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病综合症最佳饮食:江苏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2:00:26
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供稿:扬州市地税局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此外,在旅游景区提供索道运输劳务以及利用运输工具如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提供客运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亦为旅游业营业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条需要注意的是:
1、扣除范围: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营业额可扣除的项目仅指以上列举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除此之外如签证费、保险费、会务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他费用均不得扣除。
举例说明:某旅游企业2010年取得旅游收入800万元,其中支付给境内旅游企业接团费240万元、代游客支付的餐费50万元、房费80万元、旅游景点门票费40万元、保险费10万元,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30万元,试问:该企业的2010年度营业额是多少?应缴纳多少营业税?
分析:
(1)支付给境内旅游企业接团费240万元可以扣除;
(2)代游客支付的餐费50万元、房费80万元和门票费40万元可以扣除;
(3)支付的保险费不在五项列举之内,因此不得扣除;
(4)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其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5)该旅游企业2009年度营业额=800-240-50-80-40=390万;
(6)该旅游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营业税=390*5%=19.5万。
2、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新《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
新《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旅游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问:旅游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上的费用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目前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暂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对于多支付的部分,在以后取得发票时再作扣除)。
3、问: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吗?
答: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4、问:旅游企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答: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