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图片手机壁纸:司法如何赢得公众信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15:08

司法如何赢得公众信任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孔子
   子贡问怎样治理国家。
   孔子说,“粮食充足,军备充足,老百姓信任统治者。”
   子贡说:“如果不得不去掉一项,那么在三项中先去掉哪一项呢?”李撞
   孔子说:“去掉军备。”
   子贡说:“如果不得不再去掉一项,那么这两项中去掉哪一项呢?”
   孔子说:“去掉粮食。自古以来人总是要死的,如果老百姓对统治者不信任,那么国家就不能存在了。
   这段广为流传的对话,表明了信任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的确,如果在一个国家,统治者不管说什么,人民都不再相信,那么,这个国家恐怕真的就岌岌可危了。信任很重要,但却不是很容易建立。我们都知道,美国社会向来以讲信誉著称。但是,《华盛顿邮报》在1996年的一项研究中发现,美国“正在成为一个由持有怀疑态度的陌生人组成的国家,这种彼此的不信任是美国人对联邦政府和几乎其他各个主要国家机构丧失了信心的一个主要原因”。甚至,美国人还倾向于认为——“总统是靠不住的”(旅美作家林达的一本书名)。既然连总统都被认为是靠不住的,那一般的官员就更不用说了。因此,对官员不那么信赖的美国人,总是希望通过各种制度来对官员予以限制,并真正地把权力关到了笼子里。
   以美国的司法制度为例。在美国,我们都知道,存在着两种陪审团制度。一种是大陪审团,还有一种是小陪审团。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小陪审团,都可以说是一种防范政府滥用权力的措施。因为,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小陪审团,陪审员都是从普通公民中通过随机方式抽选出来的。其中,大陪审团的功能是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审查和制约,以防止一个人被政府任意地追诉。而小陪审团则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即解决被告人有罪无罪。
   在一个市场经济的陌生人社会里,信任不仅不那么容易建立起来,而且还是一个非常脆弱的东西,它特别容易遭受破坏。政府(官员)的撒谎,对信任体系的破坏尤为严重。而一旦信任结构受到破坏,要想修复则非常困难。
   为什么在2008年的“躲猫猫”事件出来以后,只要某一个地方的看守所里死了人,人们都不再相信当地的说辞?说白了,就是因为,在这一案件发生之后,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没有说实话,并且完全超出了常人的想象。现在我们早已知道,实际的情况是,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的李某是被同号在押人员殴打致死,而当地公安最初给出的答案却是,他是由于玩“躲猫猫”游戏撞墙而死。
   为什么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7”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胡斌时,居然会存在“真假胡斌”之争?实际上,还是因为,人们不再信任司法,认为只要有钱什么都可以摆平。想一想,都觉得很可怕,对于这样一个极影响性的案件,如果就连出庭受审的被告人的真假都要受到社会的质疑,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还能获得社会的信赖吗?!
   为什么在谈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时候,人们总是张口就来——“坦白从宽,牢狱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总体上,还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对一个被追诉的公民许了“诺”,而又往往不守这个“诺”。甚至,只是把某个“诺”作为一个骗取口供的手段。写到这里,我禁不住又想起去年岁末轰动全国的李庄案。
   尽管该案已经在司法程序上尘埃落定,但是,至今该案还是被人(如范忠信教授)认为存在一个“交易”——“就是重庆当局与李庄之间的交易”。否则,人们就无法理解,一审中还理直气壮、慷慨激昂并宣称自己无罪李庄会在2009年2月2日的二审庭审中先后七次表示认罪,并明确表示——“今后不会接受媒体采访,也不翻供”。更无法理解,李庄何以会在同年2月9日听到自己被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半的时候,还会跳将起来,并乘法警不备冲向话筒高喊——“上次我在开庭中认罪是假的”。
   当然,作为局外人,对于李庄的认罪,究竟是否就是在重庆有关部门诱导之下才做出的,我不得而知,不想也无法就事论事地展开评论。不过,我认为,如果执法机关(人员)确实给了“李庄们”承诺——诸如认罪就给缓刑之类,那就必须信守这个承诺。
   这是司法赢得人民信任的一个基本前提。其实,不要说是司法机关(人员),即使是一个普通公民,也要遵守诺言,不能出尔反尔。否则,就会被人所不齿。如果说,一个公民不讲信用只会影响其自身的社会评价的话,那么,国家机关(人员)不讲信用,则不仅会伤害其自身的公信力,也将从根本上动摇整个社会的信任体系。而没有了这样的信任,公安司法机关将难以获得诉讼参与人的自愿合作,惩罚犯罪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道德成本)将大大增加。相反,在那些司法信用得到较好维系的国家,即使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沉默权,他们实际上也未必就会行使这一权利。在美国,通过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处理的案件(作为美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是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据说已经达到了90%以上。
   当然,这种司法交易,不仅是靠双方的诚信来恪守,而且还有一套制度来保障。如果说,检察官在被告人认罪后违背承诺,即不减轻指控或不要求法官从轻处罚,则被告放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撤回有罪答辩,此时控方只能依据原有证据对被告人提出指控;二是被告方有权要求上诉法院签发一个令状,命令履行这个协议。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实践中,美国的检察官在与被告方达成交易之后,反悔的极少。
   这给了我一个很重要的启示。或许,被信任危机严重困扰的中国,欲重建信任,别无他途,惟有进行扎扎实实的制度设计。这是一个大问题,远不是一篇短文能说清楚,我这里只想谈谈,如何才能重建公民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当然,这同样是一个大话题,不过,就目前而言,显然应当以清理那些严重影响司法信任的各种“怪”现象为重点。比如,是否可以考虑重建中国的审判制度,彻底抛弃目前这种“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让审判真正成为决定被告人命运的阶段。再如,在一些颇具争议的影响性案件中(如,“许霆案”、“李庄案”、“邓玉娇案”,等等),是否可以考虑在中国引入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以使被告人真正得到人民的审判。又如,我们是否可以考虑让定罪与量刑程序进行适度的分离,以增强量刑的透明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然,再好的制度设计,如果得不到有效地实施,也是形同虚设。在新的制度出台之前,作为执法者,我们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如果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不值得信任,都成了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揉捏的对象,那么,一个公民还能信任什么呢?
   ……
   此时,刚好有个同学来访。
   看到我电脑里的这段文字,他笑嘻嘻地说——不信“法”,那就信“访”呗!
   可是,我们,尤其是我们法律人,还是不希望公民都被逼到那条道上去。即使那不是一个“通向奴役之路”,也会是一条“通向人治之路”。
   如果有人问我,如何才能使宪法和法律有权威?
   我以为,答案或许就在著名导演黄健中执导的《大秦帝国》里。
   在这个电视剧里,他生动地导演了一个流传已久的故事——“徙木立信”。
   在战国时期,秦孝公为改变秦国封闭、贫穷、落后的状况,大胆启用了来秦国游学的士子商鞅推行变法。然而,由于以往施政者留下的弊端所致,老百姓对官署的言行根本就没有丝毫信任。这使商鞅的新法也面临着信任危机。于是,智慧的商鞅便在栎阳城中立一长木。他宣称,只要有人能将这个长木搬到北门,便可赏钱十金。但是,由于老百姓不相信官署的话,他的话也没有人响应。于是,他把赏金从十金增加到了一百金。这时,才有一位名叫山甲的青年,因为无钱为爷爷治病,才抱着将信将疑的心态,将长木搬到了北门。结果,他果真得到了那一百金。
   于是,民众对官署的信任逐渐建立起来,商鞅的新法也得到了很好地实施……
   无疑,商鞅通过这样一种看起来略显极端的方式,大大提升了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今天,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信息时代、网络时代,一个判刑可能并不重的小案件,都可能演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如果真的想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可利用的途径,其实要远比商鞅时代可供利用的为多。
   别的不说,对于那些影响性案件而言,如果我们的执法者真的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尤其是别再随意地“出入人罪”,别再强迫一个人自证其罪,别再拿“程序”不当回事,就可以大大地提高法律(执法)的权威。反之,如果执法者反其道而行之,则会大大贬损法律(司法)的权威。甚至,会让那些本来应该默默无闻的轻罪小案,成为一个极具轰动效应的公共事件(邓玉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让“影响性案件”成为重建司法信任的窗口吧!
   每一个影响性案件,都可以演绎出当代的“徙木立信”!
   实践将会证明,这是一件惠而不费的好建议!
   什么时候中国的影响性案件能让民众信赖了,司法信任也就建立起来了。司法信任建立起来了,影响性案件也就不会再频频爆发了。或许,我们还可以大胆地说,一个国家的影响性案件越少,这个国家执法水准往往也就越高。