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天下第一部33:中华民国时期的优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1:11:19
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开始。全国各地接连掀起的反帝反封建革命运动,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气焰,震撼了腐朽卖国的清朝统治政权。
1911年,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的领导下,爆发了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政制度。但辛亥革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没有能够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它的胜利果实被封建军阀所窃取。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以后,封建帝制虽然被推翻了,但帝国主义和地主阶级在中国的统治并没有改变,政权依然落入了地主阶级的代表和帝国主义的代理人封建军阀手中,使中薯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
国民政府的军事力量,最初是以黄埔学生军为骨干的国民革命军。由于在这支军队中,当时有许多共产党人担任党代表或政治部主任的职务,这支军队还是富有朝气和革命精神的军队。1924年以后,惯于施展反革命两面手法的蒋介石篡夺了军权,特别是1926年他反共的反革命面目暴露之后,国民革命军逐步发生了变化,开始站到反人民反革命的立场上去了。
本世纪20年代末期,当时的国民政府为进一步建立和巩固一支武装力量,加强其统治,在重视军队建设的同时,对建立健全军人优抚制度方面也比较重视,先后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优抚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在沿袭封建军队优抚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资产阶级军队优抚方面的因素,革除了封建军队实行荫袭等弊端,形成了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的一套军人优抚制度。
1928年(民国17年)11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军政部条例》及与之配套的一些其他条例。在《陆军署条例》中,对有关优抚方面的机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陆军署中设有军衡司、军医司及残废军人教养院等管理机构。军衡司分管铨、考绩和恤赏三个科,其任务包括“赏赉、叙勋、奖章、褒状及其他赏给事宜”和“残废官兵处置事项”。军医司主管的工作包括“伤病等差之诊断及解除兵役之检查事项”等。残废军人教养院的主要任务是收容各军队残废官兵实行教养。当时残废军人的养赡及教育是由陆军署掌管的。这说明国民政府在中央一级已设置了专门机构、编制,负责优抚工作的组织实施。(参见《国民政府法规汇编》第一编)
按照当时军队的职能和任务分工的要求,陆海空三军各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海军署和航空署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在优抚待遇上与陆军体现一定差别。海军署和陆军署一样设有军衡司,空军署较小,只设军务科,但都有县体掌管优抚工作的部门。1928年12月17日,为便于统一组织,协调陆海空军的优抚工作,又颁发了《陆海空军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这个条例共有七条,比较简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陆海空军抚恤委员会直隶于军政部,依陆海空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及其他关于陆海空军抚恤之法令办理抚恤事宜。”(《国民政府法规汇编》第一编)1929年2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的《陆海空军抚恤委员会编别大纲》及编制表中,又对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总务处掌管陆海空军官佐兵夫阵亡及因公殒命各项善后事宜,如建立碑塔、铜像、祠宇,运枢埋葬等。
审社处掌管陆海空军官佐兵夫阵亡、阵伤,因公伤亡、积劳病故等项审该和调查统计事宜。
教养处主持军官佐兵夫阵伤及因公受伤等残废教养,及阵亡、因公殒命者遗族抚养教育事宜。
1933年(民国22年)6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兵役法,1934年8月16日公布了《空军抚恤暂行条例》,同年10月16日公布了《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以后这些条例、法律在条文上经过多次修订,有增有减,但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变比不是浪大。
这里,我门着重介绍一下《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的原则和内容。这是在军人优抚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条例,从中可以看见,中华民国时期军人优抚的一般情况。《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倒》由35条组成。在抚恤方面区分为平时和战时两大类别,这两类之间规定了严格界限。战时抚恤的范围是:(1)捍卫国家,防御外侮,自战时动员之日起至复员之日止。 (2)奉中央命令,从事讨伐,自奉令起至平定止。
平时抚恤的范围是:(1)奉令剿办匪类,或镇压暴动期间。(这是对革命运动的污蔑,应加以批判分析,为保持条例内容的原貌,这里照写,以下类似情况不一一说明)(2)现役军人在平时服务期间,预备役军人在平时应召期间。
平时和战时官佐士兵的抚恤在性质上又区分为五种类型,即: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临阵及因公受伤、伤剧殒命。
这五类伪亡者分别按死者军阶发给其遗族一次抚恤金和遗族年抚金,按负伤者军阶发给其年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战时阵亡:
1、战时临阵殒命。
2、战时临阵受伤,或在阵地防守时受伤,旋即殒命。
属于因战阵亡的,按下表规定的战时抚恤标准给予抚恤:
表一                             单位:元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上将
3000
800
少尉
400
180
中将
2000
700
准尉
300
100
少将
1500
600
上士
150
80
上校
1000
500
中士
140
70
中校
900
400
下士
120
60
少校
800
360
上等兵
100
50
上尉
600
320
一等兵
80
40
中尉
500
240
二等兵
80
40
平时抵挡叛乱被伤害旋即殒命,或在受伤的法定期限内死亡,或于防守要隘及负有特别任务遇害身死的,属于平时阵亡,技下表规定的平时阵亡抚恤标准给予抚恤:
表二                             单位:元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上将
900
600
少尉
200
130
中将
800
500
准尉
150
100
少将
700
400
上士
100
70
上校
600
350
中士
90
50
中校
500
300
下士
80
40
少校
400
250
上等兵
70
35
上尉
350
200
一等兵
60
30
中尉
300
160
二等兵
50
30
从以上表一、表二的对比中我们看到,战时与平时相比,战时阵亡的抚恤较优厚,是平时阵亡一次抚恤的二点一倍。同是属于因战阵亡的,上将官佐的一次抚恤金是二等兵的三十七点五倍,士兵之间抚恤的差距甚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公殒命:
1、战时服务,突然遭到水火灾难或误触弹药,或受毒气,因公埙命者;
2、战时执行特别任务因失事殒命者;
3、平时因公而遇难,或操练失慎,及与此相类似情形而殒命者。因公殒命也有战时和平时之分,在抚恤上体现一定差别。上述(1)(2)项为战时因公殒命,按下表规定的战时因公殒命抚恤标准给予抚恤:
表三                             单位:元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上将
1000
600
少尉
200
130
中将
900
500
准尉
150
100
少将
800
400
上士
120
70
上校
700
350
中士
100
50
中校
600
300
下士
90
40
少校
500
250
上等兵
80
35
上尉
400
200
一等兵
60
30
中尉
300
160
二等兵
60
30
上述的第3项为平时因公殒命,按下表规定的平时因公殒命抚恤标准给予抚恤:
表四                             单位:元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上将
700
400
少尉
140
80
中将
600
350
准尉
100
60
少将
500
300
上士
80
40
上校
400
250
中士
60
35
中校
350
200
下士
50
30
少校
300
160
上等兵
45
25
上尉
240
130
一等兵
35
25
中尉
180
100
二等兵
35
2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积劳病故:
1、战时随队出征,因尽瘁职务而病故的;
2、战时担任兵站勤务,因尽瘁职务而病故的;
3、平时著有勋劳,经勋奖有案记载;
4、不合于前3项规定,而服役经五年或十年为上的病故者。
积劳病故也有平时和战时区分,在抚恤上体现一定差别。上述(1)、(2)为战时积劳病故,按下表规定战时积劳病故抚恤标准给予抚恤。
表五                             单位:元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上将
800
400
少尉
100
80
中将
700
350
准尉
120
60
少将
600
300
上士
90
40
上校
500
250
中士
80
35
中校
400
200
下士
70
30
少校
360
160
上等兵
60
25
上尉
320
130
一等兵
50
25
中尉
240
100
二等兵
50
25
第(3)、(4)项为平时积劳病故,按下表规定平时积劳病故抚恤标准给予抚恤。
表六                             单位:元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阶级
一次抚恤金
遗族每年抚恤金
上将
700
400
少尉
140
80
中将
600
350
准尉
100
60
少将
500
260
上士
80
40
上校
400
250
中士
60
35
中校
350
200
下士
50
30
少校
300
160
上等兵
45
25
上尉
240
130
一等兵
35
25
中尉
180
100
二等兵
35
25
从以上所规定的各项抚恤标准看,很明显地体现了这样-个原则,即:阵亡抚恤待遇高于因公殒命的抚恤待遇,因公那命的抚恤待遇高于积劳病故的抚恤待遇。相同类别的抚恤中,战时的标准高于平时。这一原则从抚恤的作用及其意义上讲,应当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这部条例里,还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享领死亡年抚金的遗族,仅限于下列对象,即:死者的妻子及子女(妻子已经再婚的不发);无妻子、子女的,发结父母;无父母的,发给祖父母及孙;上述遗簇皆无的,发给死者未成年的胞弟姊。
年抚金从领取死亡一次抚恤全的第二年发给。
区别不同情况,对遗族领取年抚金的年限作了限制:
战时阵亡的,发给20年;
平时阵亡的,发给15年;
战时因公殒命的,发给10年;
平叫因公殒命的,发给7年;
积劳病故的,发给3至5年;
一般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规定年限,年抚金不再继续发给。在规定年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年抚金:
1、丧失国籍的;
2、被剥夺公权或免官的;
3、规定范围内享有抚恤待遇的遗族全部死亡的;
4、自一次抚恤金批准发给之日起,三年未领,或中问突然停领逾三年的。
此外还规定,阵亡各阶官佐如生前功勋卓著或临阵率先遇害,或死事极惨,被害情节极烈,准予照原来军阶加一阶的抚恤标准从优议恤。
另外,还有特别议恤的规定,凡经国民政府或最高军事委员会批准给予特别议恤者,不受规定的抚恤标准限制。
《陆军平战时抚恤哲行条例》对伤残抚恤作了如下规定:
官佐和士兵受伤分为战时和平时两类,从伤残性质又具休区分为战时临阵受伤或因公受伤,平时临阵负伤或因公负伤。在抚恤标准上体现一定差别。
伤残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等伤:
1、两目皆盲者;
2、失去一手或一足以上者;
3、咀嚼及言语机能并废者;
4、生殖器损坏者;
5、身躯瘫废者;
6、与上列各项相当之伤废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等伤:
1、一手或一足全肢残废者;
2、一手失去拇食二指或三指以上者,一足之五趾或足之一部者;
3、两耳俱聋或盲一目者;
4、咀嚼及言语机能重大障碍者;
5、重要脏器受伤而贻后症确系治愈无望,有危及生命上虞者;
6、与上列各项相当之伤废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等伤:
1、一手夫去拇指或其他二指者;
2、一足失去三趾以上者,聋一耳者或鼻脱落者,视力障碍者;
3、重要脏器受伤有再发之虞者;
4、伤虽治愈,精神上贻有重大障碍者;
5、与上列各项有相当之伤废者。
属于战时受伤的,不论阵伤还是公伤,分别伤等,均按下列表规定的抚恤标准给予抚恤:
表七                                     单位:元
阶级
战时负伤年抚金
阶级
战时负伤年抚金
一等伤
二等伤
三等伤
一等伤
二等伤
三等伤
上将
800
700
600
少尉
160
120
100
中将
700
600
500
准尉
120
80
70
少将
600
500
400
上士
80
70
50
上校
500
400
300
中士
70
60
45
中校
400
350
250
下士
60
50
40
少校
360
300
200
上等兵
50
45
30
上尉
320
240
150
一等兵
40
35
30
中尉
240
180
120
二等兵
40
35
30
属于平时受伤的,不论阵伤还是公伤,分别伤等,均按下表规定的抚恤标准给予抚恤:
表八                                    单位:元
阶级
战时负伤年抚金
阶级
战时负伤年抚金
一等伤
二等伤
三等伤
一等伤
二等伤
三等伤
上将
450
400
350
少尉
100
80
70
中将
400
350
300
准尉
70
60
50
少将
350
300
250
上士
50
40
35
上校
300
250
200
中士
45
35
30
中校
250
200
140
下士
40
30
25
少校
200
180
130
上等兵
35
25
20
上尉
150
130
110
一等兵
30
25
20
中尉
100
100
100
二等兵
30
25
20
以上(七)、(八)两表反映出战时平时伤残抚恤各等次之间的差距比较均衡,其标准差平均在25/100左右。但同一伤残性质,同一伤残等次官兵之门的抚恤标准就相当悬殊了。以战时负伤的年抚金为例,一等伤上将的年抚金是同一伤残等次二等伤兵应得年抚金的20倍。
平时或战时官佐士兵受伤致残者,年抚金拉照规定,原则上终身给予,但因伤情发生变化,康复或痊愈,则有一定的抚恤年限要求。如受伤当时严重,评定了伤残等次,发了抚恤金,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肢体及器官折损和障碍的,一等伤给抚恤七年,二等伤给抚恤五年,三等伤给抚恤三年,限期满即将抚恤金收缴注悄。
《陆军平战时抚恤哲行条例》对何种清况下停发伤残年抚金并注消抚恤金给予令还作了如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伤残年抚全:
1、违反党纲(国民党党纲),查有确据者;
2、开除军籍者;
3、褫夺公权或免官者;
4、再受军职或改就文职而领受薪俸者;
5、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6、本人身故者;
7、自年抚金批准之日起,三年未曾俱领者,或按年俱领,忽然停领逾三年以上者。
以上我们对陆军抚恤的情况(包括死亡和伪残抚恤)作了一般的介绍。《空军抚恤暂行条例》是1934年(民国23年)8月16日公布的。它的抚恤原则及内容与陆军大体相同。大概考虑到空军作为一种特殊军种,人才匮乏,危险性较大,在抚恤待遇方面一般比陆军要高。以空军作战殒命的抚恤为例,上将死亡其一次抚恤金为2万元,遗族年抚金为500元:陆军上将战时阵亡的一次抚恤金为3000元,遗族抚恤金为800元。同样官职的高级军宫死亡一次抚恤,空军是陆军的六点六倍,空军的遗族年抚金是陆军的一点九倍。
纵观中华民国时期军人的抚恤制度,客观地讲较之封建专制下的军人抚恤,在管理办法、伤亡性质、界限、范围的区分等方面确有某些历史进步性,从技术专业角度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便于掌握和执行。它所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统一的优抚法规,使军人优抚事业向制度化前进了一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必须指出,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军队的性质。
优抚不是一门超阶级的专业,对军人的优抚直接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换句话说,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军人优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民政府自从被国民党右冀操纵后,作为它的政权的重要支柱一一国民政府的军队,巳成为镇压人民和镇压革命的反动工具。为了客观地、历史地反映国民政府时期军人优抚制度的全貌,我们对其中一些明显抵毁中国共产党和革命人民的内容未加“剔除,从中不难看出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势力与人民为敌的顽固立场。这些优抚法规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国民党官兵积极镇压,扼杀人民革命斗争的作用,这是应予批判的。
同时,在这些法规中反映了国民党政府从大资产阶级大地主的立场出发,又于国民党军队广大下层官兵。采取奴役和歧视的特点。这在抚恤标准方面,所体现的官兵之间十分悬殊的差别,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联想到国民党政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征抓夫政策,由于深刻的阶级矛盾,达样一个反动政权已人心相悖,军心难筑,众叛亲离,即使在军人抚恤方面苦心积虑,有章有法,也难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国民党政府后期蒋家王朝八百万军队的崩溃便是一个最生动有力的历史证明。
从中华民国军人抚恤政策的分析中,还给我们带来了这样一点启示:仅从优抚专业角度讲,抚恤标准不加区分的平均主义做法固然不可取;抚恤标准的差距拉得过大,官兵之间可比的不同抚恤种类之间过于悬殊,也不利于调动鼓励军人征战的积极性,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