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稳岗补贴申请书: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油交割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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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油交割办法(暂行)

时间:2009-12-15 16:17来源:BOCE 作者:BOCE 点击:6次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原油连续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原油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油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原油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原油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原油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交易所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原油及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原油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等。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 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货物质量、数量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质量检验分别在入库前和入库后分别进行,入库前以船舱内取样为准,入库后以贮罐内取样为准,仓库内原有油品在交割原油入库前同时取样分析,所有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封存。如遇入库前后货物质量不符,根据三份样品检验结果进行仲裁、定责。
    2. 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3. 货主应保证交割原油的质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交割品级,如果因货主交割原油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油品变质,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仓库如认为货主的原油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检验合格后再卸货。
    4. 货物入库提交单证:
     国产货物: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进口货物: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外,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通关相关单证,由交易所复印留档。
    5. 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6. 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所处预留的印鉴。《存货凭证》一式两联,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第七条 《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相应的《存货凭证》或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 《注册仓单》的生成
    (一)申请
    1.拥有《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
    2.交易商已经付清截至申请日的相关仓储费用。
    3.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原油数量必须是1000吨的整数倍。
    (二)审核
    接到交易商《注册仓单申请书》和《存货凭证》原件后,交易所交割部负责与仓库联系,确认复核《存货凭证》里说明的原油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签发《注册仓单》。
    (三)签发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签发条件的《存货凭证》,交易所交割部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签发给交易商。《存货凭证》原件留存在交易所交割部。
    《注册仓单》生效后,交易所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该《注册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提货单》才可以被提取。
    第九条《注册仓单》以纸质《注册仓单》的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割。注册仓单用于实物交割的流程,与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流程相同。
    第十条 交割配对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买方交易商分配到的《注册仓单》,向其开具《提货单》。《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再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在《提货单》规定日期内,由之前上报的提货专人携带本人身份资料证明,到对应的仓库提货。
交易商将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的《提货单》传真至对应的仓库,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为上门提货的交易商办理相应发货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提货单》的交易商得到仓库同意,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协议,获得相应的《存货凭证》。
    第十二条 溢短规定
    (一)原油的出库数量以仓库的罐容计量(船运)和实际过磅重量(陆运)为准。发货溢短不超过《提货单》记载数量的±3%(扣除1.5‰的损耗后)。
    (二)原油入、出库一次,总损耗应控制在《提货单》记载数量的3‰以内,由买卖交易商双方各承担50%。
    (三)原油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买方交易商按照交割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交易商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可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原油的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检验以贮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封存。
    第十四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原油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日开始的六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日开始的十一个工作日内(含第十一个工作日)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交易商对所交割原油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原油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注册仓单和交割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王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