提供的协议(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否则不予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根据不同的错误内容,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1)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方面出现错误需要更换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 提供购销双方与之相对应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b、 销货方开出的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c、 销货方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d、 销货方已抄报税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e、 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f、 销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g、 销货方企业公章。
    h、 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注: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并持负数发票抵扣
    联、记帐联、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来税
    务所进行核销。
    (2)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银行信息有误需要更换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 购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购货方公章。
    b、 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购货方公章。
    c、 购货方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购货方公章。
    d、 销货方开出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e、 销货方开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f、 销货方已抄报税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g、 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h、 销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i、 销货方企业公章。
    j、 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注: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并持负数发票抵扣
    联、记帐联、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来税
    务所进行核销。
    (3)销货方重复开票(当月忘记作废)需要更换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 销货方已抄报税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b、 销货方开出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c、 销货方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d、 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 销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 销货方企业公章。
    g、 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注: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并持负数发票抵扣
    联、记帐联、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来税
    务所进行核销。
    四、审批权限和时限
    《申请单》由主管管理所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管理所即时出具《通知单》。
    领取填写《申请单》时,应由企业主管此项业务的人员,携带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取。如产品品种较多可填写《退货(折让或折扣)清单》下载附件一,(一式三份)。审核合格后开具《通知单》,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税务机关公章。同时在所开具《申请单》、《通知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具的金额和税额。
    五、注意事项
    1、购买方必须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于已取得进项发票但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在认证后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将红字发票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货方收到《通知单》在开具销项负数发票时,必须与《通知单》上开具的金额和税额一一对应,以便购货方回主管税务机关准确核销。
    3、企业必须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后,方可开具《申请单》、《通知单》。
    4、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在 “已抵扣”处划“√”,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在 “未抵扣”处划“√”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货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一并收回,并将其粘贴在《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5、以上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一律使用A4复印纸,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开具《申请单》、《通知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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