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过蜻蜓吉他谱:关于**市清泉饮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一案的
二00九年六月二日,我局**工商所巡查人员在对位于**区庆丰小区二轻楼1-1号右门的**区凇路送水站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市清泉饮品有限公司涉嫌从事虚假宣传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二00九年七月八日呈请主管局长立案调查,经局长批准,由李**、林**负责调查此案,经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情况基本属实,已调取书证7份、询问笔录2份,证据如下:
(1)**市清*饮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始源”桶装山泉水标签复印件一份。
(2)**市清*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市清*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
(4)**市**区凇路送水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市**区凇路送水站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
(6)、**省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一份。
(7)、现场笔录一份。该案已基本查清,现将违法事实及处罚建议报告如下:
当事人:**市清*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市**区小白山乡榆树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姜**;注册资本:1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天边山云海牌山泉水、纯净水;营业期限:二00六年八月二日至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登记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从2009年5月7日开始,在吉林市**区庆丰小区二轻楼1-1号右门其所属的**市**区凇路送水站经销其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8.9升/桶的“*始源”牌桶装山泉水,该公司在其标签上标有“经常饮用可增强人体免疫力,使人健康长寿。”的字样,到2009年7月8日立案调查为止共生产销售310桶,自2009年6月1日到立案调查止已销售20桶,获利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罚款3960元。
以上报告妥否,请法制委员会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