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里沟团购门票:关于树立文明新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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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树立文明新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2008-06-16 10:53:43|  分类: 党风监督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关于树立文明新风制止大操大办的
若   干   规   定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加快发展,全县城乡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好的改善和提高,但因传统观念和落后生活方式的影响,也出现了各种借婚丧喜庆名义大摆宴席、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这种畸型消费既影响了城乡生产性投资,更加重了广大干群的思想和经济负担,扭曲了正常的人际关系,影响了党风、民风和社会风气,出现了与精神文明建设极不协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狠刹这股一度被遏制的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把广大干群的精力和财力真正凝聚到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上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县城乡居民,尤其是党员、干部,要以倡导文明新风为己任,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崇尚文明、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任何人有婚丧喜庆等事宜均不得大操大办,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章  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党员、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城乡其它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配偶)婚、丧事宜按程序通过审批可以宴请。
新房落成、乔迁、生日、满月、职务(职称)提升(晋级)、工作变动、获奖、升学、参军、参加工作以及其他任何事宜一律不得宴请。
第五条  党员、干部对审批后操办的婚丧事宜,宴请的全过程累计不得超过20桌(含异时、异地、易人操办的桌席数)。
严禁直接或间接邀请本人工作对象、同事、下属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参加。不得使用公车,使用车辆不得超过3辆。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一律实行“事前报告,事后公示”和分级申报制度。婚事申报须提前5天,丧事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不得同时申报。
申报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告。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向市纪委党风室申报;乡科级领导干部(含助理)向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室申报(县政府1楼126室);股级以下(含股级)党员、干部向本单位或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乡镇及其站所所属党员、干部及村干部向乡镇纪委申报,农村普通党员向所在党支部申报;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申报时,本人须填写申报表,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一律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申报批准后,操办人须严格按照申报事由、宴请规模、时间、地点、请客范围等规定操办婚丧事宜,并在事后7天内将详细操办情况向接受申报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在本单位内公示一周,公示情况由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审核监督。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未按规定申报和瞒报的、擅自扩大宴请范围的、超过规定桌数的、超标使用车辆的、借机敛财的、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后处理,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一律公开曝光,一律从重经济处罚。
对违反规定全过程宴请累计超出20桌的,没收超出部分的全部礼金,并处以超出部分每桌1000元罚款,且取消当年各类奖励的评奖资格,年终一律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单位出现1人(次)违规操办的,一律取消其各级评奖、评模资格,并追究本单位纪检组长和单位“一把手”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制止,导致本单位出现2人(次)及其以上违规操办行为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报请县委撤销该单位纪检组长和单位“一把手”职务。
第八条  为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除不得违规大操大办外,也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城乡居民违反本规定举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三章  城乡居民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城乡居民是指:全县范围内非党员、干部的城乡居民。
第十条  各乡(镇)、村(居)委会均要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理事长可由乡(镇)、村(居)委会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威望较高、原则性强、善理事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复员军人、老劳模、老教师、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担任。各理事会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理事会章程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理事会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居民举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必须经所在地移风易俗理事会批准;宴请不得超过20桌,不得使用公车,车辆不得超过4辆。
第十二条  理事会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居民举办婚事,提倡在节日举行集体婚礼,其他各类喜庆活动,提倡简便、健康、文明的仪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对不按理事会章程办事、严重铺张浪费、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由理事会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同时,执行经济处罚,宴请超过规定桌数的,超出部分每桌罚款400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执行本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时制止、纠正大操大办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将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宣传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教育阵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文明办要树立一批典型,引导好民风,将移风易俗、勤俭办事列为“文明户”、“五好家庭户”、“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等创建评比的重要内容。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要对广大干群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加强引导、指导和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格按有关处罚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放松管理、包庇迁就、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辖区内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直至撤职。
第十七条  乡村移风易俗理事会要充分发挥其组织、管理、监督的作用,要通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破除旧思想、旧传统、旧习俗,公正履行好服务、监督等职能。
第十八条  鼓励广大群众对大操大办和铺张浪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受理,速查快办重处。县纪委党风室设立举报电话(7527110)。事前、事中、事后均可举报,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时间限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从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党员、干部顶风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一般群众由所属移风易俗理事会负责查纠,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办。
第二十条  本规定对党员、干部的要求适用于离退休干部、招聘干部和所有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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