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对利润分配进行纳税筹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3 20:38:35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对采购、生产、营销过程的等一系列的管理和筹划,都是为了一个目标,那就是在避免风险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企业利润的增加必然会带来企业税负的增加。一般来讲,企业实现的利润减去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就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这个利润也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净利润。然而,企业对分这部分利润分配的方法的不同选择,往往会导致企业和投资者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如何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合理筹划,减轻企业和投资的负担,成为企业和投资者关心的话题。

一、经营所得尽可能向资本利得转化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一般情况下,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买卖股票所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所得等;经营所得则应按规定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从而避免投资者(股东)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而股份制企业可以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使公司的资产总额增加,在不增发股票的前提下属公司的股票价值,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法人股东来讲,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回股息,不存在对分回的股息按投资方向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向的部分补税;对于个人股东来讲,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回股息,不需要交纳股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取得再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壮大自身的实力。

二、合理推迟获利年度

在同样的会计年度之内,如果企业前方后盈,可以利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而如果前盈后亏,就上能用亏损以后的年度利润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所得税实利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不是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例1: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A,1999年企业亏损额为-1500万元,2000年实现盈利1000万元,2001年企业亏损额为1000万元,2002年度实现盈利1000万元,2003年实现利润为1300万元。问该企业的获利年度为哪一年?该企业1999年亏损-1500万元,2001年由于实现利润1000万元,弥补1999年亏损-1500万元,仍然亏损-500万元,不能交纳所得税,2001年又实亏损-1000万元,合计亏损为-1500万,仍然不能交纳所得税,2002年虽然实现盈利1200万元,但由于2001年以前亏损总额为-1500万元,弥补亏损后还有300万元的亏损,仍然不能交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该企业实现盈利1300万元,那么,2003年度该企业实现盈利1300-300=1000(万元),2003年度才是该企业的获利年度。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是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退开始获利年度,使“免减三”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从而减轻税免;二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尽可能申报其经营期十年以上,以取得减免税优惠。即使将来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再补交税款,也比较划算。这也是计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交税少而又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例2: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有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其所得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三年减半征税。现该企业已投产七年,第一年利润为零,第二、三、四、五、六、七年分别实现利润15万元、20万元、24万元、28万元、33万元、42万。

企业累计已交所得税款=15×15%÷2+20×15%÷2+24×15%+28×15%+33×15%+42×15%=21.675(万元)

如果该企业不享有减免税优惠,则其累计应纳额是:10×15%+15×15%+20×15%+24×15%+28×15%+33×15%+42×15%=25.8(万元)

该企业共获得减免税25.8-21.675=4.125(万元)

三、充分利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年度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是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合计利润,因为弥补亏损在合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当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具体方法是:①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和标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充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②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方,可以达到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例3,光华公司2001年度开业,经税务机关确认2001年度亏损为230万元,2002年度该企业加强管理,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一举扭亏为盈,2002年度共实现税前合计利润340万元,弥补亏损后,2002年度光华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40-230=11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110×33%=36.3(万元),税后净利润为340-36.3=303.7(万元),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后,利润分配科目余额为303.7万元,而全年合计利润总额仍为340万元。

四、私营企业税后计提生产发展基金,可当期少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五十。由于特殊原因,提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文)第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允许按规定计提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以不投资,不分配的形式挂账一年,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延期纳税一年。

五、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额利润不分配,实现延缓纳税或抵亏节税的目的。

我国税法规定,我国投资者分回的利润免税务局;外国投资者尽量避免通过股权转证差价取得投资回报;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免征或减税部分视同已纳税(同税发[1994]229号)。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的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中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代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利润庆规定补缴所得税。从上述规定看,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被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达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例4:京广商贸公司是河北一家内地公司,该公司在珠海经济特区没有一家合资子公司汇通商贸公司。2001年度京广公司实现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汇通公司实现利润400万元。由于一个是由地,一个是特区,所以内地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33%,特区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分析汇通公司利润分配的不同结果。情况一:若2002年度汇通公司的税后利润不予分配,则两公司2002年度纳税情况如下:

京广公司纳税所得税额=500×33%=165(万元)汇通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15%=60(万元)所得税合计为:165+60=225(万元)

情况二:若2002年度汇通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回京广公司,则西公司2002年度纳税情况如下:

汇通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60(万元)

京广公司自身应纳所得税额=500×33%=165(万元)

京广公司来源的于汇通公司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 =(400-60)/(  1-15%)×(33%-15%)=72(万元)

京广公司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65+72=237(万元)

京广公司和汇通公司2002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额=237+60=297(万元)

两方案相比较,保留税后利润在低税率地区不预分配,可较从低税率全部分回交税率区,少产纳

297-225=72(万元)

六、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士一条采取简易分类法,半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合计上规定企业除可以采取分类折旧以外,还可以采用综合折旧和个别折旧法来确定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合计上规定,固定资折旧可能采用直线折旧和加速折旧方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国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方法。但对于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强烈腐蚀状态的设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的,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中,可以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企业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包括华成电路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化工业务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国家资标准或构成天刊资产的,经主宇航局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其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2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采取会计处理时,原彩直线折旧法不变,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则可以申请加建折旧,其折旧差额部分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七、利用技术开发费进行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适用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国有、集体个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政策规定:

1、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的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业技术开发费应逐年增长,当年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会10%)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具体政策是:

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与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达不到10%以上的,不得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按规定据实列,不实行增长达到,是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的办法。

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4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

例5: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利润总额为800万元,当年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合计为15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当年无其他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该纳税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A、算2002年比2001年支出增长比例
 
                         ×100%=20%   大于10%

B、计算予以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额

180×50%=90(万元)

因为90万元予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限额不大于该纳税人当年未扣除技术开发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予于全额抵扣。

C、计算当年扣除技术开发费后的应纳所得额:800-90=710(万元)

③企业为开发的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完或多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

④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⑤纳税人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拔付的部分,不得在提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八、投资国债和投资抵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实践中,这部分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投资收益,直接增加本年利润,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部分利息收入直接从所得额中调减。另外,凡在我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目前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的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所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历年度企业的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追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九、利用直接投资追税和追加投资追税进行筹划

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给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退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去15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