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支持开罗宣言效力说的则认为,虽然开罗宣言本身只是盟国的战时目标,但盟国已将开罗宣言的条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当中,并经中美英三国元首确认,成为了盟国对日无条件投降所提出的条件,而日本也在9 月2日日本降书当中确认了波茨坦公告。他们认为此时中日双方已对开罗宣言的条款达成协议,其实施自然有法理依据。而至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日本早已失去台湾、朝鲜等地的主权(也有人认为《波茨坦公告》已将日本主权限于四大岛内,对其殖民地已不再行使主权),因此旧金山和约当中的领土条款仅是日本放弃对当地主权的“宣示”。他们举出,在北方四岛争议当中,即是因为前苏联并未在旧金山和约当中签字,且日俄双方尚未签订和平条约,因此日本得已不断宣示北方四岛主权,但这并不代表俄国并未合法拥有北方四岛,因为在雅尔塔协定当中,盟国早已确认俄国合法拥有北方四岛的地位。中国大陆的网友则多强调开罗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支持开罗宣言效力说的人士主张: 1. 《开罗宣言》当然存在,开罗宣言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阅: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国会图书馆已经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 2. 《开罗宣言》是当时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识: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一节,有议定过程。美国国务院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有扫描档典藏。这些议定过程已经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条甲款: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3. 国际法中,国际条约效力并不单看签字与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 4. 国际法中,宣言甚至新闻公报都可以视为国际条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可以是条约。或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业已经过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 5. 日本不管与各国怎么签和约,都不会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国会图书馆的官网里面,仍保留开罗宣言的章节,还将开罗会议中蒋介石与罗斯福会谈中对天皇制的意见,做为天皇存续的依据。连未列入开罗宣言的部份都承认了,当然不会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 6. 二战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方面:《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开罗宣言》明示要将台澎归还给中华民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开罗宣言》从来被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事实上《开罗宣言》应该是有效的。 7. 《中日和约》第十条指出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如果台湾主权属于台湾人民,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8. 《中日和约》换文照会第一号指出中华民国有效控制的领土均为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澎,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9. 中华民国与日本是签《中日和约》不是签《旧金山和约》。而不管《中日和约》或是《旧金山和约》都是默认与实践《波茨坦宣言》和《开罗宣言》的承诺,而非否定。可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10. 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 明白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被台独人士伪造观点曲解为没有开罗宣言。其实丘吉尔本人参加了开罗会议,从会议之后一直到丘吉尔过世,从来没否认过开罗宣言的存在。 11. 1955年2月2日纽约时报记者Drew Middleton报道的是前一天丘吉尔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并报道开罗宣言是由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共同签署,该报道并不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 非伪造的观点: 1. 不是新闻公报:开罗宣言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阅: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国会图书馆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有官方译文。 2. 无人签字不影响宣言效力:国际法中,国际条约效力并不单看签字与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 3. 出席与会者:《开罗宣言》是当时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识: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一节,有议定过程。美国国务院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有扫描档典藏。这些议定过程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条甲款: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4. 承诺: 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明白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但并未指明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 5. 未全盘否定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称将把满洲(指旅顺、大连)给中华民国。1945年2月11日罗斯福、丘吉尔在雅尔塔秘约签字,并未承认旅顺、大连给苏联,只是要保障苏联租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