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止于此 海始于斯:中央一锤定音:垄断国企是为民争利而非与民争利!
2011年08月10日 20:30:35 来源: 求是 【字号 大 小】【收藏】【打印】【关闭】 分享到新华微博
一、国有企业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民争利”
所谓“与民争利”中的“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民众,二是指民营企业。因此,“与民争利”既可以理解为与民众争利,也可以理解为与民营企业争利。如果国有企业通过让广大消费者支付高价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并把垄断利润用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这样的“与民争利”要坚决反对。因此,政府要对煤、电、油、气、水等的价格制定进行干预,不能完全由国有企业自己定价。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也要履行好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把营利目标建立在让民众支付高价的基础上。
事实上,国企、特别是央企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上的定价权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定价,人们早已不能享受目前煤、电、水等的低价。
通常指责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并非指它与民众争利,而是指与民营企业(主要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争利。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以竞争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公平竞争,争利行为就无可指责。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推动公平竞争,不断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领域,改善其投融资环境,以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通过不断推进改革,当前绝大多数领域都已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即使过去被认为应该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包括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实践证明,允许非公有制企业适当进入,可以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今后我国还会继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努力降低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门槛。但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并不是要求国有企业退出,而是要形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形成这样的格局,一方面能够促进国有企业效率提高、资产增值,增加人民群众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与其说国有企业“与民争利”,不如说它是“为民争利”。我们既要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国有企业)争利”,也要允许国有企业“与私(非公有制企业)争利”。如果以不“与民争利”为理由,要求国有企业退出所有竞争性行业甚至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既是对全民所有权的侵害,也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上,应当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关键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要起控制作用;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