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中绿:调查称超六成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规影响夫妻感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05:53:19
新民周刊201136期封面
70年代的结婚照,当时时髦的手表、收音机摆在了显要位置。
感情基础才是婚姻的有力保障
结婚除了书面的协定,更是一生的承诺

  婚姻是场宫心计?

  “我把劳动手册带来了。今年我有两千工分了。”发辫扎着红绒绳子的新娘从新蓝制服口袋里掏出一本红封面的小册子,摊给大家看一看。

  这是著名作家周立波的《山那面人家》中的一个片段。也是上世纪50年代中国的一幕婚礼缩影。

  61年前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赋予了女性和男性同等的财产权。当时如此轰动的变革,而今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常识。

  到了今天,与每位国人息息相关的《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实施之际,法律细节变更,牵动人心。最敏感的部分,不外四字:“房、钱、娃、权”。

  而现代社会,婚姻蜕变为一场宫心计:

  精细地算计有朝一日劳燕分飞时,房子、车子、票子、孩子该如何瓜分。精英们为婚姻赎身,无所不用其极。离婚拉锯战中,伤心的女人,求助律师能抛出锦囊,扼住前夫的咽喉。而律师们则以洞悉世事的口吻教导姑娘们,买房时脸皮儿厚点,如果不出资,最好还是把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才是王道!

  但是,抢在婚姻这家合资公司散伙前,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有安全感了么?该是我的,据理力争,把钱终于牢牢抓到了手里,却为何落寞却如影随形呢?

  更何况,如果这么较真,这样无趣,我们干嘛还要兴师动众折腾着结婚呢?

  社会学家李银河(微博)提供我们的答案是,婚姻起源于:一,私有财产需要合法子嗣继承;二,男女双方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关系以照顾子嗣。

  虽然财产问题在婚姻里所占的分量会越来越重,但李银河冷静地说,理想的婚姻,依然是爱情为主、财产为辅。爱情是很美好的部分,也是婚姻的基石。

  在万事俱备,只欠多巴胺的现世,这种感叹多么理想主义。多希望,被一场铺天盖地的多巴胺狠狠命中。

  你想知道我对你的爱情是什么吗?就是从心底里喜欢你,觉得你的一举一动都很亲切,不高兴你比喜欢我更喜欢别人。你要是喜欢了别人我会哭,但是还是喜欢你——《爱你就像爱生命》中,王小波说。

  也许,一切应该回归婚姻的本源。

  我爱你,从心底里喜欢你。我们结婚吧,我愿意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有幸陪你走一程,我不希望,我们有很世俗很累的算计。(贺莉丹)

  房子,结婚和准备结婚的都绕不开

  记者/应 琛

  《新民周刊》联合门户网站进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网络调查显示,在婚姻中,几乎所有人都会考虑房子问题。更有超过七成网友表示“非常重要,必要条件”或“一般重要,酌情考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然成了一块激起千层浪的巨石。

  究其原因,只因新解中提到了房子。正像《蜗居》、《裸婚时代》这样的电视剧大热是因为将房子提到了婚姻的主题一样,婚姻法新解,对婚姻中的房产归属做了解读,自然牵动了大众最敏感的神经。

  尽管律师强调,司法解释三不是法律,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但是,它的背后却涉及到情理法等社会各个层面。它的出台真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吗?会让女性变得更加独立自尊、放弃拜金的想法吗?会让婚姻更少算计回归本真吗?

  《新民周刊》联合门户网站推出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网络调查,希望会有一个答案。在为期两周的调查中,有1万多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近80%的网友表示知道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三,而参与投票的女性占到七成,且超过半数的为已婚人士,凸显女性对司法解释三较为关注。

  爱情还能被Hold住吗?

  房子,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投资,而婚姻则是最大的感情投资。但如果法律不能保证婚姻双方对房子的共同利益时,还会有多少人相信那薄薄的一纸契约?

  不过,在本次网络调查中,绝大多数网友仍认为“婚姻永远不会过时”,而“恋爱基础对于婚姻非常重要”。其中,有意思的是,虽然有近42%的网友认为“有了共同房产未必婚姻就有安全感”,但在回答“拥有房产对婚姻而言重要与否”时,几乎所有人都会考虑房子问题,更有超过七成网友表示“非常重要,必要条件”或“一般重要,酌情考虑”。

  记者发现,近日一种“等待体”在微博悄然流行。在微博“我还要等你多久”的话题页下,“你最期待的等待”投票结果显示,“等买房”、“等爱情”甚至“等待中大奖”都成了微博上广播最多的话题。

  网友微博“等待体”袒露的心声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城市白领的生存状态。投票结果显示了都市人不安、焦虑的心理,这些人往往刚工作不久,收入中低,居住不稳定,处于事业的选型与定型期,渴望财富与机会。有心理专家认为,这种等待体的出现,反映了都市人焦虑、对现实无奈和失望的生存状态。

  大城市生活成本太高,买不起房,结不起婚让很多人从希望的等待中,逐渐失望与无奈。“我还要等多久,才能在昂贵的大都市拥有自己的一个栖身之所;我还要等多久,才能在嘈杂凌乱的都市生活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一片天空?”微博网友在不断等待中发问。

  “房子, 等多久;爱人,还要等多久?等着等着心就累了。”在理想与现实面前,很多人都感到了茫然。微博网友“于莲”悲哀地发问:没有物质基础的爱情、婚姻,叫裸婚吗?看着身边的朋友相继结婚,我还要等多久?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能接受裸婚”与“不能接受裸婚”的支持者不分伯仲,后者稍占优势。

  如今,在司法解释三的背景下,有人提议,如果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放下感情,面对残酷的财产公证,才能保障自己应得的权益。

  虽然有38%的网友能够将婚前财产公证看做“是避免未来发生纠纷的正常行为”,但也有37%的人则认为“这多少会让人不舒服”。当问到“你是否会做婚前财产公证”时,选择“会,为以后减少麻烦”的网友仅占28%,另外“坚决不会,认为会影响夫妻感情”的网友也只有20%,剩下的网友则表示“不会,但对方提出会配合去做”。

  很快,就又是房产开发商们所说的“金九银十”了,根据历史数据显示,往年的这个时候都是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旺季。不知今年的婚姻法新解释,会给限购令当前的房市带来怎样的变数。感情和房子,真爱和未来,你选择Hold住哪个?

  “恐婚族”队伍会壮大?

  “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那还结什么婚?”这是不少准夫妻的疑虑。

  司法解释三打破了许多年轻人对婚姻的浪漫期待,给年轻人对婚姻家庭的认知带来巨大冲击。有的人婚前就开始盘算财产的事情,结了婚可能也会担心不安全。

  在本次调查中,当被问及“此次司法解释会导致怎样的后果”时,47%的网友选择“离婚率会上升,国人的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会发生重大变化”,另有近23%的网友则认为“这体现了人们对婚姻的信心不足,‘恐婚族’队伍会壮大”,仅有7%的人觉得“并没有造成太大影响”。

  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参与调查的网友中,有超六成的人认为“新司法解释对财产分配的强调会使婚姻过于计较,影响夫妻间的感情”。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年轻人买房的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人结婚都是由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年轻的夫妻买房结婚。在此次网络调查的参与者中,“80后”接近五成。根据相关数据显示,“80后”夫妻买房的绝大多数都由父母出资。

  有人担心,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解释,恐怕将使很多“80后”女性们不再敢轻易言嫁。一段婚姻破裂,以前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房子,如今已经成了一方的私有财产。

  近半网友认为“结婚用房该共同所有”

  据本次调查显示,在买房的问题上,虽然更多的人倾向“条件好的一方来负担”,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男方负责买房”或者“父母出资,婚后两人一起承担月供”居多。

  在“是否赞成谁首付产权归谁的规定”的问题上,47%的网友认为“应该考虑实际生活的具体因素”,还有四成网友则觉得“结婚用房该共同所有”,仅有9%的网友坚持“谁出首付就应归谁”。另外,有53%的网友认为这一措施可能会造成“双方共同承担的还贷比例无法证明”的纠纷,还有33%的网友担心“房产升值后另一方能否获得足够的补偿”。

  而网友对于“一方父母赠送的房子归受赠方个人所有”的看法是,37%的人认为“双方共同生活相当长时间(5年—8年)后,非受赠人可拥有一部分”,当然也有27%的人表示理解,“理应如此,谁出资归谁,是对物权法的呼应”。另有,43%的网友明确“无论出资与否,都会考虑在房产证上加名”。

  有网友戏称,好的方面说,婚姻法的新解倡导了女性独立,不靠男人靠自己;坏的方面说,女人们都不嫁了,光棍就多了,同时因为对房子的需求变大了,房价也会更加高涨。

  但在法律专家眼里,真正对婚姻持有正确观点和态度的人,会理性看待婚姻中财产和爱情的关系,正视夫妻财产权益保护,也深谙忠贞、责任、宽容、和谐的婚姻之道。

  婚姻不应恐“法”,回归真情与理性才是真谛。

CEO们的离婚战争

  记者/陈 冰

  离婚和接下来的财产分割,已经成为不少企业上市的拦路虎。著名投资人、今日资本总裁徐新接连遭遇他的投资对象的“前妻”们的“三连击”:投资真功夫,蔡达标和潘敏峰的财产分割官司让上市遥遥无期;投资赶集网,杨浩然的离婚纠纷同样让上市前景难测;只有土豆网出现转机:在王微和前妻杨蕾传出达成补偿协议后,被认为错过最好时间窗口的土豆最终折价上市。

  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说过,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资并不是买入哪种股票,而是选择跟谁结婚。因为“在选择伴侣这件事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

  随着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巴菲特的这句名言也许将让更多的人咀嚼到婚姻失败带来的巨大风险。

  著名投资人、今日资本总裁徐新接连遭遇他的投资对象“前妻”们的“三连击”:投资真功夫,蔡达标和潘敏峰的财产分割官司让上市遥遥无期;投资赶集网,杨浩然的离婚纠纷同样让上市前景难测;只有土豆网出现转机:在王微和前妻杨蕾传出达成补偿协议后,被认为错过最好时间窗口的土豆最终折价上市。

  徐新事后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是,现在我们再选择投资对象时,除了对投资者和他的企业做调查外,还扩大了调查范围:“凡是结了婚的我们要访谈老婆,离婚的我们要访谈前妻,凡是没结婚的我们要访谈爸妈。”

  素有“天使投资第一人”之称的投资人薛蛮子(微博)总结他在甄别创业者时的三大原则,第一条就是:要看看创业者的配偶。“你结婚了吗?与谁结?你婚姻生活幸福吗?你艰苦的创业生活影响到夫妻和谐吗?你风雨飘摇的婚姻会给你的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多少企业挺过了创业初期的艰难,解决了商业模式的困顿、挨过了数轮融资的洗礼,却被婚姻破裂扼住咽喉,痛失企业发展良机。特别是对人物关系简单、股权结构现代的IT新锐而言,真的有点“伤不起”。

  离婚拉锯战

  当土豆网CEO王微(微博)被“前妻”杨蕾拖入离婚拉锯战时,他的一位同行也正遭遇着类似的拉锯战,且情形更加复杂——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前妻王宏艳,一场离婚官司从美国打到了中国,持续3年仍然胶着。

  杨浩然与王宏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8月8日,在安徽领取了结婚证书。随后,双双赴美,发展事业。

  2007年,王宏艳带着孩子返回国内,杨浩然继续居住在美国。因婚姻出现问题,二人开始分居。2008年,二人在美国加州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当年被判决离婚。但判决中未涉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美国法院财产分割审理过程中,女方提出回中国取证,美国财产分割案陷入停滞。2010年7月15日,经王宏艳在河北邯郸市法院申请,上述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

  赶集网的运营公司(全称“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设立,注册资金不到1000万元,股东为杨浩然和其兄杨浩涌,二人分别持股50%。2008、2009年间,杨浩然将自己的上述股权转让给杨浩涌。公开资料显示,在过去几年中,赶集网曾先后两次融资,分别获得2000万美元和6000万美元。2010年5月,王宏艳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法院就杨浩然转让股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在这起案件诉讼过程中,杨浩然又于2010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申请以“结婚时双方未亲自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杨浩然在起诉书中称:“199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王宏艳)认识,原告(杨浩然)为实现出国目的,在原被告均未到场的情况下,非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安徽长丰县夏店乡,为双方出具了结婚证。原告认为,结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领证,但两人都未在,所以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由于婚姻关系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中止了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现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陷入了拉锯。

  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为王宏艳带来了曙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指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四种无效婚姻形式: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我国法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故法律上对于婚姻无效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未经法条列举,是不可私自创设的,结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必要条件。何况,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侵害第三方的利益,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弥补与修复的。”

  “本案中男、女双共同生活在一起13年并生育一子,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双方也选择通过离婚之诉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均表明双方认可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的婚姻登记是有效的。

  “另外,2010年7月15日,经女方王宏艳在河北邯郸市法院申请,美国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既然在中国生效,即已表明,中国法院认可王、杨二人系婚姻关系有效后再离婚。因为,离婚判决的前提,当然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如果婚姻关系无效,则不存在离婚的法律后果。既然中国法院认可了美国法院的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裁定认可美国法院判决,中国法律已认可王、杨二人已离婚的情况下,再受理“婚姻关系无效”之诉即自相矛盾、甚至可以说是滥用法律。如果男方认为婚姻关系无效,则首先要做的是申请邯郸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美国加州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认可裁定。撤销该裁定,才能提起婚姻关系无效之诉。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情况下,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男方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值得商榷!”

  上市难过“前妻关”

  很显然,打“婚姻无效”之诉不过是杨浩然一方避免公司上市,财产遭遇大幅分割的连环策略。

  如若婚姻无效,则海淀区法院的“股权转让无效”之诉也就有了胜诉的可能。即便海淀区法院不立即判决“婚姻无效”,而是让这起案件审理进程遥遥无期,股权转让无效之诉也就难以启动。长时间的等待无疑将大量消耗王宏艳的精力与财力,而与前妻相比,杨浩然眼下明显“耗得起”。因为根据此前杨浩涌向媒体透露,赶集网的IPO启动预计要在2013年,时间还很充裕。

  案件至此,让人不得不感慨历史总是惊人地巧合。同为IT精英的土豆网王微与前妻杨蕾的离婚官司也祸起股权之争。当爱情没了,婚姻散了,剩下的也只有斤斤计较的算计了。

  2010年11月初,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就在土豆网递交上市申请的第二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王微前妻杨蕾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了行动,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

  这令王微始料不及。全土豆公司持有土豆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土豆控股旗下至关重要的内资公司。之前,杨蕾向上海徐汇法院起诉,希望“净身出户”的自己与前夫共同负债(土豆网尚未盈利)继而成为土豆网股东。土豆网第一次的上市“试水”因此卡壳。

  2011年4月,土豆网二度提出上市申请,并在6月16日重新递交的招股书中,新增了对王微婚姻纠纷的风险说明,称法院“已将王微持有的38%的全土豆股份进行了财产保全”。随后有媒体报道,王微与杨蕾达成现金补偿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王微应付给杨蕾高达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这一协议被舆论解读为王微为消除土豆上市不确定因素而“赎身”。

  杨蕾之所以能够“釜底抽薪”,在被动情形下反败为胜,跟查封持ICP全土豆公司股权有重大直接关系。这就牵涉到国内大多赴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VIE结构,也即协议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通常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业务实体。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于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

  仔细翻看土豆网股权结构,不难看出与以上路径如出一辙。而杨浩然所拥有的赶集网,其公司股权架构也大抵如此。

  目前,王宏艳面临的三个官司全都不甚明朗:在美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处于停滞状态;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股权转让无效案处于诉讼中止状态;在北京市西城法院(或其他管辖权转移法院)的婚姻无效案状态不清。

  三线作战,可谓“劳民伤财”。而有了“前辈”杨蕾的前车之鉴,王宏艳想要在漫长的离婚拉锯战中扼住前夫的咽喉,也许就是查封赶集网IPO的核心和灵魂——受协议控制的鑫秀伟烨公司(持ICP证公司)股权。

  在贾明军律师看来,如果丧失分割股权的权利,只能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追究配偶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责任,恐怕结果并不乐观。原因很简单,公司股权实际价值要远远超出注册资金甚至是财务报表。丧失分割股权的权利,即无法直接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也不能造成对恶意转移股权的配偶一方的根本利益造成根本影响,最终不太可能会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从而大大影响了自身的获赔权或财产分割权。

  另外,股权再次转让的时间过得越久,后手转让有效的可能性越大;特别是赶集网再融资7000万元后,甚至再融资后,法院必然要考虑股权转让回转的客观困难,以及各方利益的博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彭丽静与梁喜平等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一案中,男方违反《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双重规定,在另股东、配偶一方没有参与股权协议签订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股转有效,就是考量了各方博弈的因素。由此可见,杨浩然与王宏艳的离婚拉锯战必然是一场充满硝烟的大战役。

  离婚要趁早?

  最近,还有一出离婚大戏广受关注。那就是民营钢铁巨头杜双华和宋雅红的离婚案。它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离奇聚散,更将是国内目前财产标的最高的离婚案。

  一向低调的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公开发表了一封“万言书”,“尽管这种聚焦于公众目光下的感觉很疲惫、无奈和辛苦”,但“亲情、法律、金钱的交织负累——我与前妻宋雅红绕不开的那些是非纠葛”,“万言书”有了种让万千百姓来断家务事的无奈与魄力。

  杜双华说,10年前就离婚了,而其前妻宋雅红却说,我不知道这事,我是“被离婚”。10年前离婚,和现在离婚,相差几何?现在的杜双华是名列胡润榜、身家350亿元的富豪,倘若此时“再离婚”,杜双华面临要被分去175亿元的风险。

  而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因为与前妻潘敏峰的婚姻官司,不仅导致企业发展受阻,无法上市,更被前妻潘敏峰要求,分割真功夫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4.7亿的财产。

  对于日照钢铁来说,虽然不涉及上市,但情势一样急迫。宋雅红申请分割杜双华所持日照钢铁的一半股权。法院一旦同意宋雅红的申请,对杜双华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那么至少在保全期间,此前酝酿许久的日照钢铁和山东钢铁的重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2011年以来,真功夫蔡达标、蓝色光标孙陶然、日照钢铁杜双华、土豆网王微、赶集网杨浩然等企业家“扎堆”深陷离婚拉锯战,让人唏嘘不已。如果说一切都是钱闹的,未免有点赤裸裸。但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更多的企业家也许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婚姻就是一场宫心计。如果事前不算计好,婚姻牵涉到的将不仅仅是个人财富多寡,更多的是企业的安危成败。

  而当“小三”这个“一号杀手”杀进家门,“哭泣的大款太太”们才蓦然发现,自己为之付出青春和前程的夫君,早已把财富连同感情一并外移,她们的人生前景一片黯然。唯一可以抗争的也许就是那些足以撼动夫君事业全局的共同财产了。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看似简单的“家务事”确实可能成为了压垮这些商业“大佬”的最后一根稻草。

  作为专门研究企业与家事关系的专业机构,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企业家事研究中心认为,这一现象其实有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深层次原因:首先,企业家在处理离婚等类似家庭问题时,主要依赖于情感或家长的个人权威来解决,不太愿意接受太多外力的帮助或参与,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

  其次,企业家对家庭财产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中国自改革开放至今才30多年,大部分企业家产生于近20年内,他们之前没有太多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尽管国外不乏相关案例,但毕竟与中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环境不同,无法直接效仿。

  该中心在其一份研究报告中也分析说,“对企业家、公司、风险投资来说,都需要重视婚姻对公司、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研究报告还建议,创业者要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

  “家庭和谐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就上市公司股东而言,不再完全是“私人”事件,而与万千公众投资人、VC、PE投资者利益相关。公司股东离婚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市值或拟上市公司IPO的脚步。在个人财富急剧增长和婚姻不确定性较大的今日,也许是企业家、风险投资人们聘请家事顾问、家事律师的时候了。

细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记者/应 琛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但有人认为,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避免地把“物质利益”的阴影投射到婚姻关系上。

  近日,历时三年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并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19个条款中,涉及到财产的条款占了大半。该司法解释一出,立即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与争议,主要集中在了“房、钱、娃、权”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强调,“(制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是以实际情况中发现的问题来起草,不追求司法解释逻辑上和体例上的完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做出解释的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

  但有人认为,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避免地把“物质利益”的阴影投射到婚姻关系上,可能影响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另外,其条款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略显不足。

  《新民周刊》为此采访了京沪两地的资深婚姻法律师,对司法解释三中的热点条款进行解读。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参与 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解释(三)》草案意见征询的贾明军在接受采访中表示,当下有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已经纠结到了相当复杂的地步,特别是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严重,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最高法院参考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统一审理规范、明确裁量尺度的手段,“但此次解释三中的部分条款仍有些美中不足”。

  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则坦言,司法解释三已经是多方博弈,最后是折中和妥协的产物。“首先,应明确的态度是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其次,我们应理性地看待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效力,现在并不是颁布了新《婚姻法》,是对立法的弥补。司法解释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其效力要比法律低。此次修订主要解决2007年9月《物权法》实施后,有关法条与《婚姻法》未能衔接的问题。”杨晓林认为,该解释受到公众质疑,很大程度上源于公众的“误读”。

  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可分“增值”

  孟芳和许峰2007年8月结婚。2009年2月,儿子小宝出生了,然而本应更为和谐美满的家庭反而风雨飘摇,吵架成了家常便饭。近日,孟芳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

  根据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此案被媒体称为“浙江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杨晓林强调,没有出首付的一方虽然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在离婚时,本人仍然享有“补偿权”。

  “其实,以北京法院为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多认作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方只能分得婚内所还贷款的一半。此次解释三采取了折中的做法,让配偶方离婚时能够享受增值部分,这正是保障了‘弱势方’的利益。但是社会公众有所误解,这点需要澄清。”杨晓林告诉《新民周刊》记者。

  但是,如何公平合理地计算配偶应分享的增值,最高法并未给出具体的公式,只是给出这样的寥寥数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杨晓林认为,该条款的真正用意是考量婚后还贷部分对于房屋增值所做出的贡献,离婚时再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配偶补偿。同时在决定将此房屋判归非婚前按揭贷款购房一方当事人所有时,首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所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二是妥善处理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一般应当判决取得房屋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杨晓林建议,取得房子的一方对共同还贷的配偶应当支付的补偿为:现房价÷原房价(首付+按揭贷款额+贷款总利息)×婚后共同还款额的一半。

  他说,“数学上的精确未必或者常常并非现实中的绝对公平,而且要达到这样的精确,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函数公式,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里你只要想一下整个还款过程中价格的动态化和非理性化,都会为自己当初所奢望的精确而汗颜的。”

  基于这样的考虑,杨晓林认为浙江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在中国,结婚时,一般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或是家具家电。而到了离婚时,男方的房屋早已是天价,而女方的装修或是家具家电却变得一钱不值。因此,在司法解释三的语境下,女性同胞们应该迅速转变自已陈旧的思想观念,参与到买房这件大事中来。

  针对不同情况,有律师给出这样的建议:对于还未结婚准备购房的女性朋友而言,如果本身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话,可以参与到首付出资中来;如果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的话,可以与对方协商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参与还贷,在经济条件好转时,再归还对方一定数额的首付款。对于已经结婚,而配偶在婚前已单独购房的女性朋友,可以考虑与对方协商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两人的名字。如果房屋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对房屋产权的变更予以确认。待贷款还清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当然,这一切必须建立在男方同意的基础上。

  “不出钱,加名字”是王道?

  谈到司法解释三中不少条款涉及财产分割引发的争论,贾明军认为,实际上可能对上海的冲击不是很大。据他介绍,2004年上海高院就曾针对司法解释二有内部的指导意见,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若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父母购房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这一意见实际已超前于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

  “新解释在我们看来对其他省市的影响是最大的,比如江苏、北京之前是按产证取得时间确定产权归属。而根据司法实践,上海法院对于婚前一方买房或是婚后共同还贷,都已经采用了刚出台的解释。上海的网民们可以不用太激动。”贾明军说。

  对于司法解释三中用词的微妙变化,不少律师和司法界人士都已经注意到。“目前全上海基层法院、律师等司法界人士都在观望,对于上海之前与其冲突和超前的实践部分,高院会如何定调。”

  对此,杨晓林也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做出进一步说明。“第一款规定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如果是父母出全款买房给孩子,当然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现实中,大部分都是贷款的。如果不是全款购房,那应该还是上海2004年的意见比较公平,即父母出的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出资,若房子是婚后买的,不管房产证上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分房子时,应该去除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出资,剩下的部分平分。”

  事实上,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的一周来,往上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证加名的人数大大增加。“结婚不但要有房子,而且要加名字。”这是不少人看了新解释之后的一个观点。

  “尤其是经媒体炒作之后,权威部门也没有出来做一个解释,这样就造成了群众的误解,一窝蜂地要往房产证上加名字。但如果要律师简单地说,目前现实可行的办法,确实也只有往房产证上加名字更为保险。”杨晓林也很无奈,“但舆论导向不能这么呼吁去加名字,可能加名字反而造成矛盾了,造成婚姻的不稳定了。立法的初衷是平衡双方利益。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协议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判决,这点是没有改变的。”

  杨晓林提议,男方是否能够主动示好,为了给女方更多安全感,而主动提出加名字。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加名字”与“分我的财产”似乎已画上了等号。

  但房产证上有了名字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了呢?贾明军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小明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买一套房子,小明家出了全款买房,但为了表示对小红的诚意,房子只登记了小红一人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只有小红的名字情况下,如果小红父母也出了资,哪怕是1元钱,则该房屋就变成了根据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贾明军解释,“根据过去的规定,共有人即使不出资,也能占得10%至30%的份额,这样小红占得份额反而更多了。这就造成了不出资的一方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

  “买房时脸皮儿别薄,如果不出资,最好还是把名字写上,这才是王道!”贾明军在细读完解释后特别向那些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女士们支了一“招”。

  此外,贾明军对“指定赠与”也存在一定疑问。“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除了房子以外的东西,如股权,是不是也可以按照这个逻辑作‘指定赠与’的推定呢?”他认为,第七条是中国特色条款,但如果其他财产也按第七条进行指定赠与推理,是值得商榷的。

  同时,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若房屋中既有夫妻出资而产生的共有部分,也有双方父母出资的按份共有部分。这样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于此款。“但在生活中,有许多情况都是六人一起出资。所以,第七条第二款可以理解为仅适用于双方父母完全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适用面就非常地狭窄。”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妻子“软”了

  现代人的思想更开放,婚外性行为比过去更直白。于是,“亲子鉴定热持续增加”、“婚外情不断蔓延成为婚姻最大‘杀手’”这些逼仄的社会现实,也折射出道德伦理危机:“孩子是自己的吗?”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贾明军告诉《新民周刊》记者,相比之下新的条款则显得更为科学,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一方对于子女的知情权,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

  “今后,如果夫妻一方怀疑孩子不是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但拒绝接受鉴定,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贾明军指出,这既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也意味着“亲子鉴定”得到法律认可。

  “在以前没有规定时,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或者明明是自己的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从而导致社会血亲关系的紊乱,继而引发可能的社会混乱。”不过贾明军表示,这个条款还是有着“先天不足”,“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及了女方不配合的情形,而对于孩子不配合,却没有提及。子女仍然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

  除了对亲子鉴定等问题有了新的规定外,司法解释三对妻子擅自堕胎也做了相应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的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而男方的生育权基本没有办法得到救济。”贾明军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即《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贾明军亦指出,如果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擅自“终止妊娠”,如果男方“不爽”,可以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予以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男方如果因为女方“单方终止妊娠”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判离。 “因此,这个新规定实际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部分条款还未明确

  贾明军认为司法解释三的个别条款所列出的条件如何适用尚不明确,有的规定似乎不够“灵活”,还有待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只能有两种,一种是配偶一方不给另一方治病,另一种的描述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贾明军告诉记者,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有两种:一是婚内配偶一方单方“擅自”处理财产。“比如,单方卖房或转让股权。房产不说了,如果单方出售共有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符合婚内分产的条件呢?司法实践将如何掌握现在还不清楚。”贾明军说,“二是婚内配偶一方伪造债务。但是,是否伪造的结论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如果按这条规定,是否需要先打‘债务确认’的官司,有结论后才能提起婚内分产。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有些争议。”

  贾明军的建议是,可在一方“涉嫌”有上述情节时,即可适用婚内分产。

  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孳息,例如钱存在银行里产生的利息,这属于个人所有;所谓自然增值,比如结婚前买的黄金当时是200元一克,婚后涨到500元一克了,这种也属于个人所有。

  贾明军认为,这条规定在实践当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如一方婚前的房屋由中介打理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自然增值;又如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如果配偶一方婚前就在公司有股权或股票,但未在公司任职,婚后的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还是‘人为’增值呢?这一条在实施过程中,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杨晓林也表示:“自然增值不是法律用语。怎么界定,现在都说不清楚。”

  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贾明军认为,这条规定可以说是明确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应肯定,但是其要求履行债务的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即必须在“离婚”时提出,换言之若夫妻双方不提出离婚,则是否会丧失了该笔债权的还款请求权?

  “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如果婚内夫妻约定的借款是两年,那么,两年到期后双方仍不离婚,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但由于‘不离婚不能索债’,等到离婚,索要这笔债务时很有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这类情况法院如何认定,还需要实践检验。”贾明军说。

  婚姻法亟待完善

  结婚不易,离婚更难。当婚姻更加物化,它也就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俗话说,家事无小事。《婚姻法》的修改,难在人人都有发言权,人人都可以从不同角度、特定身份、所处阶层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同时,一个悖论在于:如果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女性,反而说明女性地位在下降。

  杨晓林则希望通过在这次全民关于司法解释三的讨论中,能极大推动今后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建设。

  其实如果追根溯源,人们会发现此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问题应是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由此产生了与《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问题相衔接的问题。该司法解释 在坚持、尊重了婚姻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并尊重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涉及财产问题上则落实《物权法》的规定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是煞费苦心想平衡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利益。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分别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酌情考虑夫妻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夫妻的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在分割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时,一般不拘泥于个人或共同财产的范围,通常这种规定的实现以赡养费为依托。

  贯彻落实《物权法》之后,确实会有与《婚姻法》产生交叉和衔接的问题,客观上也使女性产生了一定的危机意识,杨晓林建议:“将来怎样在中国的国情下,使妇女以及弱势群体更有保障,下一步的精力应该放在修改完善我国的《婚姻法》。”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其实已经有对妇女进行保障的条款,如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但实际操作中,此条却形同虚设,因为该条有个前提条件是,双方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在中国几乎没有家庭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而且一般实行AA制的家庭,财产都是比较多,生活较好的,家里都有佣人,也就谈不上做家务了。”杨晓林说。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被称为婚姻法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在杨晓林看来,现在,房子在离婚时判给一方的,另一方就可以依据这条主张权利。“过去的话,法院对这条很不重视,当事人也很少提。”他认为,这条在今后可能会引起更多关注,“原来大家认为,经济帮助就是每个月给你多少钱,而现在我们主张的是离婚时应该使双方都能维持结婚时的生活水平。

  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在社会生活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婚纠纷中受损害及弱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社会反响强烈,婚姻中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及利益平衡问题日益突出,但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应由上位法来加以解决,现行离婚救济制度应该被更为完善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所取代,从而保护婚姻当事人人格平等和离婚自由的精神。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在接受《新民周刊》专访时认为,在30年前,大家都普遍贫穷的时候,一般都不会考虑财产问题,财产在婚姻里所占的比例,连10%可能都到不了。现在就不一样了,大家都有了点财产了,社会贫富分化程度又那么大,所以财产问题在婚姻里所占的分量会越来越重。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教授在北京接受了《新民周刊》记者的专访。这位研究家庭、婚姻、性别与性的著名社会学家,讲话声音轻柔,语速缓慢,跟她在公众面前的形象相比,反差颇大,而她也秉持她一贯坦诚敢言的方式。

  李银河的个人经历与研究领域,争议颇多。在嫁给王小波后,她历经刻骨铭心的爱,也历经大欢大悲;而这位中国第一位专门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所触碰的领域,恰为中国人认为的最隐私的部分。

  好的婚姻,应是爱情为主、财产为辅

  新民周刊:我看过你跟王小波的情书合集《爱你就像爱生命》,“你好啊李银河”,那种表达方式很纯真。像你们那代人,对于婚姻保持一种怎样的信念?

  李银河:我们那代人一般就是希望终生厮守呗,这就是我们的信念。当然也有因种种矛盾,最后终于也离婚的,只不过比你们这代人的离婚率低得多。

  新民周刊:你认为,在一个比较好的婚姻中,爱情与财产应该保持怎样的关系?

  李银河:我觉得一个比较好、比较理想的婚姻,应该是爱情为主、财产为辅,这是从它们的重要性上来说。但绝大多数的人都摆脱不开财产问题(的影响)。

  新民周刊:这跟我们现在这种社会环境因素有关吗?

  李银河:关系太大了。比如,在30年前,大家都普遍贫穷的时候,一般都不会考虑财产问题,财产在婚姻里所占的比例,连10%可能都到不了。现在就不一样了,大家都有了点财产了,社会贫富分化程度又那么大,所以财产问题在婚姻里所占的分量会越来越重。

  新民周刊: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评论认为,把财产问题讲得这么明确,婚姻中就很容易出现不信任。你怎么看?

  李银河:婚姻本来也是个契约。其实该信任的还是会信任,不信任的恐怕本来也不信任。两个人之间要真是爱情的话,财产归谁,这个问题都不大。

  新民周刊:但大多数中国人可能都比较避讳在结婚前把这个话讲得这么明白,这跟我们的文化有关吗?

  李银河:其实中国的婚前财产约定早就有了,真正去做的人也不多,就是很多人都会这么想,好像抹不开面子吧。

  新民周刊:有人说,司法解释(三)考虑了资本强势方的利益,这让传统意义上属于资本弱势方的女方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中国结婚时买房的很多是男方。

  李银河:但我看到有个资料说,北京的首富有40%是女人,司法解释(三)也保护了这些女人的利益,并不是说全部保护了男人的财产。

  新民周刊:你有没有做过一些年龄段对于婚姻影响的分析?

  李银河:要是分成前、后三十年,有一个非常大的变化,我说的前三十年是上世纪50、60、70年代,后三十年是上世纪80、90年代到2000年代。

  前三十年的人,基本上结婚没有财产的考虑,大家都是共同贫穷、没有财产,整个社会也没有贫富分化,基尼系数0.2,当时是全世界最平等的国家,所以大家结婚时,在物质方面考虑得少;后三十年,基尼系数是0.5,贫富分化很厉害,很多在这三十年结婚的人对财产因素都会加以考虑。这是一个最大的区别。

  爱情是一个真正幸福的婚姻的基础

  新民周刊:财产、物质因素,对于一个有质量的婚姻意味着什么?

  李银河:在一个贫富分化这么厉害的社会,不去考虑这些因素也不是很现实。从整体上看,从整个人群看,物质因素在婚姻中占的分量是越来越重,这完全是贫富分化的社会造成的,你不能纯粹谴责马诺这样的拜金女,因为诱惑力实在是太大了,在整个人群里头,马诺不过是一个更为极端的例子。

  但我们应该倡导,爱情还是一个很美好的东西,人们不能够那么拜金。如果你的婚姻只有好的生活,吃穿不愁,开好车、住好房之类的,那也不一定是一个高质量的婚姻。我们要倡导的是,虽然有时你不得不考虑一些物质因素,但爱情是一个真正幸福的婚姻的基础。我们要强调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新民周刊:现在也有一些培训机构培训中国的年轻女孩如何嫁给有钱人,我们也看到富豪在游艇上择妻,年轻女孩趋之若鹜之类的新闻,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李银河:我觉得这种东西不宜倡导,太俗气了!人家资本主义国家即使贫富分化很厉害,社会已经是相当拜金了,但你看好莱坞电影,全都是爱情至上,人家也没有去倡导金钱至上。金钱至上是一种非常丑恶的东西。

  中国有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但只要一般能过得下去的,绝对不能把金钱在婚姻里头强调到至高无上的地步。我觉得还是要倡导爱情至上的婚姻。如果倡导金钱至上的婚姻,能嫁一个亿万富翁就绝不嫁一个千万富翁,能嫁一个千万富翁就绝不嫁一个百万富翁,这个社会就简直太铜臭、太现实了吧!

  新民周刊:在你看来,婚姻跟爱情有可能恒久并存吗?

  李银河:有些人的婚姻有爱情,有一部分人是因为爱情而结合的,或者说爱情的成分超过财产的成分,另外有一些人的婚姻财产的成分超过爱情的成分,甚至爱情的成分是零,它的分布应当是一个谱系。

  新民周刊:就是说婚姻本身附加了很多社会属性,爱情只是其中一项。

  李银河:对。

  新民周刊:对现在还没有结婚的年轻人,你有你的一些建议吗?

  李银河:我建议他们应当去追求爱情。

  新民周刊:但婚姻并不需要一定跟爱情捆绑,这是个悖论么?

  李银河:爱情这个东西,是使得婚姻更持久,还是更短促?我觉得真是因人而异。比如说,有的人的婚姻里面爱情的成分比较重,有的人的婚姻里头爱情的成分很轻;有的人的爱情使得他的婚姻持久,有的人的爱情使得他的婚姻很快结束,因为他的爱情一下子就过去了,激情退却后,他就不愿再在一起过了。

  忠诚是婚姻底线

  新民周刊:现在社会上也出现了“二奶”、“小三”甚至“小四”之类的字眼,你怎么看待?

  李银河:这就是指婚外性关系。我觉得“二奶”这种称谓是沉渣泛起,是过去那种特别丑恶的一夫多妻制的想法,特别腐败,而且很不公平,是双重标准,就是好像中国的男人一旦成功了就想多搞几个女人之类的。从男女平等方面,这也是让人不能容忍的。而且它本身也是社会现象的反映,男人占有更多的资源嘛,他就要多占有女人,我觉得这是中国男人最坏的一种传统,比如,他钱多了不知道该怎么花的时候,他就想多占几个女人,往这方面花钱,来追求这样的人生目标,实际上很腐朽的东西。

  新民周刊:在你看来,忠诚还是婚姻应该要坚守的底线,对吗?

  李银河:对,因为双方在进入婚姻时就有一个忠诚承诺。不是说你不可以爱别人了,你真的是爱上别人了,你应该先离婚,再去爱别人,而不是说你留在这个婚姻里搞个第三者来伤害你的配偶。

  新民周刊:在你的调查中,现在婚外恋的比例有影视剧中宣传得那么高吗?

  李银河:在上世纪80年代末,我做过一次关于婚外恋的调查,是6.4%。婚外恋不一定有性,但是婚外性行为就有性。中国的婚外恋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高,但具体有过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比例现在是多少,不能确切知道,但我觉得现在至少应该高于20年多前我调查的数据6.4%了。最新的调查高了一些,我看到有一个14%的数据,这是说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比例。

  这在国外有特别精确的统计,我看到好几个国家,就是一对夫妇一生至少发生过一次婚外性行为的比例在40%。国外的婚外性行为比例肯定比我们高,中国的婚外性行为还是比较少的。

  新民周刊:你怎么看待婚外恋呢?

  李银河:婚外恋是违反婚姻道德的,是不应该的。对这个错误,在前三十年即上世纪50、60、70年代,我们都是有行政处分的;但最近三十年就没有行政处分了,就是靠自觉,靠自我约束了。《婚姻法》是有忠诚承诺的,你对对方有忠诚承诺,然后你又出去搞一个婚外性行为,这是犯错误的。

  新民周刊:现在有些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比如规定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出轨,就必须净身出户,或给另一方精神损失费,抑或不能离婚等等,你怎么看待?

  李银河:这都是他们对他们两人关系的一种约束吧,好多人担心对方要出这种事,然后就有一个约定,我觉得谁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吧。比如,我俩是朋友,然后我们写一个协定,我俩将来要永远做朋友,跟这个性质差不多。

  新民周刊:你认为我们个体应该如何努力,才能维护一个质量比较好的婚姻?

  李银河:我觉得就是一定要争取平等,男女是平等的。首先,男人要有平等的观念,他就不会去搞一个“小二”、“小三”;女人也应该争取跟男人有平等的地位,女人自己要出来工作,你要有自己独立的收入,男人就不好欺负你了。

  其次,我们的社会也应该提倡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婚姻观,让大家应该追求爱情,而不是那么看重物质,像马诺说的“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之类的,这也太现实了吧,咱们应该要追求爱情。

  一夫一妻制仍是目前最好的制度

  新民周刊:一夫一妻制,在你看来仍是目前最好的一种制度吗?

  李银河:我觉得一夫一妻制至少比一夫多妻制要合理得多,但是我觉得同居、根本就不进入婚姻制度的”类婚姻”状态,对婚姻制度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新民周刊:这是否说明婚姻制度本身也有它很大的天然缺陷呢?

  李银河:对,婚姻制度有它的问题,比如说,离婚代价特别高,很麻烦,很痛苦之类的,所以有些人干脆根本不进入婚姻,这是他们的选择。像北欧国家,他们已有一半人做这种选择了,像匈牙利,只有百分之十几的人进入婚姻,我觉得在那些国家,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制度本身就受到了严重挑战。

  新民周刊:中国很多群体处于“类婚姻”状态中,你认为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李银河:我觉得选择同居这样的”类婚姻”状态,人们一定是出于种种考虑选择的,做这种选择的人也会越来越多。人们选择婚姻还是选择同居等其他状态,都有他们的理由。

  新民周刊:有些同居的人走入婚姻,可能是因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之类的。

  李银河:对,我们的法律不保护同居的人,甚至在中国,你通过结婚才能有生育指标。

  新民周刊:是因为婚姻天然的功能之一就是保护弱者,所以我们才需要结婚吗?毕竟一个人生活风险太大。

  李银河:对。婚姻实际上也有这个功能。婚姻还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婚姻有传宗接代、教育等很多功能,甚至包括有司法的功能,比如说,“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动家法这些。现在的婚姻没有原来那么多功能了,但是它还是有很多社会功能。

  新民周刊:你怎么看待当下一些年轻人的不婚主义?

  李银河:我觉得不婚会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我们在2008年曾做过一个包括北京等五大城市的调查,单身家庭大概是11%左右。但我们统计的这些单身家庭也不一定是指他一辈子不结婚,其中有丧偶、未婚的,也有离婚的,只不过指当时他的状态是单身,我们完全是随机抽样的调查,因此完全可以推论这五个大城市的情况,这个数据比一二十年前也高了很多,那么多人保持单身,这个比例上升得挺快。

  有可能在中国选择单身的、干脆不进入婚姻的人会越来越多,但我觉得永远达不到美国、法国那样,他们目前的单身家庭占到25%。

  新民周刊:你怎么看待如今中国大城市中的剩女现象?

  李银河:在婚姻市场中,甲男找乙女、乙男找丙女,是一种择偶习俗,女的都往上找,男的都往下找,剩下来的是甲女、丁男。而甲女一般都是在城市里才会剩下,在农村根本就不会剩下任何女人,包括低智、残疾女人,基本都能够结婚。

  新民周刊:在中国,有些剩男、剩女也可能因社会压力而被迫进入婚姻。你认为他们有更好选择吗?

  李银河:中国可能是全世界结婚压力最大的国家了。如果别的国家结婚压力大,那美国、法国就不会有25%的单身家庭了。中国结婚压力大得多了!

  因为中国是一个家本位的社会,西方是个人本位的社会,人生目标都不一样,人家生存在这世上,个人快乐是最重要的,所以有人选择婚姻,有人选择不结婚,都无所谓,也没有社会压力。但在中国就不行了,在中国你非得成个家不可,不然社会就觉得你有毛病,就很排斥、打击你。

  就个人来说,如果你是一个特别有力量的人,你就可以扛得住,其实像西方那些单身家庭那样,他们也都活得挺好的。而如果你是比较软弱的人,就会在不情不愿的情况下结婚了。

  新民周刊:你们有没有做过关于中国人婚姻质量的一些调查?

  李银河:大概在1994年,我做过一个北京市婚姻质量的调查,和北京市妇联等机构一起做的,当时我们发现,夫妻感情非常好能够整整占到一半,选择“配偶非常爱我,我也非常爱配偶”的占到一半,另外50%是属于比较好、不太好、很不好的,婚姻质量很不好的还是少数。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咱们的离婚率还是相当低。我还看到好多别人的调查,在统计上有一半人至少是非常幸福,非常相爱,婚姻质量相当高。

  中国人的婚姻有很多问题

  新民周刊:你认为在一段婚姻中,到了第几年比较容易离婚?

  李银河:我看的统计是,结婚三年之内的离婚率最高。

  新民周刊:你认为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重要选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中国人都感觉离婚好像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

  李银河:我们从上世纪 50年代开始实行的就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是很痛苦的事情,这种伤害,大家都是唯恐避之不及的,不走到万不得已,谁都不会说离婚是件好事。但如果像一些天主教国家那样对离婚严厉禁止,我觉得也是有问题的,像爱尔兰,以前结婚了就不许离婚,一直到1996年左右爱尔兰才开始允许离婚的。

  新民周刊:你赞同现在中国人的婚姻有很多问题这个说法么?

  李银河:应该说,中国人的婚姻有很多问题。现在离婚率升高就能表明婚姻有问题,现在的离婚率比我在上世纪80年代做调查时的离婚率高多了,上世纪70年代中国的离结率(当年离婚对数和结婚对数的比率)才2.7%,我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上升到13%,那个时候就觉得高得不得了了。

  新民周刊:说中国人的婚姻出了问题,你觉得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李银河:随着都市化和现代化过程,离婚率总是会越来越高的,这是没办法的事。美国离结率是50%,我们中国现在的离结率大概是20%,100对结婚的人里头有20对离婚。如果对比美国50%的离结率,那我们现在的离婚率还不算太高,但离婚率还会继续升高。因为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乡土、乡村环境里,就不太容易离婚;可是社会越现代化,离婚率越高,这是一个规律。

  新民周刊:是因为人们的容忍度变低了吗?

  李银河:我觉得可以说是因为个人主义程度增加,家庭主义、家族主义比例下降。

  这有一个证据:中国城市的离婚率就高于农村。这很说明问题。大家都是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价值中生活的人,但城市的离婚率就高于农村,中国的大城市像北京、上海,早就离结率到30%、25%左右了,我听说北京现在离结率已经是30%左右了,这很高的。

  新民周刊:中国的婚姻出问题,你认为,主要症结在哪儿?

  李银河: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我看有一个资料是说,在中国因为性不和谐或者一方性无能而离婚的,能占到三分之一。另外是感情不和等各种原因。

  新民周刊:性在婚姻中占据怎样的位置?我们以往的教育中对性教育很缺失。

  李银河:在不同的离婚里,性所占的比重不一样,从一个社会学的角度来观察,就是这样一个谱系,比如有些家庭里,性的重要性占90%、99%,在另外一些家庭里占50%,而在有些家庭里性的重要性是零,这都完全有可能。这应当是一个正态分布。

  新民周刊:解决中国当下面临的上述这些复杂纠结的婚姻问题,你有一些理性的建议吗?

  李银河:我觉得中国应当要有一些婚姻调适机构。国外一般都有这样的婚姻调适机构,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婚姻出了问题,他们跑到咨询机构去,都会有比较专业的咨询师帮助他们分析问题出在哪儿、还能否补救之类的。我觉得这是有社会需求的。但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婚姻调适机构。 60多年间,中国婚姻法制发生重大变迁,而与此相伴的是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人命运变革。应回归婚姻本质,司法解释给出的是底线,不要把这个底线当作优先选择或最佳选择。“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尽管时代变迁,法制变更,但这依然是我们对于婚姻的朴素理想。

  60多年前,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及婚姻自由;30多年前,首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国人离婚也无需审查期和介绍信。中国也成为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60多年间,中国婚姻法制发生重大变迁,而与此相伴的是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人命运变革。

  1950年的《婚姻法》:破旧立新

  作为婚姻法专家,78岁的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杨大文教授见证了中国《婚姻法》的修改历程,亦见证了中国婚姻的变革。

  近日,婚姻家庭法学界泰斗杨大文教授在北京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立法的全过程,可以用“两部婚姻法,三个里程碑”来概括。两部婚姻法系指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三个里程碑系指上述两次立法活动和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

  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之际,毛泽东讲过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开宗明义地写道。

  “不同阶段,立法的侧重点各有不同。1950年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完成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而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雏形。”杨大文解读。

  事实上,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内容较为简单,规定也并非很具体,这部一共才27条的法律,宗旨为“废旧立新”,核心落在“妇女的解放”上。

  诸如,这部法律的第二条就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跟当时的社会现实息息相关。

  在一些研究者的眼中,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后,掀起了一个自由婚姻的热潮,与此同时,新中国也出现了第一次离婚潮,时间大致是自1950年至1956年。

  当时离婚的原因是以解决“先天不足”为多,即取消旧社会的童养媳婚姻、盲婚等,此外一些干部进城后抛弃没有感情的糟糠之妻也占相当一部分,累计约为600万对。

  “建国初期进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有一段时间,阻力还是不小的,这是因为一些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造成的。按照当时一些调查统计,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掀起了一个争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高潮,但是有些地方也出现了不少妇女因为婚姻家庭问题而自杀甚至被杀的现象。”杨大文说。

  根据一些解放相对较早的老解放区如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该省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自杀者占5%。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面临诸多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学者杨大文的印象中,1953年3月,举国上下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当时在各地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检查。”

  “那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一方面是开展对1950年《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的工作,另一方面,检查了县以上人民法院、民政部门以及基层干部对1950年《婚姻法》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杨大文认为,当时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很成功的,“在那次运动结束后,自由婚姻显著增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家庭婚姻关系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我个人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我们已经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决定性胜利。”

  1980年《婚姻法》:云开月明

  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讲述了英雄石光荣与年轻的文工团员储琴一段由组织包办的婚姻,政治部主任劝储琴嫁给石光荣时,用的是当时风行的一套说辞,“生活上你照顾他,思想上他帮助你”。

  事实上,从1957年的“反右运动”开始至“文革”结束前,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蒙上了浓厚的组织色彩。婚姻往往由组织做主,个人情感成为被压抑的选项,这是一代中国人的记忆。

  在杨大文看来,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本来应当对1950年《婚姻法》及时做出修改和补充,“将立法的重点从废旧立新转到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上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上世纪50年代末期以后各种各样的影响,当时对《婚姻法》的修改,没有及时来做。”

  1962年是一个标杆年份,这一年,我国再一次进行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同年3月,毛泽东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而《婚姻家庭法》是广义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对这一次的民法起草工作也搁浅,因为“文革”很快就开始了。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随即停止。

  一直到1980年,我国才有了第二部《婚姻法》。

  “经过‘文革’十年浩劫,当时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婚姻家庭法治也遭到严重破坏。因为建国初期即50年代,我们年年都宣传、贯彻《婚姻法》,特别是在农村广大地区。但是‘文革’十年,很多部门也都瘫痪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也无人过问,特别在农村地区就更为明显,建国初期已经破除了的某些像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结婚收取财物这样的陈规陋习又在一定程度上死灰复燃了。”杨大文说,这意味着,某些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在当时有可能丧失的危险。”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文革”结束后,我国第二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启动,而杨大文正是亲历者之一。

  我国第二部《婚姻法》的修订是从1978年年末开始启动的,当时中共中央成立一个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由康克清任组长,底下专设一个修改《婚姻法》办公室,起草小组汇集数百位中国业界专家。而当时中国人民大学也甫从十年浩劫中复校,杨大文于是被抽调至修改《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担任起草组成员与主笔人。

  “第二部《婚姻法》,我们一共起草了6次草案,然后报到全国人大”,杨大文回忆,当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来这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了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婚姻法》起草小组送去的第六次草案。大家还是比较肯定的,但讨论中间有几个问题还是有一些争论。”

  比较多的争论集中在:

  首先,是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问题,该法虽名为《婚姻法》,但实为《婚姻家庭法》,因其除调整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外,也调整父母、子女关系,且1980年的《婚姻法》还增加了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及收养等条款的内容。

  “我们的6次草案原来名称都叫《婚姻家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时也用的是《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到最后才又改了回来,定名为《婚姻法》,这是因为:其一是约定俗成,大家用惯了《婚姻法》这个名称,其二是觉得有关家庭法的一些规范还是比较简略,不够全面。”杨大文说。

  另一个在当时比较激烈的争论,集中在法定婚龄的问题上。杨大文介绍,从历史上来讲,中国的法定婚龄,在100多年间已经提高了6岁:从宋朝以后,大都规定男16岁,女14岁可以结婚;中华民国时期提高了两岁,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规定,男l8岁,女16岁可以结婚;而1950年的《婚姻法》将中国的法定婚龄再次提高了两岁,规定男20岁,女18岁可结婚。

  当时鉴于我国的人口状况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法定婚龄的高低问题意见不一,在有些方案中提出的婚龄偏高,甚至要求与当时提倡的晚婚年龄接轨。

  在杨大文看来,这种思路跟当时极力倡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不无关联,“我们当时已经开始抓紧计划生育工作了,所以计划生育等一些部门都主张把最低法定婚龄提高一些,这部分人考虑到人口形势很严峻,甚至有些人主张要把法定婚龄提高到晚婚年龄;但另一种意见是,法定婚龄不要太高,太高了不切实际。”

  当时为此还曾专门召开许多有关家长、青年团、妇联、部队等社会各界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座谈会上,有些父母也都觉得法定婚龄定得太高了不好,他们说,女儿十八九岁了谈恋爱,做父母的又不干涉,但法定婚龄规定那么晚才能结婚,夜长梦多,会不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们通过调查还发现,当时共青团组织的团员中因婚姻恋爱问题而受处分的,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杨大文回忆。

  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彭真的主持下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第二部《婚姻法》草案。杨大文随同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罗琼列席了这次会议,向委员们作了说明和介绍。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经过调查研究后风趣地说:这个法定婚龄问题不能只看“天南海北”(即天津、南京、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要看到全国的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他同时还指出:我们不能通过一部可能使很多群众违法的法律。

  多年以后,这句话依然让杨大文印象深刻。

  最终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到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根本没有人在法定婚龄问题上争论了,这一点也可以反证1980年的方案还是很符合实际的。”杨大文说。

  而当时最大的争议集中在对离婚的法定理由的争论上。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离婚仅只有一条程序性的规定,其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1950年的婚姻法,对离婚问题没有实体性的法定理由的规定,法院对于什么情况之下应该判离婚、什么情况之下应当不判离婚,认识一直是不统一的。”杨大文说。

  这里面还有一个背景是,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感情论”和“理由论”的争论就甚嚣尘上:“感情论”认为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并引用恩格斯的名言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据此认为如若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而“理由论”强调,离婚一定要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轻易离婚,比如,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要求离婚,这是有正当理由的,而反之,有外遇的一方提出离婚,是缺乏正当理由的。

  “特别是当时‘左’的思想泛滥,而‘文革’期间,很多都是政治上的离婚,对方成了‘右派’、‘走资派’,很容易就离婚了”,杨大文说,这样的悲剧,当时比比皆是。

  而婚姻自由,既是结婚的自由,也不能忽视离婚的自由。后者显得尤为珍贵,亦彰显了一个社会的成熟度与宽容度。

  “1979年年底,法制委员会修改的草案中把‘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条实体性的规定去掉了,我们起草组力争要增加这一条,要不然,凭什么离婚?光有程序不行!我当时还牵头让我们起草组几位同志写了篇文章发表在1980年的《中国妇女》杂志上,就是阐明一定要加这个规定,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杨大文看来,法院不能够超出婚姻的本质来任意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就是离婚的一个最大理由。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婚姻实质上也就宣告死亡了。”

  在当时社会风气还很保守的中国,这种观念无疑具备标杆性的意义。这种争论,也决定了以后中国婚姻立法的价值观与走向。

  1980年《婚姻法》最终增加了这个实体性的规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0年《婚姻法》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取代了1950年《婚姻法》。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在原则部分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结婚条件做了若干修改,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男、女各自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岁,并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还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

  2001年《婚姻法》:并不保守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吗?是否还要维系?性在婚姻中地位如何?1987年,电影《谁是第三者》的上映,将上述反思引入高潮。按传统眼光,女主人公桑雨晨是“第三者”,她的插足破坏了一对20多年的夫妻华超与张恩寿的家庭关系。但桑雨晨自己却不如此认为。

  中国人的婚姻已是,“我的婚姻我做主”。而当时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比如,国人的婚恋观不断更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观念不断强化,婚外同居现象增多,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等等。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的1980年《婚姻法》,显然严重滞后。

  而无论是法律实务界即法官、律师们抑或学术界,都提出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太简单,无法适应调整日新月异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1990年是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也是1980年《婚姻法》颁行十周年。当时法学界开展了一些学术纪念活动,当年,人民出版社出了一本《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提出应修改1980年《婚姻法》。

  杨大文介绍,当时他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都是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通过组长聂力中将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很重视,曾专门召开了座谈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都在“两会“期间提出了这个议题。

  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内务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提案的审议报告,认为1980年《婚姻法》应当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10月通过了一个决定,将修改1980年《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修改1980年《婚姻法》由此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

  杨大文也受委托担任此次《婚姻法》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经过了5年多的工作,我们在领导小组之下起草了4遍草案,一共有140多条,之后移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了。”

  在这次修改中,两次争鸣,也引起广泛关注。

  第一次争论发生在社会学界与法学界间,因起草小组的前两次草案并未对社会公布,所以在第二次草案被外界广泛知晓后,部分学者间开展了论战。

  “社会学家觉得我们法学界很保守,我倒觉得我们也不保守”,时至今日,杨大文笑着说,他依然认为那场学界之间的争论影响深远。

  另一个争论发生在立法者内部,即负责前期工作的专家试拟稿起草组与法工委之间。在前期工作完成以后,起草组将草案报给法工委,但法工委和专家试拟稿起草组的想法不太一样,修正后的《婚姻法》基本上采纳了法工委的方案,草案中的140多条条款到了最终尘埃落定时,被定为51条。

  作为起草小组召集人的杨大文初衷是,想修订一部比较系统的、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我认为,成功的立法都是应该长期比较稳定,部分修改就可以了,我把这个叫做‘一步到位’的大方案,当然一步到位不是最后到位,社会、婚姻家庭在变,以后还要改,但力求它一步到位;而法工委的想法,我称作‘两步到位、分期完善’,就是先把当时社会上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一些突出的问题,像‘包二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离婚理由、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问题有重点地针对实际问题做部分修改和补充,不一定完全求全。为此我们的两种意见都向全国人大领导同志汇报、讨论过,当然后来基本还是以法工委的那个方案为主。”杨大文解释,尽管如此,法工委也并未并否认前期起草组的方案,“他们认为有些问题等待制定法典化的民法,要把婚姻家庭法放在法典化的民法里,到那个时候来力求它的全面、完善。”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为第五章,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受害人各方面的救助措施;确立了因一方犯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001年《婚姻法》在内容做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比如,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详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等。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等等。

  在杨大文看来,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大步骤,但如果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理性审视,2001年修改《婚姻法》以后,也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尚存诸多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制还不够完善。

  三次司法解释出台:如何保卫婚姻?

  “我们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期盼都仅仅是一处房子,这样的人生是不是太悲哀了?”折射当下现实的《蜗居》中,这句经典台词广为流传。电视剧《双面胶》,也道尽了现代人婚姻中的龃龉。

  “婚姻法应该明确规定,婚姻期最长不应该超过三年,好了再续三年,不好拉倒重来。”《中国式离婚》中的刘东北这样认为。

  从制度层面而言,2003年7月,执行了近十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被《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此后,中国人离婚再不需要审查期和介绍信。

  而80后结婚离婚凭冲动的很多,“小三”也已非新闻……婚姻变得自由,也脆弱。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后,对其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第一次是在2001年12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一),这是针对2001年《婚姻法》施行后遇到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以指导下级法院判案,比如,其对无效婚姻、家庭暴力等问题的规定。

  2003年,历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出炉的司法解释(二)正文,相比其征求意见稿,几乎每一条文都有改动,有些甚至是有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二)也首次将关注点偏重于财产,比如对彩礼的返还、夫妻债务问题的规定。

  而今年8月12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三)中,加大了与现实相关联的财产部分,即19条有12条涉及财产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婚姻法学者许莉告诉本刊记者,总体而言,2001年婚姻法之后的三次司法解释,之间并无明显逻辑关系,司法解释(一)与司法解释(二)接近,据《婚姻法》条文逐一细化;而司法解释(三)则针对近年来法院在处理社会案件中碰到棘手问题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且各地有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集中做了一次解释和梳理。

  对于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当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征求意见稿,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召开有关研讨会,至书面修改意见最终确定。

  司法解释(三)出台,一石千浪。其在无效婚姻、亲子鉴定、婚前婚后购房、“小三”财产补偿、女方擅自堕胎等方面皆有出击。其中体现的保护父母出资权、夫妻个人财产细分等倾向,几乎当下社会现实的集中反映。

  针对房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故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较“合情合理”。这与学者巫昌祯等人的观点不谋而合。

  但曾参与新婚姻法意见征求过程的学者许莉则提出不同观点。许认为,其实国外的司法精神越来越重视夫妻间的“协力”,如夫妻对家庭生活(如生育孩子、抚养老人)的贡献等,“而这次的司法解释(三),看重的是财产来源、社会劳动,忽略了家庭特殊职能,就连夫妻关系也要‘看出资’,不甚合理。”

  她认为,婚姻家庭的作用在当今社会还无法用其他形式替代,婚姻和谐和稳定也应受重视,“对于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婚姻,应鼓励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的稳定,共有财产就体现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而司法解释(三)的婚姻立法精神则是侧重于独立。”在她看来,司法解释(三)推行的后果可能是,“夫妻更加注重个人的发展,而不利于社会稳定,毕竟生和育对于妇女的影响非常大。”

  尤其对于农村地区而言,此次司法解释(三)的影响不可低估。许莉强调,司法解释(三),“看似是对出资人的保护,实际上未考虑城乡婚姻财产状况的差异,未关注农村固有的婚嫁习俗。中国农村人口比例很大,而这部分人的话语权又是缺失的。”她的一个担忧是,中国大量农村的婚嫁习俗,都是遵循“男婚女嫁”的习俗,房子由男方来造,由此女方的利益保护将受到很大影响。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虽可解决现今异地“同案不同断”的现象,但争议不断。如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许莉认为,司法解释(三)将一方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为个人所有的规定,并不合理,值得商榷。

  2003年司法解释(二)出台时,最高院就曾指出,“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妇女往往在经济上不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家庭财产的经营管理等介入不多,而在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及孩子方面付出较多等情况,在财产处理时都注重对女方利益的保护。”

  对比鲜明的是,“前两个司法解释,比较坚持共有财产”,许莉指出。

  曾参与司法解释(三)草案论证的法学家杨大文告诉本刊记者,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有其特点,它更侧重于伦理、身份关系,他据此认为我们的婚姻立法与其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应兼顾个人财产权利和婚姻的宗旨,“我希望法官们处理房产问题时既要考虑到司法解释的规律,也要考虑到《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另外,离婚时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利益,也是《婚姻法》的规定。”

  对当事人而言,亦如此。杨大文强调,在此议题上,应回归婚姻本质,司法解释给出的是底线,不要把这个底线当作优先选择或最佳选择,“比如,只要夫妻感情好,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买的房产,夫妻双方也完全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法律也并不限制。”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尽管时代变迁,法制变更,但这依然是我们对于婚姻的朴素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