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洋洗涤机械: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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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08  【部门】:法规处
黔统法字(2008)1号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贵州省统计执法大队关于
印发《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地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科),各自治州、市、地区统计执法大队: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4号)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法制工作及全省统计工作会议提出的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在统计活动中规范、保障的重要作用的要求,特制定《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全面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全省统计法制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统计法制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自治州、市、地区统计局。
二、考核方法
考核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进行,由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贵州省统计执法大队根据各州、市、地区统计局季度(季末上报)、年度统计法制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结合经常性的统计法制工作情况,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比打分。统计法制工作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全年考核达70分以上的为统计法制工作达标。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一)统计立法工作(5分)
l、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的,计3分;
2、按时完成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要求,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提出修改意见的,计2分;未完成不计分;不按时上报情况酌情扣分。
(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30分)
1、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并按季度书面报告宣传情况,计10分。宣传效果酌情打分,季度报告迟报一天扣0.5分,扣满5分为止。
2、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要求,拟定统计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按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要求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8分。制定计划得3分,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及效果酌情打分。
3、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统计违法案例,计7分(分值划分:全国性刊物曝光每件3分;省级刊物曝光每件2分;地市级刊物曝光每件1分,县级刊物曝光每件0.5分,计满7分为止)。
4、积极向报刊、杂志投稿宣传统计法规,宣传稿件并被采用的,计5分(分值划分:全国性刊物每篇2分;省级刊物每篇1分;地市级刊物0.5分,计满5分为止)。
(三)统计执法检查(50分)
1、建立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统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制,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健全、完善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和统计执法机构,地区级统计法制机构或统计执法机构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保障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计8分。有法制工作机构或执法机构的计4分;其它统计法制基础建设视情况酌情打分。
2、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并按时上报本地区季度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小结的,计10分。未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不得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不认真的酌情扣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季度小结迟报一天扣0.5分(最多扣5分)。
3、地区级统计局直接查处5件统计违法案件,实体、程序合法,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材料的,计15分。未查处案件或有案不查或压案不查的本项不计分;少查处一件案件的扣3分;案件质量酌情打分;案件结案后备案不及时,迟报一天扣0.5分,扣满10分为止。
4、地区所辖县级统计部门全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计10分。所辖县级统计部门只有三分之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计7分;所辖县级统计部门只有二分之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计5分;所辖县级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计3分。本地区全部县统计部门没有查处案件的,本项不计分。
5、每个季度至少深入基层一次以上,积极指导县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计3分。不深入基层不得分。
6、按照国家统计局、省政府和省统计局有关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规定,认真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计4分。不开展评查工作不计分;开展评查的质量情况酌情打分;不上报评查情况的扣3分,迟报一天扣0.5分,扣满3分为止。
(四)其它工作(15分)
1、做好本地区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计3分。未开展培训不计分。
2、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应诉工作,计3分。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应诉工作质量酌情打分。
3按时完成省统计局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或按时完成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交办案件调查处理的,计5分。未完成任务不计分,完成任务不按时或质量不高,酌情扣分。
4、积极及时反馈统计法制工作信息,计4分(每件、次以0.5分计,计满4分为止)。
四、其他考核规定
1、以上考核内容均须书面报送相关材料或图片,要求内容、数据真实,实事求是,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材料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10日前(含上一年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
2、统计违法案件表均要求附上被检查单位电话及联系人姓名,以便查询,经查询不实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3、按季度上报书面材料的时间为每季度末最后一天前;半年上报的材料为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年度工作总结上报时间为11月25日。以上材料通书面材料上报的同时通过网上上报,时间以邮寄出的邮戳时间为准,如派人送达以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执法大队)收到为准。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执法大队)建立各地上报材料签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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