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不能以“优才”名义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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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不能以“优才”名义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2011-10-15 10:22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我有话说

  ■教育话题之熊丙奇专栏

  北京大学近日公布2012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细则及入选中学校长名单,首次列出不得获推荐的情况:存在不孝顺父母,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不良诚信记录,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不能获得推荐。

  从舆论的反映看,普遍赞同北大列出的不予推荐条件,尤其是有不良诚信记录,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不得获得推荐,更得到广泛的认同。而对于引起社会争议的不孝顺父母一项,也主要集中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上。

  如果我们把北大的自主招生改革动作,视为未来各高校,尤其是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的晴雨表的话,当我国所有高水平大学都实行完全自主招生时,我们可能会突然发现,依照这些学校确定的自主招生条件,我国将有一批有“污点”记录的学生,失去进入这些大学的机会。——— 一名在高中期间(甚至追溯到初中、小学)领过记过处分的学生,名校的大门可能就此对其关闭。———于是,回过头来审视北大提出的道德要求,就大有讨论的必要了。

  有人会说,这是犯错应该付出的代价,高水平大学就应该录取德才兼备的人才,择天下英才而育之。这告诉每个人,应该有高的道德要求,拒绝犯错。讲大道理没有错,但是,受教育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因犯错而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另外,人无完人,这是世间规律,况且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来说,偶尔犯错也是正常,怎么能因一次犯错,而剥夺其选择高等教育的权利呢?再说,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是“育人”,而非选拔干部,培养那些有过一次错误的学生,成为优秀的人才,难道不也是教育机构的使命吗?如果每个教育机构都不接受曾有问题的学生,谁来对这些学生进行教育呢?

  这个问题,其实在我国高考制度改革中,早已经过讨论而得到共识,这就是,在过去10多年间,取消了一系列与受教育权相冲突的高考报名资格限制,包括年龄、婚否、是否有犯罪记录等,推进高考人性化。按照现行的高考制度,就是一个曾经被判刑的人,刑满释放后,也可报考全日制的北大,达到录取分数要求,北大就一定录取;而即使是在服刑期间,他们也可通过自考助学,接受高等教育。这被认为是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育进步,对于这些受教育者个体,则成为实现人生“大逆转”的美谈。

  显然,与目前的高考制度对比,按照北大推行的自主招生校长实名推荐条件,我国大学的招生,很有可能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方面出现倒退。北大的道德要求出现在推荐制中,大家自然觉得合情合理,但从长远看,如果一所所大学随之效仿,加之自主招生规模增大,就会打着招收优秀人才的旗号,把追求改过自新的公民也拒之门外。而另一方面,这种招生条件,极有可能让基础教育普遍放宽对学生的处分、处罚,因为担心这样一来,会堵死这名学生的未来成长之路,这就使基础教育的管理失序。甚至还会出现修改档案的各种操作,这是提升社会道德,还是助长社会弄虚作假呢?

  如果自主招生出现这种局面,将是整个教育和社会的不幸。因为,从自主招生的用意看,不但要落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更应该扩大学生的教育选择权和学校选择权。后者甚至更为重要,任何限制公民教育选择和学校选择权利的改革,都是披着改革外衣的伪改革。那么,怎样防止这一局面呢?

  首先,需要整个社会转变对高等教育功能的认识。目前,很多社会舆论对北大提出的道德要求叫好,这是由于我国的大学,由于有各种行政级别,而更像是一级政府部门,我国的高等学校承担了很多非社会功能,包括人才分层、社会分工,上北大似乎象征着拥有某种特权,于是,就得按照这样的分层与分工,找到与其匹配的人,然而,大学的本质功能,其实是育人,不应该强调受教育者的身份要求,而应更多从教育角度来评价一个学生是否符合学校的录取标准。目前,我国推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包括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建立新型的政府与学校关系,都是为了减少大学承担的非教育功能,而回归教育本位。

  其次,拥有自主权的大学,当然可以确定自己的招生录取标准,但是,这种标准不应该是学校单方确定,而应该是社会参与制订的结果。在发达国家的公立大学,制订学校招生战略的机构是大学理事会,而这个理事会,除了有大学的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之外,还有政府官员代表、立法机构代表、社会贤达,在制订重大战略时,是要听取各方意见的,有了这样的理事会,大学就会想到自己的招生,不能与国家法律冲突(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有违学校的教育使命。另外,具体负责招生标准制订、监督执行的是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更多考虑如何在招生中采取合理的教育标准和学术标准,对申请者进行客观评价。与之对比,我国的大学,目前实行行政管理,没有大学理事会这样的决策机构,也没有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像自主招生这么重大的事情,就是几个校领导和招办具体工作人员做决定。

  所以,推进自主招生改革,必须同步推进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离开了这些基本的办学制度,我国高校的自主招生,会因大学教育的功能模糊、社会对自主招生的意识混乱、大学内部管理的高度行政化,而在科学性、公平性,尤其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上,出现倒退,这将走到自主招生改革初衷的反面。

  (作者系教育问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