虫之歌部长:[原创]法律仇穷?偷万元现金判刑窃百亿股权者无罪! 【原创评论】-凯迪社区
麦庆泉介绍,广东某大公司准备投入一大笔资金去开发一个大项目,当时成立了一个项目公司专门负责运营,项目公司的股东中,除了该大公司外,还有几个关系较好的自然人,某大公司却擅自主张,将公司以低价的方式卖给了第三方,期间并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虽然此行为侵犯了股权,但由于法律上的漏洞,并不能因此而用刑事手段追究当事人“侵犯财产”的行为。麦庆泉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展开了大量调研,“走访了五六个这样的案子的双方当事人,”最高的损失了上百亿,最少的也损失了几千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最高法解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凡盗窃达到上述规定数额,均应受刑法追究 ,此乃人尽皆知的常识。
依据刑法学对盜窃的释义,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某大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如果以盗窃罪追究,恐怕有几颗人头都要落地。是否与该罪名沾边,虽值得商榷;但反观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 不仅数额只是前者的九牛一毛,笔者认为,主观上,"偷"的恶意程度也远非前者可比。而司法机关却能别出心裁的来个盗窃罪"比照", 抓小放大,这难道仅仅是法律上的漏洞?
古有刑不上大夫之说,今有罪不上官员之例;以至历朝历代贪官暴吏层出不穷,为祸人间。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曲解,使问题富豪能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到社会资源后,得到了比官员更多的罪与非罪话语权。典型的代言人茅于试先生甚至发出"我们要保护先富裕的人,因为只有富人得到保护,穷人才可能变富。如果打倒了先富的人,这个国家就会变成穷人国了"。刑法的终极意义在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凡触犯刑律,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均在"打倒"之列,茅大师刻意强调保护富人,忽略穷人,不说其嫌贫爱富人格之扭曲,更与法律的宗旨相悖。
话又说回来,从本文所例举股东被大公司侵呑的金额来看,在笔者的眼里,这些股东也算是鼎鼎的大富人。但凡事都是相对的,大富人在更大的富人面前就是穷人;否则就不会被吃掉。不过是换个顺序应验了那句话:小魚吃虾米,大魚吃小魚。
而麦庆泉所关注的仅仅是富人圈经济活动,"小魚吃虾米"似乎还看不上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